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调查报告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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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篇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审理情况调查报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 , 也是一项惠及广大农民的民心工程。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中, 国家全面取消农业税, 对农村、农民和农业实行一系列优惠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农民依靠土地勤劳致富的积极性, 土地作为农民赖以生产和生活的物质基础,在新形势下地位更加重要。X X区属重庆市主X X区之一 , 辖 9 街 3 镇 , 除鱼嘴、复盛、五宝三个农业镇外, 其它街道包含有部分农村。辖区农村地处城市周边, 农村土地开发、流转频繁, 伴随而来的是涉及农村土地承包、调整、流转、开发建设等方面的纠纷案件迅速增多。开展农村土地纠纷案件专题调

2、研, 分析审理农村土地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 总结审判经验, 对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 , 更加妥善地审理好农民土地纠纷案件 , 增强服务新农村建设的自觉性、主动性、实效性 , 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 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近年来 , 随着城市建设发展, 城郊农村土地开发日趋活跃, 由此引发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已经成为法院审理的重点和难点案件之一。至 5月 , 我院受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 26件。其中 3件; 5件; 6件; 1-5 月12 件。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是与农民对土地的重视程度, 农民的法律意识 , 国家土地法律政策的调整,

3、土地价值提升相关联的。(一)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特点一是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特别是国家取消农业税后 , 农村土地价值凸显, 土地纠纷案件上升势头迅猛。仅今年前 5 个月, 我院受理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就占到近三年来同类案件的 46.2%。二是案件类型日益呈现出多样性。以前的案件, 矛盾比较单一, 主要集中在土地被国家开发征用后 , 土地补偿金、安置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分配方面, 以后 , 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违规收回土地、离婚分割承包地等类型的案件不断增多。三是诉讼主体和法律关系日趋复杂。以前的土地纠纷案件诉讼主体单一 , 主要是作为土地承包者的农民与所在村社 , 以来逐步扩展到承包

4、户家庭成员之间、承包人之间、村社与流转租用人之间 , 部分案件存在原、被告和第三人等多方当事人。案件既是合同纠纷又有侵权行为 , 法律关系也更加复杂。四是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和集体性上访事件。大规模开发征占农业用地, 影响众多农民的切身利益 , 容易引发集体诉讼。这类案件牵涉面广 , 案件的复杂疑难程度和社会影响大 , 稍有不慎容易导致群体性上访事件。(二)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明确了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五种情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以

5、及对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引起的纠纷, 这是法律上比较宏观的划分。从我院受理案件情况分析 , 土地纠纷案件主要表现为以下七种具体类型:1. 村民之间转包土地引发的纠纷。法律规定,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采取转包方式流转。农民把自己的承包土地转包给其他村民耕种 , 在履行转包协议中发生矛盾, 双方不能协调一致, 诉请法院解决。这类案件从争议根源来看又表现出多样性。一是因转包地被开发或出租后补偿费归属问题发生矛盾。转包土地被开发或租用后 , 土地补偿费、青苗费、附着物赔偿费归原承包人所有或是归现耕种人享有 , 双方莫衷一是, 基层组织又协调不了。二是在转包土地上种植特定作物引起纠纷。

6、村民之间签订土地转包合同后 , 转包方在地上种植花木、经济作物等, 引起原承包人不满。原承包人见效益较好, 想提前收回土地 , 便以影响土地肥力为由 , 阻止转包人在该耕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和绿化树木, 双方发生纠纷。原承包户要求解除转包协议, 收回承包地。2. 村民与村社之间履行特殊承包合同引起的纠纷。一是承包人拒不给付承包费产生纠纷。村民承包集体所有的鱼塘等 , 在合同履行中 ,承包户以村社提供的鱼塘不符合使用条件, 自己未获得预期收益为由 ,减扣或拒付承包费 , 其他村民对此不满, 社里起诉要求给付租金。二是承包果园开发后因赔偿款分配引起纠纷。村民承包集体所有的果园并添加种植果树, 合同期限

7、届满前果园土地被国家开发征用 , 果树赔偿款归谁引起争议。社里称赔偿款是国家赔给社里的 , 与承包个人无关。承包人则认为自己在承包期内添植了果树, 又为培育果树付出了辛勤的劳动 , 要求分得相应款项。三是承包人改变土地用途引发纠纷。承包人与村社签订协议承包集体所有的荒地种植果树、林木, 后来由于城市扩张 , 承包户未种植果树、林木, 而是在承包地上修建大量房屋出租牟利 ,引起其他村民公愤 , 社里为平息矛盾起诉承包人要求收回土地。3. 离婚分割承包地引起的纠纷。以前的离婚案件中由于双方都未提出土地问题 , 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时一般不主动涉及承包地分割。近年来由于土地价值大增 , 当事人因离婚提出

