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劳动合同集锦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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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热门劳动合同集锦十篇 劳动合同 篇1 说明第一条、为规范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加强酒店及员工双方的约束力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作为本酒店已执行的“劳动合同实施细则”及劳动合同和聘任合同的补充条款。合同分类第三条、本酒店员工合同分为劳动合同与聘任合同两种。合同期一律为三年。 签订合同的范围第四条、除临时工以外的所有员工,均应订立劳动合同。第五条、凡酒店同意将档案转移到本酒店的正式员工,可以签订劳动合同。第六条、凡档案关系无法转移或不能转移的酒店员工,经酒店同意,可签订聘任合同。合同解除第七条、辞职员工如有正当理由欲辞职,可以提前写出书面辞职报告(试用期员工提前七天,使用期满后提前一个

2、月),将部门经理、人力资源经理及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于约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内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第八条、辞退如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根据合同规定,酒店可以辞退该员工。第九条、开除如员工严重违纪,酒店可予以开除。第十条、解除合同在合同期内,由于特定原因,酒店与员工经过协商一致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违约赔偿第十一条、对辞职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含未按规定的离职日起离职)的员工,需按如下标准缴纳违约赔偿金。在本酒店工作不满一年者,需交赔偿金三千元;在本酒店工作满一年但不满两年者,需交纳赔偿金二千元;在本酒店工作满两年但不满三年者,需交赔偿金一千元。第十二条、对因严重违纪而别开出的员工,酒店将根据

3、该员工违纪情节轻重或对酒店造成的损失情况向其索取赔偿,赔偿金额由酒店据实订立。第十三条、对批准离职的员工(含辞职,辞退,开除)凡于规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内到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的,可免于交纳赔偿金;否则,按照每迟一天罚款50元。培训赔偿第十四条、凡参加酒店组织的培训的员工,如欲辞职应按所接受的培训的价值交清赔偿金。在本酒店工作不满一年者,赔偿所受培训价值全额在本酒店工作满一年但不满两年者,赔偿所受培训价值全额的70%在本酒店工作满两年但不满三年者,赔偿所受培训价值全额的30%第十五条、辞退及被开除的员工,酒店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收取培训赔偿金。第十六条、培训价值由酒店根据员工所接受的每项课程的价值

4、及及课程数目而确定。 其他第十七条、既往发布的有关制度中,如有与本制度冲突之处,以本制度为准。第十八条、本规定的修正权及解释权归酒店人力资源部。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全体合同制员工。 劳动合同 篇2 由于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具有身份上、义务上和经济上的从属性,这种从属性导致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显处于一种弱势地位,这种弱势地位也就决定了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文章借此研究劳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一、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特殊性首先,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弥补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反劳动合同而未给违约方的经济损

5、失。其次,劳动合同违约责任需要与违法和违约责任相配合。由于劳动合同的内容除了要受到劳动法律规定的约束,还要受到集体合同内容和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等方面的约束。因此,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需要与违法和违约责任相配合。最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国家强制干预性较强。当事人不能自由地决定劳动合同的内容,而且法律直接设定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加以规制。二、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项损害发生后,如果该损害不由受害人自己承担,就会面临由其它人承担的问题。这时,法律将赔偿损害作为一项法律责任,归于某人承担,就是归责。”归责原则乃是归责的规则,它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此种根据实际上体现

6、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关于劳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在我国学界经历了从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适用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到对其区别适用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并用的过程。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违约方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不履行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必须在主观上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害而承担责任。三、劳动合同中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法谅有云,有权利必有救济。”对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方式,考虑到劳动合同的特殊性,结合国外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方式的规定,主要应以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为主,以其他为辅。首先,继续履行。对于用人单位违约的情形,如果劳动者提出继续履行的要求,

7、并且在客观上不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况,应当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不能任意由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违约的情形,可以赋予劳动者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再履行劳动合同,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其次,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法律所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当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量的货币。通说认为在我国违约金兼具赔偿性和惩罚性,可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我国劳动法未对违约金这一违约责任方式作出规定,但在劳动合同的实践中,违约金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却被普遍使用。最后,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劳动合

8、同的某一方因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法定的条件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赔偿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责任,主要为金钱赔偿。我国现行劳动法对违约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了一定规定。损害赔偿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弥补受害人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四、完善劳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的法律建议首先,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为劳动合同履行原则。我国劳动合同法仅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法未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则是令人遗憾的,也是立法的不足,笔者强烈建议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劳动

9、合同的履行原则列入劳动合同法,以期引起世人对诚信的重视。其次,明确和系统化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义务的一般条款。法律一般会通过合理而明确的权利义务配置来实现一定的立法目标。“劳动合同构建长期的债务关系,很明显它也是雇员生存的经济和社会基础。”目前的劳动合同法未就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义务进行体系化规定,不能适应司法实践千变万化的情况,造成适用法律的不便,建议加强对此的立法。最后,明确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方式。违约责任制度的设计和建立则是为了保证劳动合同的顺利履行,充分发挥劳动合同制度的功能和作用,达到劳资双方的平衡与和谐。我国劳动立法对违约责任的规定较散,未能建立劳动合同违约

10、责任体系,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散见于法律各章节之中,未能充分发挥违约责任制度的救济作用。构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体系,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关键的要素。不明确归责原则,就无法将违约的责任归结于哪一方,对违约的救济也无从谈起。归责原则还决舍约责任的成立要件、双方的举证责任、免责事由和损害赔偿的等等,因此,归责原则的设计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劳动合同 篇3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所有制性质:地址: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一、劳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 款确定:(一)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其中熟

11、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试用期从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二)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其中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试用期从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三)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之日起至之日止(起讫时间必须明确具体)其中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试用期从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二、工作内容。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_岗位(工种)工作,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三

12、、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四、劳动报酬。乙方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试用期)间的月工资为_元;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试用期)满的定级工资为 元。乙方月工资为_元。工资发放日为每月_日,甲方不得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五、劳动纪律。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甲方应依法制定各项具

13、体的内部管理制度。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六、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2、乙方不能从事或者不能胜任原岗位(工种)工作的。(二)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

14、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乙方不能从事或者不能胜任原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又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四)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达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三)(四)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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