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章程(草拟稿)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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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一: 东南大学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章程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中心制度 第一节 部门设置 第二节 部门规则 第三节 接待制度 第四节 值班制度 第五节 志愿者权益保障第三章 志愿者权利与义务第四章 宣传管理第五章 档案管理第六章 人事管理第七章 资产管理以及财务制度第八章 奖惩制度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法律援助中心程序化运作、制度化管理,明确中心内部工作机制, 确定各部门职责、权限,规范法律援助业务活动,增强志愿者的责任心、纪律性,以推动本中心援助工作积极有效的展开,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中心全称为“东南大学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简称“东大法援”,英文全称为“Legal Ai

2、d Center.Southeast University”,缩写为LACSENU。第三条 本中心拥有自己的标志和名称,其使用权归本中心所有。识别标志包括文字和图案两种。文字即本中心名称,图案即本中心徽标。本中心设计统一的徽牌、服务登记簿、宣传衫,统一进行活动登记和管理。第四条 本中心是在东南大学法学院老师指导下,由在校法学专业学生自愿组成的学生自治性社会团体。第五条 本中心的工作宗旨是:锻炼自己、服务学校、回报社会。第六条 本中心接受江苏省司法厅、东南大学的监督和指导。第七条 本中心的主要工作是为需要法律援助的在校师生、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积极在校园内、社会上、网络上进行法律宣传及咨询

3、活动。第八条 本中心同时希望依托东南大学法学院优质的教学资源和实践机会,通过积极有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活动,来提高法学专业学生法律实践的专业水平,并最终实现教学与实践互帮互长,相互促进。第二章 中心制度第一节 部门设置第九条 东南大学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全体成员大会是本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全体大会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全体大会上提出的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投赞成票方能生效。全体成员大会由中心主任负责组织召开。发生重大事件,主任认为有必要,并经主任会议、部长例会讨论通过,也可临时召开。第十条 东南大学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全体成员大会的职权有:(一) 制定和修改中心章程;(

4、二) 选举、罢免主任、副主任;(三) 审议中心工作报告、财务报告以及下一学期的工作计划;(四)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一条 中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主任在全体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中心开展日常工作,对全体大会直接负责。副主任协助主任进行各项工作,负责中心各项制度的执行、案件资料的整理等工作。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副主任共同行使以下职权:(一) 执行全体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部长;(三) 筹备召开全体成员大会;(四) 向全体成员大会作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五) 决定志愿者的吸收或除名;(六) 领导本中心各部门开展工作;(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中心主任单独行使以下职权:(一

5、) 召集和主持全体成员大会;(二) 监督全体成员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 开展日常业务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四) 处理其他日常行政事务;(五) 代表中心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十二条 中心设事务部、宣传部、网络部、业务拓展部、研究发展部共五个部门。各部门设部长一名,部长人选由主任、副主任共同决定。各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 事务部负责中心平常各种工作材料的总结、归档、会议记录、监督考 核等;宣传部负责中心宣传及校内外的普法工作;网络部负责中心网 络工作的运营;业务拓展部负责与外界的交流合作事务;研究发展部负责法律援助事业理论研究、中心成员业务培训以及初任培训。同时,

6、以上各部兼为业务部,分为业务一部业务五部都需参与中心值班,负责定点咨询、案件代理、来电及来信回复等工作。业务一部业务三部、业务四部业务五部分别由两名副主任负责。第二节 部门规则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积极主动参与中心的各项活动,并在主任的领导下,积极完成本中心各级会议布置的工作。第十四条 各部门可以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门的规章制度,具体规章或制度应交事务部归入档案。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积极做好每次活动总结和学期总结工作,并用电子和书面材料,以统一格式交由网络部及事务部存档,材料具体格式由综合部规定。第十六条 各部门之间应相互协调沟通,以认真负责和团结合作的态度进行工作。第三节 接待制度第十七条 案

7、件接待由各业务部负责,业务部值班时应当根据相应的工作制度,接待当事人时应遵循态度诚恳原则、准确记录问题原则、及时解决问题原则等,业务部自己制定的规章应向事务部备案。第十八条 业务部应规范接待工作,制定专用的接待记录表,并将材料交与事务部做好资料的存档工作。同时,业务部可以组织人员对接待人员进行接待礼仪的培训。第十九条 志愿者代理的案件实行首问负责制,即由首先接触案件的志愿者全程负责案件的解决以及案件总结。第四节 值班制度第二十条 本中心由志愿者按时按组值班负责相关业务,事务部负责值班时间、人员以及人数等具体安排。第二十一条 志愿者值班时应准时到班,认真对待当事人,给予当事人有效处理案件的意见。

