医疗纠纷进行责任追究赔偿及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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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医疗纠纷(事故)致医院经济赔偿损失,进行责任追究赔偿及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强化医疗安全管理,提高医疗护理质量,规范 诊疗护理行为,增强医务人员的责任感,减少和避免医疗纠 纷和医疗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 高医疗质量,深化医患沟通和谐关系,保障医疗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 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将我院关于医疗纠纷 (事故)致医院经济赔偿损失,进行责任追究赔偿及责任认 定的相关规定制定如下:一、医疗纠纷(事故)分类及责任认定我院将医疗纠纷(事故)分类为责任纠纷(事故)、技术

2、纠纷(事故)、医疗意外及超越职权范围四类。(一)责任纠纷(事故):是指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任, 疏忽大意,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程,延 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导致患者身体伤 害、效果不佳而形成医疗纠纷(事故)医院经济赔偿事件。 其中包括工作人员随意脱岗、值班时对病人发生紧急情况漫 不经心或叫值班不起床,体内遗留器械、纱布、病历书写严 重失实、错误、严重违反医院医德医风规范和围手术期管理 有关规定,用错针、药导致的医疗伤害赔偿事故。责任事故分三级1、全部责任: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全部由于我院相 关人员不负责任、疏忽、大意所造成。2、主要责任: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主

3、要由于我院相 关人员不负责任,疏忽大意或违反技术操作规程所造成,医 患沟通不充分,与病人自己及家属也有一定关系。3、次要责任: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主要由病人自己 自身因素导致,但与我院相关人员在工作中有告知不详、沟 通不到位、文字书写有漏洞等差错有直接因果关系。(二)技术事故:是指由于医护人员操作失误及技术水 平所限导致的医疗纠纷(事故)。其中亦包括术中血管、神 经、脏器损伤,手术操作失当及由于医生自身非故意原因造 成的直接术中并发症,并由此引起的纠纷和赔偿者。(三)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人自身疾病原因,与我院 工作人员无直接责任和技术关联的医疗伤害。其中亦包括根 据各科情况不明原因关节置换术

4、后感染,松动,病人体位不 当致假体脱位、骨不愈合或病人原因导致的内固定器材断 裂、感染或骨折其他并发症,脊柱手术术后效果不佳,断钉 断棒或脊柱术后感染,经医院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确认无责 任者或内科并发症,心脑血管意外,肺栓塞等均属意外事故。(备注:患者住院期间治疗预防措施到位,书面告知详细并有患者或家属签字。否则产生的赔偿按技术事故赔偿比例处理。)(四)超越职权范围:根据职称及医院授权以外的手术 范围所发生的纠纷(事故),按责任事故中的全部责任承担。二、医疗纠纷(事故)追究责任比例(按医院经济赔偿 损失实际额度计算)(一)责任事故赔偿1、全部责任:医院承担40%,科室承担60%(直接责任 人承

5、担45%,间接责任人承担15%)。2、主要责任:医院承担50%,科室承担50% (直接责任 人承担40%,间接责任人承担10%)。3、次要责任:医院承担80%,科室承担20% (直接责任 人承担15%,间接责任人承担5%)。(二)技术事故赔偿所有技术纠纷(事故)医院承担90%,科室承担10%(直 接责任人承担5%,间接责任人承担5%)。(备注:直接责任人包括患者主管医生、责任护士、值班医 生、值班护士、医技科室直接操作人员;间接责任人包括临 床或医技科主任、护士长,具体赔偿比例由科室商议认定。(三)意外事故赔偿须经过医疗纠纷(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确属意外,全 部由医院承担。三、医疗纠纷(事故)

6、的认定和实施(一)医院成立医疗纠纷(事故)鉴定委员会,人员由 主管院长、医务科、护理部及各科科主任和护士长参加,人 员组成如下:主任:副主任:成员:临床及医技科室科主任和护士长。(二)实施办法各科发生医疗纠纷(事故)一旦构成赔偿,首先由医院 全额赔付,赔偿协议签定后一周内由医务科或护理部组织医 疗纠纷(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召开鉴定会(当事科室科主 任、护士长回避),将医疗纠纷(事故)性质及赔偿比例以 鉴定书形式上报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并经院长批准 后生效,当月按规定比例从绩效工资中扣除,扣除金额可采 取一次或分次扣除执行(可与科室商议决定)。四、设立医院医疗安全奖及获奖标准我院首先在临床一线科室,根据风险程度设立医疗安全 奖。本年度内临床科室未发生一起医疗纠纷(事故)致医 院经济赔偿损失者,医院对该科室奖励10000元。医技科室 未发生一起医疗纠纷(事故)致医院经济赔偿损失者,医院 对该科室奖励2000元。年底兑现。(备注:若科室内发生疑似医疗纠纷(事故),经科室积极 主动自行协调解决,未造成医院经济赔偿损失,可视为本年 度未发生。)本办法从2018年7月15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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