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交易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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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艺术品交易的法律规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艺术 品的价值和功能有了全新的认识,艺术品有着珍藏和潜在升值的财富, 激发了人们对其竞相进行投资行为的发生,也极大的推动了艺术品交 易市场形成与发展。然而,由于艺术品交易的市场机制尚未建立,加 之我国现行法律对艺术品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存在缺失,导致了艺术 品交易过程中的民商事纠纷的发生。因此,如何运用民商法律规范, 从法律上界定和厘清交易中艺术品的内涵和外延,进而科学把握艺术 品交易标的的法律属性,建立有效的艺术品交易市场机制,科学地规 范艺术品交易行为,合理的分担艺术品交易中的法律责任,对艺术品 交易行为进行法律规制,乃

2、是我国目前亟待解决的社会课题。它对于 促进我国艺术品交易市场健康、有序、高效运转,加快我国文化产业 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二、交易中艺术品的厘清据中国百科大词典,界定艺术品的概念可以从广义和狭义范 畴着手。广义的艺术品,指的是“历史上一切具有艺术价值并传承人 类对美的认知、理解、探求、创造的客观物质载体”。而狭义的艺术品, 是指“凝聚人类各种形式的艺术劳动,具有某一具体表征和特定经济 价值、文化价值、审美价值、科学价值的物品,。在2021年6月2日 我国文化部部务会议上,通过了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稿),此稿中对艺术品概念是这样界定的,艺术品:是指“绘画作品、 书法篆

3、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 美术作品等以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我国文化部部务会议对艺术品概念的界定,其界定仅指出了艺术 品的范围,缺失对概念内涵的界定;而中国百科大词典狭义的艺 术品的定义,也仅是从艺术品的静态来源和价值加以界定,缺乏全面 性;而中国百科大词典广义的艺术品的定义,更为高度抽象,不 宜用来对交易和流通的艺术品界定。我国法律还没有确切定义艺术品 的范畴,当务之急应对交易中的艺术品概念加以厘清,这对交易过程 中的艺术品(交易标的)合法性问题,交易行为有无效力问题,交易 行为责任问题,艺术品交易中主体等问题是一个置关重要的前提。因 而,结合上述的定义和艺

4、术品交易的实务,从法律上对交易中的艺术 品概念的界定,必须考虑到其动态性和权利属性。笔者认为交易中的 艺术品应定义为,它是指凝聚有人们各种形式的艺术劳动,具有经济、 文化、审美、合法性、科学价值的、且可依法用来交易的物品。这种 概念的厘清,从权属和交易动态、以及艺术品的特征得以较为全面的 涵盖,该定义的界定较为适宜。三、艺术品交易的构成要素1. 艺术品交易主体要素的构成从艺术品交易市场的主体上看,艺术品交易市场的主体,是由艺 术品创作者、艺术品购买者或投资者、经营性中介机构以及评估鉴定 等服务机构、监管机构所组成的。2. 艺术品交易客体要素的构成艺术品交易的客体,是指艺术品交易双方权利与义务共

5、同指向的 对象。即艺术品、以及艺术品的临摹作品、艺术品的复制品、还可能 涵盖着赝品的交易行为。标的物为艺术品的,是指凝聚有人们各种形式的艺术劳动,具有 合法性和经济、文化、审美、科学价值、且可依法用来交易的物品。 标的物为临摹艺术品的,如果临摹者临摹作品的目的是增长个人才干, 提升学习能力或者临摹者临摹古人的作品,并明确表明是临摹作品, 此两类作品通常被视为法律意义上的艺术作品。另如,临摹者使用临 摹作品冒充原作者作品、原作者己声明其作品不允许被临摹,则此两 类临摹作品不是合法的艺术作品,著作权法不能对其保护。标的物为 复制品的,不可能产生新的著作权。所以在著作权法上,艺术作品的 复制品不是法

6、律意义上的艺术作品,只能算是一种产品。标的物为赝 品的,由于赝品是以假冒他人署名为前提而产生的,具有明显的违法 性,赝品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3. 艺术品交易法律关系内容要素的构成艺术品的创作者、购买人或投资者、艺术品交易的中介机构、评 估与鉴定者、市场的监管者等构成一个完整的艺术品交易市场主体的 权利与义务的法律结构。艺术品在生产者或创作者通过对自己作品的 展览、销售等方式与投资购买人或投资人之间形成买卖权利与义务法 律关系;艺术品评估与鉴定者作为市场的服务和辅助机构,是艺术品 市场鉴定与评估体系的组成部分。艺术品本身价值评估和真伪的鉴定 直接涉及到艺术品所有人和购买人买卖价值的实现、艺术品评

7、估和鉴 定结论正确真伪与否,直接在艺术品所有人和购买人间产生权利与义 务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此外,艺术品的创作者、购买人或投资者、 艺术品交易的中介机构、评估与鉴定者与市场的监管者,由监管而产 生监管与被监管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关系。四、我国艺术品交易存在法律的问题我国规范艺术品交易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及国务院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两部法律与 我国日益发展的艺术品交易及其需要的法律规制相差甚远。1. 缺乏对艺术品交易规制的专门立法目前,我国艺术品交易市场人为的在形成,然而,法律对其交易 主体的主体资格、准入市场的条件、艺术品评估鉴定中介机构资质条 件和法律责任,

