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Y給某外資上市公司做的內控循环(DOC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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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財務單位簽訂借款 合約設定抵押或提供設定抵押或提供財務單位首次申請或增加貸款額度 YesNo簽 呈核准權 責 單 位財 務 單 位借款額度審核作業流琵圖_1款申請撥款作業收到銀行核准 借款額度動用申請表並編製傳票額度動用前填寫金 融 機 構 構 構財 務 單 位借款合約訂定與撥款作業流琵圖傳票通知借款額度動用申請表NoYes向銀行提出撥呈核融資循環編 號版 本第 一 版預算作業頁 次R-1訂定日期一、 作業程序序:1. 製制預算算時,應應參考過過去營業業狀況,競競爭情形形,外在在環境變變化及未未來發展展等,決決定次年年度經營營計劃及及預算編編製。2. 財會單位位應依會會議之決決議,排排定預算算

2、編製流流程、提提供各單單位填寫寫之表格格、編列列預算之之共同費費用設定定基準及及完成規規劃前提提說明書書,將上上列資料料分發給給各單位位。3. 各單位應應於規定定時間內內,提報報預算之之相關資資料予財財會單位位彙總,並並據以編編製預計計資產負負債表、損益表表後,送送交權責責單位審審核後,送送交董事事會通過過由總經經理室公公佈實施施。 4. 各單位定定期將預預算與實實際金額額作比較較分析並並說明差差異原因因,定期期於經營營會議中中由財務務單位彙彙集提出出,共同同研擬對對策,以以求有效效控制預預算。二、 控制重點點:1. 財會單位位是否將將參考資資料及相相關表單單分發給給各單位位參考。2. 預算與

3、實實際金額額之差異異,是否否定期分分析原因因,以求求有效控控制預算算。三、 依據資料料:1. 預算管理理辦法融資循環編 號版 本第 一 版股東權益作業頁 次R-3訂定日期一、 作業程序序:1. 本公司會會計單位位負責記記錄及表表達股本本在當期期內增減減變動情情形,並並對股本本作業保保持完整整記錄及及妥善保保存。2. 股本以奉奉准登記記之數額額為準,其其未發行行股份應應於股本本項下列列減之。3. 公司辦理理現金增增資案、盈餘及及資本公公積轉增增資,應應經主管管機關核核准後,始始得辦理理。4. 法定盈餘餘公積之之提列應應依公司司法第2237條條之規定定,以稅稅前盈餘餘扣除一一切應納納稅捐後後之餘額

4、額提列110%為為法定公公積,但但法定盈盈餘公積積已達資資本總額額時,不不在此限限。5. 特別盈餘餘公積之之動用情情形,依依董事會會及股東東會原指指定用途途使用,若若特別盈盈餘公積積提撥之之特定目目的已完完成時則則應予轉轉銷。6. 依公司法法第二三三八條規規定,應應轉入資本公公積科科目計有有下列各各項:6.1 超過票面面金額發發行股票票所得之之溢額。6.2 每一營業業年度,自自資產之之估價增增值,扣扣除估價價減值之之溢額。6.3 處分資產產之溢價價收入。6.4 自因合併併而消滅滅之公司司,所承承受之資資產價額額,減除除自該公公司所承承擔之債債務額及及向該公公司股東東給付額額之餘額額。6.5 受

5、領贈與與之所得得。7. 法定盈餘餘公積及及資本公公積,依依法令規規定僅得得供彌補補虧損及及轉增資資之用,其其使用限限制如下下:7.1 使用於彌彌補虧損損時,非非於盈餘餘公積填填補資本本虧損,仍仍有不足足時,不不得以資資本公積積補充之之(公司司法2339)。7.2 使用法定定盈餘公公積轉增增資時,則則以該項項公積已已達實收收資本額額50%,並以以撥充其其半數為為限(公公司法2241)。7.3 使用土地地重估增增值及資資產重估估增值之之資本公公積撥充充資本者者,每年年申請撥撥充資本本之金額額,不得得超過土土地增值值及資產產重估增增值總和和10%,並不不得超過過公司實實收資本本額100%(證證交法實