8、承包地分割的情况较为普遍。有的是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要求一并分割承包地, 有的是在离婚后单独提起承包地分割的诉讼。4. 土地集中流转后租金分配引发的纠纷。经承包户同意, 社里把土地集中对外流转(多为出租) , 合同履行中个别原承包人认为租金分配不合理 , 以社里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 , 诉请撤销村集体与他人签订的出租协议, 恢复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类案件涉案人数众多, 涉及多方当事人利益, 处理起来颇为棘手。5. 未按程序发包或调整土地引起的纠纷。村社干部随意将农民的承包地另行发包给他人, 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件大量存在。一是原承包人把土地转包或借给他人耕种后 , 村社直接将土地发包给耕种

9、人。如有的原承包户把土地借给其他人耕种 , 农税、提留等由耕种人交纳 , 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 村社干部未告知原承包人, 即把借耕土地发包给耕种人 , 原承包人请求归还土地时, 才发现自己的承包地早已被另行发包给他人。原承包人遂以村社侵权, 向法院起诉讼请求返还承包地。二是村社干部滥用职权随意调整承包地, 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6. 因客观情况发生无法预料的重大变化致土地流转租金低廉诱发的纠纷。这类案件主要表现在其他方式承包中。涉及集体所有的林地、荒山等, 约定承包时间很长, 一般为 50 年。由于签订合同在中央出台系列惠农政策措施之前, 土地价值还未充分体现出来, 约定租金中含有上交国家的

10、税费 , 随着免征农业税及农业补贴政策的落实 , 纯受益性质的租金水平大大降低, 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 引起村民普遍不满, 村社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解除合同。7. 村社收回外出打工人员承包地引发的纠纷。农民在外打工并在城里买房安家, 举家迁移出原籍, 村社以承包人户口已不在农村为由收回土地 , 承包人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废除村社决定, 恢复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我院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遵循的主要原则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涉及理论复杂、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处理难度大 , 妥善处理土地纠纷不单纯是法律问题, 而是关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 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社会问题。把握好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审理的总

11、体原则 , 对于妥善处理这类案件十分必要。1. 保护农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与合法流转。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定承包期限内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 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 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 这是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应把握的基本原则。2. 把握好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在我国 , 政策和法律有着统一的指导思想、政治方向和利益基础, 本质上是一致的, 在出现法律空白时相应的政策可以给予补充。但是, 政策与法律在制定机关和程序、表现方式、实施方式、效力范围等方面都存在区别 , 政策和法律各有其独特的不能互相取代

12、的调整机制。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 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假如必须按照政策办事 , 也不能损害公民在法律结构中所取得的合法权益。国家土地政策是国家有关部门针对土地利用、开发情况, 土地政策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的政治决策和对策。在目前农村土地纠纷处理方面,政策的调节作用相当强 * 。法律调节具有强制性, 政策具有导向性 , 处理二者关系应坚持政策调节服从法律调节 , 在法律没有规定或法律与政策存在冲突时, 应当按照法律原则正确适用相关政策。3. 正确处理法律、政策与村民自治、乡规民约的关系 , 力求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从我国的国情来看 , 除了政策、法律对农村土地的调整、规范, 还普遍存在

13、农村村民自治与乡规民约的非正式规范。村民自治是随着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推进而产生的 , 是村民自主解决农村公共问题 , 进行公共管理, 提供良好公共服务的重要制度安排。 1998年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为村民自治奠定了基本的法律基础。按照规定, 涉及村民利益的事情, 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这些事项包括从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方案;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等。乡规民约是指作为农村村民自治的一种调整村民之间、村民与集体之间利益及村民行为的规范。由于农村土地问题的复杂性, 在法律、政策进行宏观调整的同时

14、,有时发挥微观意义上村民自治和乡规民约的作用非常必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 , 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可见 , 乡规民约必须合法且仅作为政策法规的补充 , 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时既要充分尊重村民自治的权利和乡规民约的既定事实 , 又要对借村民自治、乡规民约之名制定土政策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坚决依法纠正 , 实现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4. 坚持司法为民原则。首先, 运用多种手段加强诉讼调解。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 要坚持以

15、化解矛盾, 构建和谐为目标, 把调解作为处理土地纠纷案件的必经程序 , 灵活运用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亲情感化法、法理疏导法、利益诱导法、权衡利弊法”等多种手段, 依靠村委会、基层政府信访部门、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出面协调 , 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其次, 做好判后答疑。农村当事人法律素质相对较低 , 对法院裁判文书理解困难 , 有必要在案件宣判后向其解释判决的理由 , 力争服判息诉。第三 , 巡回审理、开展法制宣传、提供司法救助 , 保障农民合法权利。实行巡回审理, 就地办案 , 为农民诉讼提供方便, 并组织农民群众旁听 , 提高他们对土地法律政策的了解和明辨是非的能力 , 起到审理一案 , 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对部分经济困难的当事人, 给予司法救助 , 及时办理减、缓、免交诉讼费用 , 保证其打得起官司。5. 延伸审判功能 , 提出司法建议。司法不是万能的 , 土地纠纷案件原因复杂社会影响面广 , 许多案件反映的是农村带普遍性的问题, 单靠司法手段不能解决问题 , 有时会出现“案结事未了”的情况 , 应当及时将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党委、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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