8、市场的监管与责任等等,都缺乏具体的立法规定。导 致艺术品交易权责不清,画廊同拍卖行关系错位等现象时有发生。2. 艺术品交易的法律责任制度不健全首先,缺少对艺术品制假、售假承担民事、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 其次,缺少对艺术品评估鉴定师的机构资质和责任的具体规定。对艺 术品交易中的评估与鉴定人员的专业、法律资格认证和道德品质认证 未建立完善的评估机制,对艺术品交易中的评估与鉴定人员的不作为、 以及违法的积极作为行为、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其民事责任和刑事 责任缺少规制。对艺术品交易中的评估与鉴定人员的诚信义务和说明义务缺少规定。3. 缺少对艺术品交易的具体监管制度我国在对艺术品交易的具体监管上,监管的

9、主体授权哪个部门、 监管部门的权力与责任、监管的强制措施以及强制措施的行使都缺少 具体规定,致使艺术品交易市场售价、造价、欺诈、加评估或鉴定现 象乱相不断,交易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4. 缺少诚信制度现今艺术品交易市场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就是诚信机制的缺失, 诚信危机成为制约中国艺术市场发展的瓶颈。艺术品交易市场中出现 的艺术家包装炒作、人为造市,画廊的制假贩假、拍卖机构的拍假和 假拍,甚至评论和鉴定专家也受利益驱使而对艺术品给出虚假的结论 等,以上种种都可以归责于艺术品交易市场缺失诚信机制造成的。5. 艺术品拍卖法律制度存在缺陷我国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 声明不能保证

10、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该 条款可能造成一些拍卖行滥用这一瑕疵免责条款,获取不正当利益, 将免责条款当做其非法行为的保护伞。五、完善我国艺术品交易行为规制的立法对策1. 在专门法中确立艺术品交易主体的准入制度从实践上看,对艺术品的创作者或销售经营者来说,设定法定的 资质条件:一是应具有一定的创作或经营能力,应体现在知识技能的 认证或经营资本(注册资本)上的认证;二是取得国家获地方政府颁 布的艺术品交易(中介经营)的资格证书;三是艺术品交易主体经营 章程;四是艺术品交易经营场所;五是具有一定的经营项目或范围。 六是其从业人员须取得艺术品交易(中介)资格证书。考虑到艺术品 中

11、介交易的款项数量和交易的安全,也可采取严格准则主义,实行注 册审批制。2. 在专门法中确立艺术品交易评估与鉴定制度艺术品交易的评估鉴定人对艺术品真伪的鉴定结论关乎于艺术品的价格和行情。建议在专门法中确立艺术品交易评估与鉴定制度、 鉴定人执业证书制、执业资格审查制、诚信等级评估制等。将评估与 鉴定机构和鉴定师的资质等级、工作程序等纳入到法制管理中,从法 律程序上保证艺术品鉴定的公开、公正和透明。3. 在专门法中确立艺术品交易责任制度首先,确立对制假、售假中的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竟合的现象, 采用两种民事责任方式。其次,增加刑法规定,对艺术品交易中 的评估与鉴定师或机构故意或过失出具虚假艺术品评估与

12、鉴定结论 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吊销执业资格5年;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吊销营业执照。4. 在专门法中确立艺术品交易监管制度在专门法中确立艺术品交易监管制度,明确地将监管的主体授权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同时法定监管权力与责任,其中应赋予现场检查 权、询问权、查账权、帐簿以及经营资料复印权、查封权、以及强制 措施执行的权利;明确规定监管的强制措施可以采取限制人身自由、 限制出入境、以及开户银行查询封存权力;同时规定上述权利行使的 方法和步骤。5. 在专门法中确立艺术品交易信用

13、制度目前,我国艺术品交易市场的诚信危机成为制约其市场发展的瓶 颈。有鉴于此,建议在专门法之中确立信用制度,对征信机构的定位、 权限、不良信息的保存年限、违反信用行为的处罚等作出具体规定。6. 修订拍卖法有关条款针对一些拍卖行人滥用拍卖法瑕疵免责条款,建议将第六十一条 第二款作出细化规定,明确义务,拍卖行应谨慎鉴定拍品真伪,如 果确因拍卖行故意、过失或未尽职责造成错将赝品按真品拍卖的行为, 拍卖行应配合买方退还赝品,并与卖方同时承担拍卖款的连带返还责 任,确保拍卖法真正发挥正义的作用。六、结束语鉴于我国的艺术品交易市场是一个新兴的投资市场,艺术品交易 市场运行机制尚不健全,通过本文的论证,提出限定交易主体准入制 度、确立交易责任制度、确立交易监管制度、确立交易信用制度等立 法建议,希望能够有效避免和解决艺术品交易过程中的民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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