6、實施細則則8)。8. 年度盈餘餘,依公公司章程程規定分分配股利利、董監事酬勞勞及員工工紅利。二、 控制重點點:1. 股東權益益項目內內容是否否完整歸歸屬。2. 現金增資資或盈餘餘分派是是否依法法定規定定作業程程序辦理理。3. 屬資本公公積的項項目是否否正確列列計。4. 各項公積積提存是是否正確確。5. 資產重估估增值之之計算公公式,是是否與固固定資產產重估價價辦法、土地法法、及平平均地權權條例之之規定暨暨財稅機機構核准准標準相相符。6. 獎勵減免免稅捐項項目與稅捐核核定虧損損可互抵抵數,是否已已充分使使用並符符合規定定。7. 年度盈餘餘分派,是是否依公公司章程程規定分分配之。三、 依據資料料:

7、1. 公司法2. 證券交易易法3. 所得稅法法融資循環編 號版 本第 一 版股務作業頁 次R-6訂定日期一、 作業程序序:1. 股票之簽簽證可委委託銀行行或信託託公司辦辦理。2. 股務或股股務代理理單位應應負責辦辦理下列列各項股股務:2.1 股票之過過戶、掛掛失、遺遺失補發發、質權權之設定定或消滅滅。2.2 股東或質質權人及及其法定定代理人人之姓名名、地址址及印鑑鑑等之登登記或變變更登記記。2.3 股東或其其他關係係人就股股務關係係之申請請或報告告之受理理。2.4 股東名簿簿及附屬屬帳冊之之編製與與管理。2.5 股票(含含權利憑憑證)之之保管、換發、交付及及簽證。2.6 股東會召召開通知知書或

8、股股東會出出席證之之寄發、股東會會出席通通知書或或委託書書之收發發與統計計,及其其他對於於股東之之通知或或報告之之寄送。2.7 股利(含含配股)之之計算、發放及及代扣稅稅金。2.8 關於股份份之統計計及依法法令或契契約向主主管機關關、證券券交易所所或簽證證機構提提出之報報告。2.9 新股發行行、資本本減少、股票分分割與合合併之事事項。2.10 上列各項項附帶稅稅捐之代代繳及其其他事項項。3. 依有關法法令公佈佈下列各各項有關關資料:3.1 開股東會會時a. 股東會召召開日期期。b. 停止過戶戶日期。c. 盈餘分配配日期。d. 配息基準準日。3.2 增資配(認認)股時時a. 配(認)股股基準日日

9、。b. 停止過戶戶日期。c. 繳款期限限及代收收股款機機構。d. 配(認)股股內容。3.3 增資股票票製作及及發放a. 交付股票票日期。b. 股票發放放及上市市日期。4. 按相關規規定將下下列資料料登報公公告,並並依公公開發行行公司應應公告或或向證券券暨期貨貨管理委委員會申申報事項項一覽表表之規規定送交交相關單單位:4.1 每月董事事、監察察人、經經理人及及持有股股份達股股份總額額百分之之十以上上之股票票股權變變動表。4.2 董事、監監察人、經理人人及持有有股份達達股份總總額百分分之十以以上之股股東辦理理質權設設定公告告通知書書。4.3 每月營業業收入。4.4 每季、半半年、全全年之財財務報表

10、表。5. 記錄並製製成下列列資料:5.1 董事、監監察人、經理人人及持有有股份達達股份總總額百分分之十以以上之股股東辦理理質權設設定撤銷銷。5.2 股利憑單單及全年年股利分分配彙總總表。5.3 除息後股股利清冊冊。5.4 除息後股股東名冊冊。5.5 除權後股股東名冊冊。5.6 除權後配配息及號號碼清冊冊。5.7 股東可扣扣抵帳戶戶明細表表。二、 控制重點點:1. 發行股票票種類、張數、日期及及面額與與帳簿記記錄是否否相符。2. 股東名冊冊是否依依照公司司法規定定設置。三、 依據資料料:1. 公司法2. 公開發行行公司應應公告或或向證券券暨期貨貨管理委委員會申申報事項項一覽表表融資循環編 號版

