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法律论证中的因果关系研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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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论证中的因因果关系研究究下(二)认识识错误中的因因果关系和逻逻辑关系关于认识错错误为何能够够与一般情况况下正确认识识时同样对待待,笔者在法法律类型理论论和类推方式式研究一文文中已经做了了较为详尽的的阐述,335 在此此主要从因果果关系角度加加以分析。法法律上的认识识错误是对于于法规范有不不正确的认识识,这并不影影响行为结果因果关关系的客观的的、自然的联联结,而责任任成立逻辑关关系能否通过过认识上错误误的指引予以以否认呢?显显然不能,因因为一方面这这种逻辑关联联是由于法律律的规定才成成立的,例外外情况也只有有法律的规定定才能实现,而而认识错误恰恰恰没有被排排除。更为重重要的方面在在于,虽然行

2、行为有心素的的要求,但是是认识错误所所体现的心素素与一般情况况具有类似性性,我们完全全可以类推得得出同样的结结果。事实上上的认识错误误就更复杂一一些,我们分分类加以研究究。刑法理论对对事实认识错错误有几种学学说。一种是是具体符合说说,认为行为为人所认识的的与客观发生生的结果必须须具体地完全全一致时才能能负既遂的刑刑事责任。如如甲要杀乙,却却误杀了丙,按按此种学说,对对乙,甲成立立杀人未遂的的责任;对丙丙,甲成立过过失致人死亡亡的责任,按按想象竞合的的原则,对甲甲以杀人未遂遂的责任加以以认定。但是是这样的处理理方式明显与与我国刑法的的目的不相吻吻合,因此法法定符合说和和抽象符合说说就占据了主主要

3、地位。法法定符合说认认为行为人主主观上认识的的事实与客观观事实虽不一一致,但在法法律上的性质质一致时,就就能以行为人人主观上的认认识为认定的的依据,在上上例中甲对于于乙固然成立立杀人未遂的的责任,但对对丙却成立杀杀人既遂的责责任。抽象符符合说走得更更远,认为认认识的事实与与实际发生的的事实在种类类上没有必要要相同,只要要有犯罪意图图又有构成犯犯罪的事实,就就可以成立犯犯罪的既遂。上上述三种学说说的分歧在于于对丙应负责责任的看法不不同(对此例例后两种学说说看法一致)。其实在本本例中还可以以再作区分:如乙和丙是是孪生兄弟,甲甲误认丙就是是乙,在杀丙丙的时候仍然然坚信这一点点;如甲使用用枪支远距离离

4、射击乙,由由于各种原因因未击中乙却却命中站在乙乙身旁的丙,显显然甲不想这这么做。第二二种区分与正正常认识下的的类似性远不不如第一种区区分,但按照照法定符合说说和抽象符合合说依然成立立杀人的既遂遂,因此可以以的出的结论论是:在我们们考虑责任成成立因果关系系时,一方面面已经确认了了行为结结果因果关系系,这在上例例中不存在问问题;另一方方面我们对行行为心素的要要求并不十分分严格,只要要能够确定行行为人心素中中存在明知这这一条件就已已经足够了。事实认识错错误可包括多多方面,如犯犯罪客体、犯犯罪对象、犯犯罪手段认识识错误等方面面。鉴于论文文篇幅,笔者者仅就犯罪手手段认识错误误进行分析。可可分成以下几几种

5、情况:一一是行为人所所使用的手段段在任何情况况下都不能导导致危害结果果的发生,但但误认为能够够,如甲欲杀杀乙,选择了了画符、扎小小人的方法。二二是行为人所所使用的犯罪罪手段具有产产生危害结果果的可能性,只只是由于认识识上的错误,实实际使用了不不能导致结果果产生的手段段或者工具,如如甲欲杀乙,将将老鼠药放入入乙的饮食中中,怎料老鼠鼠药是伪劣产产品,连老鼠鼠都毒不死何何况是人。三三是行为人所所采用的手段段足以产生危危害结果,但但是行为人误误认为不会造造成该结果。人人的行为之所所以能够造成成损害,刨根根问底是因为为行为所造就就的事件在因因果之理的层层面上具有必必然性,第一一种情况显然然不具备此种种必