8、第二十二条 中心副主任及各部长也应参与值班,全天监督和指导案件接待和值班情况。第二十三条 志愿者的考勤记录及值班表现,将作为期末考核、年度评优的依据。 第五节 志愿者权益保障第二十四条 本中心配备专门的公务公交卡,由事务部进行管理,志愿服务人员因工作需要而外出,可以向事务部申请使用公交卡,须填写事务部专门设计的申请书(申请表应包括事前申请和事后归还登记等内容),须有经办人的签名。第二十五条 志愿服务人员因特殊情况,也可以事后根据费用的证明材料向事务部进行报销费用,须填写事务部专门设计的申请书,须有经办人的签名。事务部应做好账目记录和整理工作,并定期向主任递交书面财务报告。第二十六条 志愿者外出

9、活动时,应以安全为第一要务。各部门进行案件工作处理时,应兼顾女生与低年级同学特点,搭配外出活动。第二十七条 志愿者外出服务时,根据具体情况申请外出补贴,具体情形由带队负责人与综合部进行申请,须填写事务部设计的申请表,且须事务部经办人的签字。事务部应做好记录和整理工作,一并与其他财务情况定期书面向主任递交书面财务报告。第三章 志愿者权利与义务第二十八条 中心志愿者有以下权利:(一) 表决权;(二) 被选举为部门负责人的权利,以及经选举获得荣誉称号的权利;(三) 对本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四) 对本中心工作监督的权利;(五) 优先参与本中心活动以及获得本中心帮助的权利;(六) 请求本中

10、心维护其合法权益、帮助其解决在法律援助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的权利;(七) 退出本中心的权利;(八) 本章程和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九条 中心志愿者有以下义务: (一) 遵守中心工作章程,执行中心各决议,宣传并扩大法律援助事业的影响; (二) 参加中心各项活动,完成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宣传中心工作宗旨,维护本中心形象; (三) 主动向本中心提供各种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监督中心各项活动施行情况; (四) 本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 宣传管理第三十条 对本中心的活动和业务内容进行宣传是每一个成员的义务,具体由宣传部负责。第三十一条 宣传部可以根据宣传工作具体

11、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并交事务部归档。第三十二条 宣传部负责本中心与学校、社会其他社团、组织宣传部分的联系。第三十三条 宣传部协助拓展部对外联系一切法律援助业务中的宣传工作。第五章 档案管理第三十四条 本中心所有案件、活动都将以电子、书面两种材料形式归档。同时,各部门对自己负责的各项活动必须有电子存档;事务部则必须有本中心所有资料的电子、书面存档,中心实行部门档案和中心档案相结合的双重档案管理制度。第三十五条 事务部应按照各部门、时间、活动性质等类型进行档案分类整理工作。 事务部应制定相应的档案规范格式,要求各部门按照规范格式进行材料整理。第三十六条 事务部应安排专人对本中心的档案进行收集、整理

12、。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应高度重视活动资料整理和档案管理的工作,主任可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各部门档案管理进行检查,对于档案管理工作落后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可要求及时改正。第六章 人事管理第三十八条 本中心人事管理包括部门志愿者管理和全体志愿者管理两个部分。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部长负责本部门一切日常工作及人事工作的协调。全体志愿者管理由主任会议负责。第四十条 事务部负责所有志愿者资料的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条 志愿者从法学院本科三、四年级和研究生一、二年级中选拔学生。选拔必须公开进行,遵循能力出众、态度诚恳等原则。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二年级及本科四年级学生在升入高一年级之际,自动退出中心,人数不足即相应选拔新成员

13、补足。第四十三条 具体规定见志愿者招募、换届方面专门人事制度。第七章 资产管理以及财务制度第四十四条 本中心的经费来源有以下几种:(一) 学校、学院专项拨款(二) 组织与个人的捐赠(三) 政府的资助(四) 企业或者单位的赞助(五) 其他第四十五条 本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由事务部负责,并直接受主任的指导和监督。会计资料应合法,准确,完整,真实。第四十六条 事务部关于本中心的各项资产的购进以及各种大项支出,应设计各种转专门表格或者申请书,统一填写,统一管理,并需要申请人和相关经办人签名。第八章 奖惩制度第四十七条 中心的奖惩制度有普遍奖励制度和特殊奖励制度共同构成。第四十八条 每学期初,本

14、中心将对上一学期所有志愿者工作进行考核。工作满一个年度的志愿者都可获得本中心颁发的“社会实践证书”。部分特别优秀者,可获得法学院颁发的“优秀法律援助人”证书,并有物质奖励。第四十九条 奖惩制度的具体规定见奖惩方面专门制度。 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实施之日起生效。 附件二:东南大学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机构设置一、东南大学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全体大会是东大法援的最高权力结构,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三) 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二、全体大会须有23以上的志愿者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志愿者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三、中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在全体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中心开展日常工作,对全体大会负责。四、中心的主任、副主任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中心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副主任共同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全体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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