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汽车租赁合同样本3篇最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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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汽车租赁合同样本 3篇个人汽车租赁合同样本3篇汽车租赁合同是根据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以下是我为大家精心准备的:3篇个人汽车租赁合同样本。欢迎阅读与参考!个人汽车租赁合同样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双方在 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汽车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 共同格守:第一条车辆状况承租方所租的车型为车牌号为,必须使用 汽油。租赁车辆的车况以发车的双方签字确认的租赁车 辆交接单为准。第二条租赁期限及租金出租方自年月日时起,将所租车辆交付给承租方使用,至 年月日时收回,应承

2、租方要求,由出租方派人至承租方指定地点送,接车辆,出租方将另行收 取费用元。租金及其他情况祥见本合同的附件汽车租赁登记表。租赁方续交租金应在预付租金到期前两天办理。第三条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1、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 内所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 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关部门的罚款等。第1页共14页2、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的权利。4、想承租方提供性能良好,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5、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及足额押金之后,将所租车辆交付承租方。6、如车辆属于非承租方使用不当所产生的无法投入正常行驶 时,出租方可向承租方提供临时替换车辆。第四条 承租方的

3、权利和义务1、租赁期间拥有所租车辆的使用权。2、租赁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肇 事、违法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3、不得把所租车辆转借给任何第三者使用,不得用租赁车辆进行 盈利性经营,以及参加竞赛、测试、实验、教练等活动。4、承担车辆租赁期间的油料费用。在租赁期间应对水箱水位、制 动液、冷却液负有每日检查的责任,在车辆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或异 常,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出租方或将车辆开至出租方指定维修厂,承租 方不得自行折卸、更换愿车设备及零件 ; 因非正常使用造成的事故责任 及损失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5、按期如数交纳租金、租金。6、应按时归还车辆,归还时的车况与租车

4、车辆交接单中的 车况登记相一致,并经出租方指定的专业人员验收。验收时发现车辆 有所就的划痕、刮伤、碰撞、损坏、设备折损、证件丢失等现象承租 方应按实际损失交纳车损费及其他相应的费用。7、如许续租车辆,须提前 24 小时到出租方办理续租手续8、必须承担因承租方的行为而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第五条 租期的计算 租赁期间以车辆发车时为始,以车辆收车时为止,每日以 24 小时 计算,超过 6 小时按全日计算, 6 小时以内按半日或小时计算。第六条 车辆行驶里程限制承租方多租车辆每日行驶里程为 400 公里,超出部分按每公里 1 元计算,租期在三日以上免去里程限制。第七条 租车押金1、承租方在本合同签定时

5、一次性向出租方交付足额押金。2、在本合同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时,如承租方无违约行为, 出租方将押金归还给承租方。3、承租方还车时须交纳交通违章保证金 800 元人民币,在十五个 工作日后,经确定在租赁期间无违章记录即退还。个人汽车租赁合同样本二承租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担保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出租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 车辆牌号 : 车辆型号: 租金标准 : 租赁期限 起始时间: 终止时间 : 限驶公里: 超时加费超程加费 : 付款约定 : 备注: 第一条 出租方的权利1. 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

6、约定费用。 第二条 出租方的义务1.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有关车辆检测部门认定合格的,设备 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3. 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故障维修服务。4. 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 24 小时救援服务。5. 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三条 承租方的权利1. 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3. 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证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第四条 承租方的义务1. 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

7、执照等身份 证明资料。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3.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 辆。4. 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 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5. 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和维修保养。承担不高于 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7. 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 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8. 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盗抢时,应协助出租方立即向公安、 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9. 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

8、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第五条 租金、保证金1. 租金单位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时。租金标准双方约定。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 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承租双方经约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 担保。第六条 意外风险1. 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 方式承担,对约定承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 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 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第七条 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

9、应承 担下列违约责任:1. 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 合格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本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 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 20%的违约金。3. 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 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4. 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 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第八条承租方的违约责任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 辆,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1. 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 0.5%交

10、纳滞纳 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 20%的违约金。提前解除合同归退租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 20%向 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 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 还承租方。3.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 提供虚假信息。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 存在上述危险。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4. 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 失; 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5. 未经出租方同意而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

11、原状造成的损失。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租赁车辆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7. 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第九条担保条款 如采用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应就承担方履行本合同的 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第十条 特别约定 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作为补充 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补充条 款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责 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第十一条其他1. 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 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本合同项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长沙市汽车租赁行业组 织、各级消

12、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 ; 协商或调解解决未果的,可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出租方:承租方签字:担保方签字:中介方代表:年月日个人汽车租赁合同样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双方在 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汽车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 共同格守:第一条 车辆状况承租方所租的车型为 ,车牌号为 ,必须使用号汽油。租赁车辆的车况以发车的双方签字确认的租赁车 辆交接单为准。第二条 租赁期限及租金出租方自 年月日 时起,将所租车辆交付给承租方使用,至 年月日时收回,应承租方要求,由出租方派人至承租方指定地点送,接车辆,出租方将另行收

13、 取费用 元。租金及其他情况祥见本合同的附件汽车租赁登记表。租赁方续交租金应在预付租金到期前两天办理。第三条 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1、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 内所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 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关部门的罚款等。2、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的权利。4、想承租方提供性能良好,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5、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及足额押金之后,将所租车辆交付承租方。6、如车辆属于非承租方使用不当所产生的无法投入正常行驶 时,出租方可向承租方提供临时替换车辆。第四条 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1、租赁期间拥有所租车辆的使用权。2、租赁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

14、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肇 事、违法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3、不得把所租车辆转借给任何第三者使用,不得用租赁车辆进行 盈利性经营,以及参加竞赛、测试、实验、教练等活动。4、承担车辆租赁期间的油料费用。在租赁期间应对水箱水位、制 动液、冷却液负有每日检查的责任,在车辆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或异 常,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出租方或将车辆开至出租方指定维修厂,承租 方不得自行折卸、更换愿车设备及零件 ; 因非正常使用造成的事故责任 及损失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5、按期如数交纳租金、租金。6、应按时归还车辆,归还时的车况与租车车辆交接单中的 车况登记相一致,并经出租方指定的专业人员验收。验收时发现车

15、辆 有所就的划痕、刮伤、碰撞、损坏、设备折损、证件丢失等现象承租 方应按实际损失交纳车损费及其他相应的费用。7、如许续租车辆,须提前 24 小时到出租方办理续租手续8、必须承担因承租方的行为而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第五条 租期的计算租赁期间以车辆发车时为始,以车辆收车时为止,每日以 24 小时 计算,超过 6 小时按全日计算, 6 小时以内按半日或小时计算。第六条 车辆行驶里程限制承租方多租车辆每日行驶里程为 400 公里,超出部分按每公里 1 元计算,租期在三日以上免去里程限制。第七条 租车押金1、承租方在本合同签定时一次性向出租方交付足额押金。2、在本合同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时,如承租方无违约行为, 出租方将押金归还给承租方。3、承租方还车时须交纳交通违章保证金 800 元人民币,在十五个 工作日后,经确定在租赁期间无违章记录即退还。第八条 车辆保险1、出租方为租赁车辆办理了车辆损失险,盗抢险、自燃险、第三 责任险。承租方可自愿购买其他险种,费用由承担方自理。2、车辆在租赁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承租方应立即通知交通管 理部门的出租方,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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