6、然联系,因因而认定为不不构成犯罪,是是在行为结果自然因因果关系上的的因果中断。第第二种情况之之所以被认为为是犯罪未遂遂,原因在于于其手段含有有因果的必然然之理,从因因果现实看则则将不能实现现的偶然性发发挥到极致,即即永远不可能能造成损害的的结果,所以以我们认为其其使用的手段段之危害性同同样存在,只只是具体工具具的选择出现现了错误,责责任成立的逻逻辑关系却是是现实存在的的。第三种情情况往往认定定为过失犯罪罪,主要考虑虑到行为人未未尽注意义务务,其行为的的心素同样也也是明知自己己的义务而予予以忽视或者者对义务估计计不足。还有一种特特殊的事实认认识错误,即即因果关系认认识错误。这这类认识错误误可以包

7、括许许多方面:如如行为人误认认为已达到预预期的犯罪结结果但实际没没有达到,或或者行为人预预期的结果与与实际发生的的结果不一致致(都有危害害结果),或或者行为人所所追求的结果果实际上是由由其他原因造造成的,或者者对因果关系系的过程有误误解,等等。我我们仅就对因因果关系的过过程有误解这这类事实认识识错误进行分分析,可分为为几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人的最初行为为已经造成了了结果,但误误认为没有达达到结果而又又实施了后续续侵害行为,如如甲欲杀乙,用用刀捅乙数下下,乙已经死死亡但甲生怕怕乙未死,用用刀将乙的头头颅割下。二二是虽然预期期的结果发生生了,但是导导致结果发生生的因果历程程与预期的不不一致,如甲甲在

8、河边用刀刀杀乙,乙逃逃跑时落水溺溺死。三是行行为人最初的的行为并未实实现预期的结结果但误认为为已经实现,进进而有实施其其他行为,正正是后来的行行为才造成结结果,如甲用用刀捅了乙而而误认为乙已已经死亡,为为了销毁罪证证将乙仍进水水库,乙最终终溺水身亡。第第一种情况在在最初行为完完成时已经确确立行为结果自然因因果关系和责责任成立逻辑辑关系,后续续行为只是对对责任范围逻逻辑关系造成成了变动。第第二种情况使使我们看到因因果的发展过过程在认定因因果关系时并并不重要,重重要的是其行行为构成的事事件与结果之之间存在关联联。而第三种种情况可看作作是行为的延延续并组成整整个事件,进进而产生相应应的结果。36(三

9、)故意意犯罪停止形形态的因果关关系和逻辑关关系如果将故意意犯罪停止形形态中的既遂遂看作基本形形态的话,那那么犯罪预备备、犯罪未遂遂和犯罪中止止就是犯罪的的未完成形态态。即使我们们认同犯罪未未遂以及犯罪罪实施阶段和和完成阶段的的中止与结果果具有因果关关联因为为毕竟这些形形态是在行为为人已经实施施犯罪行为时时的停止状态态,但是像犯犯罪预备和预预备阶段的中中止为什么也也要认为是犯犯罪呢?先抛抛开结果犯、危危险犯等不管管,至少在犯犯罪预备和预预备阶段的中中止这些停止止形态中,行行为人并未真真正侵犯客体体或者犯罪对对象,仅仅存存在对它们有有侵害的可能能性。显然如如果要把某些些行为与犯罪罪结果所存在在的潜

10、在因果果联系作为认认定责任关系系的基础,那那么就必须找找到依据来支支持这种说法法。笔者试着着寻找理论的的依据:一是是金岳霖先生生对因果之理理和因果之现现实的区分为为我们提供了了分析的基础础。金先生认认为固然的理理不决势之必必然,377 就是说说因果联系即即使本身存在在,但是它的的现实发生却却要受到诸多多条件的限制制。这个区分分已经能够解解决犯罪未遂遂以及犯罪实实施阶段和完完成阶段的中中止与犯罪结结果的关联问问题,无论是是外在客观原原因或者行为为人主观原因因阻却结果发发生,由于固固然之理的存存在以及行为为与结果之间间直接相关,所所以认为这些些停止形态已已构成犯罪是是恰当的。二二是我们需要要进一步

11、追问问与结果无直直接联系的行行为为什么也也认为是犯罪罪呢?象为犯犯罪准备工具具的行为,按按照因果之理理来推导无疑疑存在“理”方方面的脉络,存存在事实发展展的固然特征征,因此如果果我们对行为为的发展线索索加以延伸的的话,就可顺顺理成章地得得出预备的行行为同样在理理之脉络上。只只是法律是否否规定犯罪预预备要负刑事事责任,完全全出于刑罚目目的的考量。另有一个问问题,即我国国法律规定的的自动有效地地防止犯罪结结果发生的犯犯罪中止,也也需要加以说说明。在这种种犯罪中止而而言,一般情情况下行为结果自然然因果关系和和责任成立逻逻辑关系同样样存在,只是是责任范围逻逻辑关系依法法律规定,没没有造成损害害的应当免

