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上传人:s9****2 文档编号:486766298 上传时间:2023-11-24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制度(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全力维护教学秩序的稳定,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政府和上级部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凡属于郑州城轨交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均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 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由学校保卫处、有关职能部门查实后报请学校处理。第四条 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校长负责对全校安全保卫工作统一领导,保卫处依律对全校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行政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安全保卫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五条学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制定和完

2、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制度,落实各项安全保卫防范措施; (二)维护学校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内部发生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调解内部纠纷,维护正常秩序; (三)加强安全保卫信息收集工作,及时向公安保卫部门报告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不安定苗头、事端; (四)保护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协助公安保卫部门做好案件侦察、事故处理等工作; (五)完成政府、上级部门规定和布置的其它安全保卫任务。第六条 学校保卫处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以下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并明确学校内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门卫、值班、巡逻制度; (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3、管理制度;(三)涉密的文件、图纸、档案、资料等保密管理制度;(四)印鉴、财务资料和票据、现金、贵重物品、重要设备和物资等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五)要害部位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六)教室、实验室、计算机室、学生公寓、食堂、运动场、图书馆、集会场所等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七)安全保卫工作监督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八)突发公共事件的消息处理制度; (九)主办、承办大型集体活动申报制度。第七条 学校的要害部门或部位必须安装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泄密、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安全设施或技术防范装置,并根据需要组织人员值班护卫。第八条 应定期检查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隐患,及时

4、整改。接到公安保卫部门安全、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在限期内积极完成整改,消除隐患。第二章处罚第六条 对违反学校安全保卫管理的行为,视性质、情节、后果和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理或处罚:(一)通报批评;(二)赔偿损失;(三)行政处分(教职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察、开除;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凡在校外受到执法部门处罚者,学院根据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对拒不服从学校处理或处罚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处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一)部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二)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在

5、学校规定期限内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三)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不报告或不及时报告的。第十一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教职员工,视情节轻重,处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学生处警告以上行政处分。(一)扰乱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及生活秩序者;(二)扰乱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食堂、运动场所等正常秩序不听劝阻者;(三)在公共场所或学生宿舍起哄、砸玻璃、摔瓶子、燃烧公私物品,影响他人工作、学习、休息者;(四)在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攻击他人者;(五)在校园道路、篮球场等地踢足球、溜旱冰、练习自行车或进行其他不宜活动而不听劝阻者;(六)酗酒闹事,不服从管理者;(七)携带弹弓、汽枪或其它器械在校园内打鸟者;(

6、八)在学生宿舍私自留宿者。第八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教职员工处以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学生处警告以上行政处分:(一)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或私自存放爆炸、易燃、剧毒物品者;(二)伪造各类票据、磁卡、证件等弄虚作假者;(三)结伙滋事、制造混乱或煽动闹事,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四)妨碍公安保卫部门或有关人员执行公务,尚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者。第九条 有下列侵犯公民权利、损坏公私财物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教职员工处以罚款、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学生处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一)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造成轻微后果者;(二)偷窃、骗取、

7、抢夺公私财物者;(三)调戏、侮辱妇女或进行其它流氓活动者;(四)利用语言或传单、信件、大小字报对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进行攻击者;(五)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六)非法限制他人自由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者;(七)故意破坏公私财物者;(八)恐吓或以其它方式威胁他人安全者。第十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教职员工处以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学生处警告以上行政处分:(一)在易燃易爆场所,违反禁令吸烟或使用明火者;(二)过失性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三)违反安全用电管理规定,私接电线或违章用电者(违规器具一律没收);(四)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占用消防通道,埋压、圈占消防设

8、施,毁坏或无故耗损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设备或将其挪作它用者;(五)在校区未经许可动用明火,不听劝阻者;(六)有火险隐患,经学校通知后仍不整改者;(七)发生火灾,隐匿不报者;(八)违反消防法其它规定者。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教职员工处以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学生处警告以上行政处分:(一)无证件出入校门,不接受批评教育者;(二)无有关部门证明携物外出,不听劝阻者;(三)私自翻越学校围墙进出校区者;(四)骑自行车或驾驶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时、不下车或不接受值勤人员检查、不听劝阻者;(五)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或威胁辱骂值勤人员者。第十二条 因工作不负责,擅离职守而发生盗窃、火灾等事

9、故造成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免予处罚:(一)情节、后果特别轻微者;(二)承认错误及时改正者;(三)检举、揭发他人,有立功表现者;(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并视其情节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一)有较严重后果者; (二)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法犯罪者;(三)对检举人、证人等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态度恶劣者;(五)散发、张贴反动宣传品者。第三章附则第十五条 安全保卫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制度时,应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对内部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不得徇私舞弊,否则,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对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勇于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违反本制度需给予党、团纪处分者,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郑州城轨交通中等专业学校 保卫处 2013年6月6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