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的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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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诉讼的取证离婚案件虽然波及夫妻感情与否确已破裂、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诸多方面,但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往往感到力不从心,离婚证据不好调查收集,或不知从何下手进行离婚调查取证。但民事诉讼的审理原则却是“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一方不能在举证期限内举出对自己有利的离婚证据,往往要承当不利的后果,或自己的诉讼祈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如何在离婚案件中收集证据及运用,就成为当事人甚至是律师尤为注重的问题。一、离婚案件中可以提交的证据种类及其总体阐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如下几种:、书证;、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

2、、勘验笔录。应当说,婚姻案件的解决过程中,以上几类证据是大量被运用的。但是,当事人对于证据的收集及其运用往往存在误区。这是由于,当事人一般在离婚诉讼之前,对于法律不甚理解,往往是立即面临了上法庭了,才匆匆忙忙看一下婚姻法等有关法律,或征询有关婚姻律师或有经验的朋友。并且,当事人在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上,往往是断章取义,只记得对自己有利的那一种条款,而忽视了上下文的有关联系,理解片面。此外一种特点,是受社会多种流传的错误说法的影响,做了诸多无用功。例如,社会上流传着“谁先起诉谁吃亏”、“带孩子财产会多分”、“如果对方不批准,第一次打官司法院一定不会判离”、“只要找出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一定能得到补

3、偿”等瑕疵观点,使得自己在取证方向上有所偏差,甚至“花冤枉钱、办冤枉事”的现象普遍存在。例如:(一)如果过错方不存在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几种状况,不存在重婚、同居行为,当事人花过多的精力和金钱去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是大可不必的在离婚案件中,由于第三者因素导致离婚的案件,在我们受理的案件中的比例占到了12以上。在解决离婚案件过程中,无过错方往往掌握不了过错方的确凿证据,但又不甘心就此罢手,因此,往往耗尽心机去调取另一方有过错的证据,甚至不惜血本,请人或请“私家侦探公司”调查,而忽视了对于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保全工作。因此,我们觉得,如果过错方不存在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几种状况,不存在重婚、同居行为

4、,当事人花过多的精力和金钱去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是大可不必的,如果是想理解事实除外。在请私人侦探等婚姻调查机构进行调查时应强调合法婚外情证据的收集,真正的调查到这种证据对整个的离婚诉讼还是有着极大的协助的。这就规定在请私人侦探公司时要注意公司人员对婚姻法的熟知限度。(二)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或在接到法院传票后,应特别注重共同财产证据的调查收集。如我此前所述,目前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占到40以上。作为原告,在起诉前,一定要注意做好诉前准备工作。由于目前,上海法院一般都能严格按照最高院有关举证期限的规定,予以原告一种举证的时限,如果原告在举证时限(简易程序一般为十五天,甚至有七天的,一般程序一般为一种

5、月)内没有举证,法院固然不会积极告之你丧失举证权利,但有经验的对方律师会及时指出来 ,使当事人陷入尴尬境地,甚至失去了夫妻财产分割 的机会,这是非常让人痛心的。(三)有关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取证技巧。在我们代理的离婚案件中,70%的案件存在争夺孩子抚养权问题。其中又涉及两种:其一:真心爱孩子,乐意和孩子一起生活;其二:为了得到房产或更多的财产,以孩子为筹码。作为律师,我们不考虑你是出于何种因素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我们只考虑如何达到委托人的目的。具体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有关法律规定及解决原则,已有所述,这时不再重述。我们只环绕取证状况刊登观点。一方面: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由于我们办理的离婚案件中,白领及以

6、上人士居多。因此,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文化学历等差距不大,但这并不表达就没有差距,例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由于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获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另一方面: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现代生活节奏较快,诸多时候,孩子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带,特别对于学龄前小朋友,往往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状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种重要方面。再者: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解决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

7、活社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固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也许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最后,孩子的意见相称重要。一般,法院在解决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乐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们这一代人更为成熟,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理解,虽然这样会对其导致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归对其最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补救吧。二、 离婚案件中,各类证据运用中的特点及应当注意的问题。1、 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所记载或体现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书面材

8、料。离婚官司中,书证被大量运用。例如:结婚证、公证书、保证书、遗嘱、借条、情书等。我们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书证容易浮现的问题有:1)书证形式有瑕疵。例如结婚证,有个别当事人的结婚证是通过亲朋好友的关系办理的,当事人并未亲自到场;或者,结婚证主线就是花钱买回来的,主线不具有法律效力。这样,在解决离婚案件时会引起一系列的问题。目前,浮现此类问题的地区重要在内地中、小都市或农村。2)书证内容有瑕疵,甚至重大缺陷。例如离婚合同。按一般规定,离婚合同应当涉及三项内容,其一,夫妻离婚的合意;其二,财产分割的合意;其三,子女抚养问题的合意。商定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但当事人往往注重不到问题的主