12、除除处罚,造成成损害损害的的应当减轻处处罚。对于造造成实际损害害的中止犯,有有可能发生这这种情况:行行为人原先预预想的结果由由于自动有效效的防止而未未发生,但是是却发生了中中间结果,而而且这个中间间结果也是非非常严重,这这时行为与预预想结果和中中间结果都存存在因果关联联。例如,甲甲放毒蛇咬乙乙(甲欲杀死死乙),乙腿腿部被咬后痛痛苦挣扎,甲甲看到后于心心不忍,送乙乙到医院救治治,但由于时时间上的耽搁搁,医生对乙乙的大腿实施施了截肢。在在本例中,甲甲的行为与死死亡结果构成成一种中止关关系,与乙的的重伤构成既既遂关系,实实践中一般按按想象竞合以以故意伤害致致人重伤加以以处罚。这一一方面当然是是刑法目

13、的使使然,另一方方面也说明了了在行为到结结果的过程中中如果出现中中间结果,那那么我们在认认定因果关系系时可有选择择地停止在因因果环节的任任何之处,而而且也可以说说这中间结果果更具有距离离上的亲近性性。(四)共同同犯罪的因果果关系和逻辑辑关系共同犯罪的的因果关系和和逻辑关系有有几个问题需需要解决:一是为什么么有的共同犯犯罪人并未直直接实施侵害害行为却要承承担相同甚至至更重的责任任,如犯罪集集团中的首要要分子对集团团所犯的全部部罪行承担责责任、教唆犯犯对被教唆者者所犯罪行承承担责任等。一一种可能的解解释是,因果果关系命题成成立具有推衍衍性,如犯罪罪集团的首要要分子,其组组织、领导、策策划的行为与与

14、集团其他人人实施犯罪行行为具有因果果关联,其他他人的行为与与结果具有因因果关联,由由此我们推衍衍出首要分子子的行为与结结果具有因果果关联,这在在形式逻辑上上是可行的,因因为逻辑的演演绎系统理论论本身在人类类知识中起到到不容忽视的的作用,并且且最终形成了了逻辑上的关关系。当然其其正当性问题题又另当别论论。二是间接正正犯在我国虽虽然只限于利利用缺乏是非非辨别能力者者,而在许多多日本学者眼眼里诸如利用用非行为的他他人身体活动动、利用缺乏乏犯罪构成要要件故意的他他人的行为以以及利用实施施排除社会危危害性行为的的被利用者等等,都被视为为间接正犯。如如甲拟杀丙,知知道乙随身带带枪,便唆使使丙用刀砍乙乙,乙

15、在正当当防卫时用枪枪杀了丙。在在此例中乙的的行为因缺乏乏明知方面的的心素,不以以犯罪行为对对待,而我们们能够找到的的犯罪行为是是甲的行为,于于是甲的行为为与结果直接接发生关联。这这也是一种因因果解释视角角。三是故意共共同犯罪的共共同行为可以以进行分工,那那么不同的行行为成立的因因果关系是一一样的吗?如如在一个盗窃窃共同犯罪中中,甲准备工工具,乙实施施盗窃,丙销销脏,他们三三人实施的具具体行为显然然不同,但是是在法律上我我们考虑的是是行为的整体体,由于具体体的行为都是是为了盗窃这这一个整体行行为服务的。因因而在认定因因果关系时有有时我们需要要考虑行为整整体,而不是是具体某个行行为,更不用用说是某

16、个举举动了。(五)认定定一罪与数罪罪中的因果关关系和逻辑关关系刑法中一罪罪的类型有许许多。有的是是实质的一罪罪,这不是本本文考察的重重点。有的存存在诸多争议议,如牵连犯犯,有学者认认为,不论采采取主观认定定的基础或是是采取客观判判断的条件,乃乃至折中的主主客观相结合合的见解,恐恐对于具体存存在事实之判判断,都有流流于恣意之嫌嫌,38 因而主张张废除牵连犯犯,39 这也不在在笔者考虑范范围内。因此此文中选择较较典型的想象象竞合犯作为为考察的对象象。想象竞合犯犯是一行为触触犯数罪名的的情况,如盗盗窃正在使用用中的电缆,既既触犯了盗窃窃罪,又触犯犯了破坏广播播电视设施、公公用电信设施施罪或者破坏坏电力设备罪罪(视犯罪对对象的具体作作用而定),在在此行为结果因果关关系都是一样样的,但是责责任成立逻辑辑关系却需要要从犯罪对象象的具体作用用得以确定。刑刑法之所以规规定从一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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