11、本第 一 版股利發放作業頁 次R-7訂定日期一、 作業程序序:1. 公司非彌彌補虧損損及依公公司法規規定提出出法定盈盈餘公積積後,不不得分派派股息及及紅利。2. 公司無盈盈餘時,不不得分派派股利。但法定定盈餘公公積已超超過資本本總額550時時,或於於有盈餘餘年度所所提存之之盈餘公公積,有有超過該該盈餘220之之數額者者,公司司為維持持股票價價格,得得以其超超過部份份派充股股息。3. 股東大會會通過股股利發放放議案後後,若為為股票股股利應向向證券主主管機關關申報生生效或申申請核准准。4. 股東大會會通過股股利發放放議案後後,股務務或股務務代理單單位應公公告並通通知股東東下列事事項:4.1 股東大

12、會會決議內內容。4.2 現金股利利之除息息日。4.3 股票股利利之除權權日。5. 現金股利利若由金金融機構構代為支支付,股股務人員員應每月月或每週週結帳一一次,並並應取得得代支金金融機構構名稱及及代支日日期。6. 發放股票票股利時時,股務務人員應應造具股股東配股股名冊。7. 股東領取取股票時時,應核核對其股股利發放放通知書書、身份份證、印印鑑無誤誤,於發發放名冊冊上蓋章章或取得得相關單單據後始始得發放放,蓋用用之印鑑鑑應與登登記印鑑鑑相符。二、 控制重點點:1. 已發行股股票明細細表與股股票存根根核對是是否相符符。2. 股東配股股名冊之之編造是是否正確確。三、 依據資料料:1. 公司法融資循環

13、編 號版 本第 一 版借款額度及審核作業頁 次R-8訂定日期一、 作業程序序:1. 首次申請請或增加加銀行借借款額度度時,財財務人員員應於簽簽呈中註註明借款款額度、借款條條件、借借款理由由、簽訂訂借款合合約之人人員,經經相關權權責主管管核准。2. 財務人員員應於動動用借款款額度時時,詳細細說明舉舉借用途途、獲利利來源是是否足以以償付利利息,並並衡量對對公司財財務狀況況之影響響,並依依本公司司核決權權限之規規定辦理理。 3. 承辦人員員取得融融資額度度後,應應簽訂貸貸款合約約,各項項申請資資料應留留存至少少一份並並妥善歸歸檔。如如係指定定用途者者,應依依計劃或或約定行行事,不不可移供供他用。4.

14、 財會人員員應注意意中長期期之借款款中,如如有一年年內到期期須用流流動資產產償付者者,應轉轉列流動動負債。5. 借款償還還後,若若有設定定抵押或或提供質質押擔保保品時,承承辦人員員應隨即即辦理塗塗銷設定定登記或或收回質質押擔保保品。二、 控制重點點:1. 借款前是是否確實實加以分分析,並並衡量對對公司財財務狀況況之影響響。2. 借款是否否確實經經權責主主管核准准。3. 設定抵押押或提供供擔保品品之借款款清償時時,是否否隨即辦辦理塗銷銷設定登登記或收收回質押押擔保品品。4. 中長期之之借款中中,如有有一年內內到期須須用流動動資產償償付者,是是否轉列列流動負負債。5. 借款如係係指定用用途者,是是否依計計劃或約約定行事事。6. 額度之申申請是否否需依核核准。三、 依據資料料:1. 公司法融資循環編 號版 本第 一 版借款合約訂立與撥款作業頁 次R-9訂定日期一、 作業程序序:1. 借款成立立時,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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