9、线,疏忽基本内容的完整及可操作性,导致合同无效。例如,有的离婚合同在财产问题上写道:“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这样写仿佛已经很具体明确了,但其实是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银行存折有哪几种有多少钱?家具、电器如何分?总不能一人一半吧!只是这样简朴笼统地写上去了,如果一方故意有所漏掉,很难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故意隐匿财产的责任。再如,有的当事人商定,“一方如果对另一方不忠,所有共同财产归另一方所有”。那么,什么是“不忠”?如果划分“不忠”的原则就是一种模糊的概念,也许由于商定不明导致这个条款无效,过错方受不到应有的惩办等等。2、物证;由于物证具有客观性,不受主观因素以及诉讼环

10、境的影响,因此,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诉讼当中,物证证明内容更易被法官采信。但是,由于婚姻家庭纠纷中波及的物证自身不就是太多,加之当事人缺少保存意识,导致当事人举证的物证数量较少。目前,常用的物证有:毛发、照片、礼物等。3、视听资料: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运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状况的证据。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例如,手机录音,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此类证据的特点是:1)证明材料的直观性。不管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她有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

11、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映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形象性、直观性更能反映出客观事实,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取证时间的不拟定性。在婚姻案件中,取类似证据往往不能使得取证对象知晓,或一般只能采用秘密手段,因此,当事人一方往往说了半个小时或更多时间,也不能将要取证的内容表述出来。3)取证时间的阶段性。一般只能在提起诉讼或与对方正式谈离婚之前,才干取此类证据。并且,绝大多数视听材料证据都是环绕着对方当事人收集的。当另一方当事人心有警备戒心时,此类证据基本不能获得。4、证人证言;是批证人就自己所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和当事人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特点:(1)

12、夫妻生活的私密性,决定了婚姻家庭生活的事实,不具有公开性及社会性。因此,可以理解夫妻生活部分情节的知情人范畴往往限于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之间,证人证言往往与出证一方当事人关系密切,或者与双方当事人关系密切,证言内容具有一定的倾向性。虽然根据民诉法的规定,但凡知情案件真实状况的人,均有作证的义务,但此类证人证言的证明力相对较低。(2)证言内容往往具有主观性。由于每个人的伦理道德观念不同、社会生长条件不一,因此,每个证人对于婚姻家庭纠纷事实的结识也相差甚远。在收集证人证言时,注意尽量避免证人的主观臆断或证人的观点,尽量避免证人的感情色彩,保证证言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固然,有条件地适度运用证人的观点,也并

13、非未尝不可。例如,在证言笔录的最后的补充当中,证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所掌握的状况刊登一下对于原、被告婚姻的态度。(3)证言内容往往并非来自亲身感知。由于夫妻之间生活的排外性,导致在诸多状况下,证人证言证明内容的来源都是一方当事人,即当事人转述给证人。转述自身就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在一定限度上会影响证言的真实性,形成所谓的“传闻证据”。此类证据证明力较低,需要其他类别的证据进行补强印证。(4)当事人往往对证人证言具有依赖性。由于婚姻案件取证特别是对于夫妻感情与否确已破裂取证较为困难,因此,诸多当事人往往将但愿寄托于当庭陈述上面,有的律师也规定当事人在庭后或开庭时向法院递交“自诉书”。事实上,婚姻案

14、件中,仅有当事人陈述证明力明显会力度不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需要当事人或律师注意收集、提供其她证据进行补强。、当事人的陈述:(已在证人证言中有述)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针对专门问题进行分析、鉴定后所做的结论。婚姻案件中,常用的鉴定结论有:伤残证明、诊断证明、精神状况证明、亲子鉴定结论、房屋价格评估报告等。对于伤残证明及医院的诊断证明,重要应运于有家庭暴力行为的案件中。精神状况鉴定证明,重要出目前一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为限制民事行为人的状况。而亲子鉴定,重要出目前一方对于孩子与自己的血缘关系产生怀疑的状况下。目前,上海做亲子鉴定的机构在上海血液中心,鉴定费用在二千到三千元左右。一般状况下,鉴定需要法院委托,也可以单方委托律师鉴定。一般成果会在两周左右出来,精确率为百分之九十九点九九。鉴定结论是法院采信几率较高的一类证据。7、勘验笔录(由于在婚姻案件中使用较少,在此不述)以上总结是多名婚姻律师实际操作案件后总结经验,以使更多通过离婚诉讼的朋友掌握官司的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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