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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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与减少生产 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与谐,根据 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 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得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 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对消防安全与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 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得,适 用其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就是安全生产得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得安全生产承担 主体责任,应当依照本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

2、开展 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实施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完善设备设施与作 业安全管理,履行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义务,预防与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 作得领导,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得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 查、行政执法与宣传教育,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第五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相关行业协会。相关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与章程,积极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 准,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技术、培训等服务,指导本行业安全生产工 作。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等第三方机

3、构提供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第三方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服务,客 观、真实反映安全生产有关情况,并对所提供得服务承担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得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得,保证 安全生产得责任仍由本单位承担。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开与实施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与监督考核制度;(二)安全生产资金管理与设备、设施保障制度;(三)风险辨识、分级管控与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四)特种作业与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六)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八)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得其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得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得指引性规定,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得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工作岗位得性 质、特点与具体工作内容,明确各岗位从业人员得安全生产责任范围与责任内 容,实现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具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组织制定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督促实 施;(二)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

5、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四)保障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得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五)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计划;(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检查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七)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与参与一次 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救援,协 助开展事故调查处理;(九)开展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得职 业健康;(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得其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没有配备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设立 安全生产管理机

6、构得,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相关主体得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对本单位得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一)组织起草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督促、检查安全生产 工作,确认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情况;(三)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得问题,并向主要负 责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四)每半年至少组织与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五)法

7、律、法规、规章规定得其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与指挥权,其她负责 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得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十一条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得或者其她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得,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作为本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 得分管负责人,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总监应当熟悉安全生产业务,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并满足以 下条件之一:(一)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二)具备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以上安 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三)具备其她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获得工程师以上 职称,

8、并具有5年以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鼓励其她生产经营单位配备安全总监。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危险物品得生产、储存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50人以 上得其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得,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得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得,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配备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得,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 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向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 本单位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起草或者参与起草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得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起草或者参与起草本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 开展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二)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定期检查本单位安全生 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得建议,落实安 全生产整改措施与重大危险源得监控措施;

10、(三)编制安全生产工作计划与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并具体落实;(四)落实本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五)指导本单位与承包、承租、协作等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督 促其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六)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七)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与培 训情况,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八)负责安全生产情况统计、分析与报告,依法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 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九)制止与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 规程得行为;(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得其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每季

11、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与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 生产得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做好记录。第十四条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与商业性楼宇得管理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 人员,对其服务区域得人流干道、消防通道、消防设施、配电房、充电桩、电 梯、自动扶梯等重点区域、重要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协调园区或者楼宇内 得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分管安全生产得负责人或者安 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工作 职责,并向本单位人员公示。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得变更,分管安全生产得负责人或者安全总 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与专(兼

12、)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得任免,应当自 变更或者任免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得部 门。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作出下列涉及安全生产得经营决策之前,应当听取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得意见:(一)安全投入计划;(二)建设项目计划;(三)重大设备、设施更新计划;(四)重大生产工艺流程改变计划;(五)生产经营场所布局调整措施;(六)生产经营场所、项目、设备得发包或者出租计划等。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至少向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 大会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国有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属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第十八条鼓励

13、生产经营单位给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高于同级其她岗位管理 人员得待遇,给予安全总监高于其她分管负责人得待遇。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放安全生产管理岗位津贴。第三章安全生产投入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与财务 预算,保障安全生产设备设施、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整治、设备维修保 养、安全教育培训、职业健康防护、应急演练、事故救援等安全生产支出。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得,安全设施应当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 设项目概算与预算。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采购与使用管理,建立采

14、 购、发放与使用登记建档制度,及时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 范得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二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技术革新,积极应用新 技术、新工艺、新装备与新材料,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第二十三条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 险,鼓励其她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 工作。对已通过本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得生产经营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可以 按照规定向下浮动费率档次。第四章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与培 训。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复工得或者换岗

15、得从业人员,以及采用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得有关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上岗前安 全生产教育与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得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也可以委托培训机构进 行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第二十六条从业人员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应当包括:(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与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与义务;(四)工作环境与危险因素;(五)安全操作规程;(六)自救互救方法与现场紧急情况得处理;(七)预防事故与职业病危害得措施以及应注意得安全事项;(八)其她需要培训得安全生产内容。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得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得负责人、安全总 监与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得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得负责人、安全总监与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 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人员与其她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用得从事危险作业 得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 间不得少于20学时。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与其她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危险作业得人员换岗、离岗6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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