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材料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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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爆炸材料使用管理规定爆炸材料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使用单位在使用爆炸材料前必须办理由市公司部门核发的爆炸材料贮存证、使用证和购买证。每次购买爆炸材料的数量应符合爆炸材料库的实际存量,不得出现超购,超存。 第二条、采掘工作面的炸药必须做到入箱上锁,雷管做到入盒上锁。箱、盒子必须是耐压、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严禁将炸药和雷管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 第三条、爆炸材料新产品,须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井下试用。 第四条、爆炸材料在使用地点存放时,炸药存放量不得超过两个小班使用量,雷管为当班使用量。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

2、。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 第五条、采掘工作面装炮应由爆破工和经过专门培训的班长协助装炮,现场剩余的爆炸材料应及时回收入箱上锁;严禁将爆炸材料分发给采煤当茬工人和掘进工作面人员自行装炮、“杜绝”全民装药。 第六条、爆炸工进行爆破作业时,剩余雷管入箱后应交由班长指定的专人看管。爆破工作结束后,爆破工应及时收回,并认真核对爆炸材料的箱存量,及时填写记录和汇报调度。采掘班长必须对当班使用的爆炸材料核实,签章,严禁私拿、私存爆炸材料。剩余雷管爆破工必须及时退回药库。 第七条、爆破后,爆破工、采掘班长必须对爆破材料进行清点,对爆破过程中带掉、流入运煤系统的爆炸材料,应采取相应措施跟踪查找。使用单位应在机巷、皮带机巷、放煤眼、煤仓和选煤厂等环节建立爆炸材料收捡奖罚制度,杜绝爆炸材料丢失、被盗和外流。 第八条、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的爆炸材料,且必须符合矿井瓦斯等级的安全要求。同一个工作面不得使用2种不同品种的炸药,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爆破时,必须使用符合爆破要求的发爆器进行爆破,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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