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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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桐庐县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 公正透明的财政专户资金存 放管理机制, 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 发挥财政间隙 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户 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财预执 201786 号)及财 政专户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资金, 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公 共财政管理职能, 按照规定可以开设财政专户进行存储的特定专 用资金,包括非税收入资金、社会保险基金、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 国政府贷款及赠款资金、财政代管资金、事业收入

2、资金、偿债准 备金、外币专户资金以及专项支出资金。参与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的银行,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 邮政储蓄银行、 城 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及政策性银行,并属在桐庐的一级支行。同一银行在区域内有 2 家以上一级支行的,由其内部协商确定 1 家。除国家有关政策已明确资金存放银行外, 财政部门应选择同 城银行经办机构作为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第三条 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严 格按照廉政建设要求开展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工作;(二)公正透明。财政专户资

3、金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财政部门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 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三)安全优先。财政专户资金存放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 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四)科学评估。综合考虑专户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 经济发展、收益性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五)权责统一。财政部门应当履行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好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第四条 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 管理要求的资金外,新开立财政专户或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应 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确定。第五条 财政专户资

4、金一般在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办理定期 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 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 财政专户资金;除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 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外, 社会保险基金等大额财政专户资金,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 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 期存款的,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第六条竞争性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在确保资金安全和资金 支付需要前提下,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 争,择优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第七条 集体决策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对备选银行进行评分, 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定资金存放

5、银行。第八条除社会保险基金等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外,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第二章 竞争性存放操作第九条 参与县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操作 的银行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内部管理机制健全, 具有较强的 风险控制能力, 近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未 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二)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 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 到 B 级及以上;第十条 财政部门可根据管理需要按年组建财政专户资金 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参与银行团。 财政部门和参与银行团成员共 同签订年度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定期

6、存款协议, 载明双方权 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协议签订后, 年度内每期财政专 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不再单独签订协议, 如遇重大政策调 整,及时变更。 未组建参与银行团的财政部门应在每期竞争性选 择操作完成后, 与资金存放银行签订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定 期存款协议。新开立财政专户或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 由财政部门和开 户银行另行签订相应的账户管理协议。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科学预测资金流量, 在确保资金正 常支付需要的前提下, 制定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年 度计划报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批准后实施。 县财政局应按季向省 财政厅上报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操作情况 (见附

7、件 1)。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确保竞争性存放参与银行充足的响 应准备时间,至少于每次操作前 5 个工作日, 通过“浙江政府采 购网”、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等(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发布邀请银 行参与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的公告。第十三条 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 评分。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设置, 原则上包括经营状况、 服务水平、利率水平、 贡献度等方面指标。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的资产质量、 偿 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 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 反映资金存放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 相关业务收 费优惠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以及

8、在信息系统建设、 以往提供服 务履约等方面的情况; 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 应当符 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 贡献度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 对本地区经济发展、重点事业等的支持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和计分公式, 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 管理要求设置。 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 研究设置反映资金存 放银行纳税情况以及对小微企业、 三农、 扶贫领域贷款等支持经 济发展贡献度的相关指标。第十四条 每次开展竞争性存放操作前, 财政部门或受其委 托的中介机构应按规定建立由财政部门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 同组成的 5 人及以上单数人员的评选委员会。 评选委员会成员应 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

9、 成员名单在竞争性选择结果确定 之前应当保密。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择优确定 资金存放银行, 由财政部门负责人签字生效, 并于签字生效当日 通过指定网站对外公告。第三章 集体决策操作第十六条 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财政部核准新开设的财政 专户以及存量财政专户变更开户银行, 原则上通过竞争性方式确 定开户银行。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 银行:(1)具备参与竞争性选择资格的银行少于 3 家,或竞争性 选择公告发布后,报名响应的银行少于 3 家;( 2)资金量较小, 采取竞争性方式成本相对较高; ( 3)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 采 用竞争性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

10、急需; (4)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 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资金量标准由财政部门结合本地 区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七条 以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对财政部门 的主要领导干部、 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领导干部以及相关业务部 门负责人应实行利益回避制度, 不得将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在上述 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工作的银 行。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在采用集体决策方式时, 应当采用综合 评分法对备选银行进行评分, 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的具体设置参 照第十三条规定。第十九条 以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备选银行的 评分情况、 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议等内容应当在局领导办

11、公会 议纪要中反映,并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予以公告。第四章 管理监督与相关责任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对银行参与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新选择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时, 应 当要求资金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格式见附件2),承诺不得向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 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 与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涉及开立银行账户的, 应当 严格执行财政专户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财政部门不得以资金转出 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为由,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财政专户。第二十三条 资金存放银行出现以下行为或情形之一的, 财 政部门应视

12、情节轻重, 通知该银行划回存放资金、 并决定暂停以 至取消其参与本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一)一年内未按规定及时汇划到期本息违约两次及以上, 或涉及金额较大的;(二)出现资金安全事故、 重大违法违规, 导致财务恶化或 引起信用危机的;(三)监管评级降低,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四)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 行为的;(五)未按照存款协议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六)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七)可能危及财政专户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第二十四条 资金存放银行出现第二十三条所述情况或行 为的,县财政局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备,一经核实, 省财政厅将 在全省范

13、围内予以通报, 并将该银行纳入全省财政专户资金竞争 性存放黑名单, 暂停以至取消其在全省范围内参与财政专户资金 竞争性存放。第二十五条 资金存放银行应加强对财政专户资金运用管 理,防范资金风险, 不得将财政专户资金投向国家有关政策限制 的领域,不得以财政专户资金赚取高风险收益。第二十六条 资金存放银行未按规定办理财政专户资金存 放业务,造成财政资金管理风险或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发现有违反本办法 规定行为的,及时纠正;发现银行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的,通报同 级银监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 涉嫌违法违纪的, 按规定及时移交 有关部门查处和问责。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

14、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组织实施。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关于印发桐庐 县县本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桐政办 20164 号)文件同时作废。附件: 1._ 年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情况统计表2. 廉政承诺书(格式)附件1年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操作情况统计表( 季度)填报地区:金额单位:万元序号财政部门操作期次公告日操作日划款日到期日操作金额其中:社保基金期限(月)平均利率()利息收入备注备注:1.由各设区市汇总所属市(县、区)后统一上报。2. 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上报本表。3. 金额以万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平均利率按加权平均计算,

15、保留3位小数。附件2廉政承诺书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 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桐庐县财政专户资金 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现就本行参加贵单位 年第 期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作出如下承诺:1. 不向贵单位负责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的领导及相关人 员进行利益输送;2. 不将财政专户资金存放与贵单位负责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的领导及相关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的业绩、收入、晋升挂钩;3. 严格执行利益回避制度,贵单位负责专户资金竞争性存 放相关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为本 行工作人员的,不参与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4. 不发生除上述行为之外的其他任何利益输送行为。未遵守以上承诺的,本行自愿接受财政部门通报和处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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