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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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酒类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1白酒1.1适用范围适用于白酒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范围包括白酒(含原 酒)。1.2产品种类按产品的发酵工艺分为:固态法白酒、液态法白酒、固液法 白酒。按产品的酒精度分为:高度酒、低度酒。按产品的香型分为:浓香型、清香型、米香型、凤香型、豉 香型、特香型、芝麻香型、老白干香型、酱香型、兼香型等。1.3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 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5

2、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28食品中糖精钠的分析方法GB/T 5009.48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140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GB/T 10345白酒分析方法GB/T 10346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GB/T 10781.1浓香型白酒GB/T 10781.2清香型白酒GB/T 10781.3米香型白酒GB/T 14867凤香型白酒GB/T 16289豉香型白酒GB/T 20821液态法白酒GB/T 20822固液法白酒GB/T 20823特香型白酒GB/T 20824芝麻香型白酒GB/T 20825老白干香型白酒

3、GB/T 23547浓酱兼香型白酒GB/T 23495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高效 液相色谱法GB/T 23378食品中纽甜的测定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22254食品中阿斯巴甜的测定GB/T 26760酱香型GB/T 26761小曲固态法白酒SN/T 1948进出口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1.4抽样1.4.1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或散装产品。抽样方法及数量原则上在流通环节抽样,流通环节未抽到的产品, 可在生产 企业抽取。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 待销产品

4、;原酒可在原酒储存库中抽取。生产企业抽样时,在成 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 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2L ,且不少于4个包装单位。所抽取样 品中3/4为检验样品,1/4为备份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检验 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 位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 对散装白酒或原酒应考虑所抽样品的均匀性和代表性,从贮酒罐的上、中、下不同部位取样、混匀,用清洁、卫生的容器分装成 小包装并保持样品密封良好。抽取的样品量,根据标准,原则上 应满足检样和备样需要。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

5、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 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 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 响后续检验。对温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产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 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 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 备份样品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如酒精度等) 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产品的类型。1.5检验要求检验项目检验项目见表15-1。表15-1白酒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

6、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1酒精度GB/T10781.1GB/T10781.2GB/T10781.3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T 103452甲醇aGB 2757GB/T 5009.48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3氰化物aGB 2757GB/T 5009.484铅bGB 2757GB 2762GB 5009.125糖精钠GB 2760GB/T 5009.28GB/T 234956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GB 2760SN/T 19487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GB 2760GB/T 5009.1408纽甜GB 2760GB/T 233789阿斯巴甜GB 2760GB/T22254

7、-2008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注:a.生产日期在 2013年2月1日之前的产品依据 GB 2757-1981检测并判定, 生产日期在2013年2月1日之后的 产品依据GB 2757-2012检测并判定。b.生产日期在 2013年2月1日之前的产品依据GB2757-1981检测并判定,生产日期在 2013年6月1日(含)之 后的产品依据GB 2762-2012检测并判定。生产日期在 2013年 2月1日(含)之后,且在 2013年6月1日之前的产品依据 GB 2762-2012检测并判定,如检测结果不合格,应组织分析研 判。检验应注意的问题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

8、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16判定原则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检验的项目全部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xx项目不符合 GB xxxx -xxxxXX标 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 啤酒2.1适用范围适用于啤酒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范围包括淡色啤酒、 浓色啤酒、黑色啤酒。2.2产品种类啤酒按色度分为:淡色啤酒、浓色啤酒、黑色啤酒。按加工工艺分为熟啤酒、生啤酒、鲜啤酒和特种啤酒。特种啤酒主要包 括干啤酒、冰啤酒、低醇啤酒、无醇啤酒、小麦啤酒、浑浊啤酒、

9、 果蔬类啤酒(包括果蔬汁型和果蔬味型)。2.3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 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 275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544啤酒瓶GB 4927啤酒GB/T 4928啤酒分析方法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34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T 5009.49发酵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2.4抽样抽样型号或规格优先抽取瓶装或听装的啤酒。根据

10、实际情况,可抽取桶装及其他规格型号的各种啤酒。抽样方法及数量原则上在流通环节抽样,流通环节未抽到的产品,可在生产企业抽取。在流通环节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 品;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 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啤酒抽取样品量至少为 3L,且不少于5个单位包装。在企 业成品库抽样时,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4个或 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所抽取样品中 3/5为检验样品,2/5为复检用备份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检 验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封样。抽取的样品量,根据标准,原则上 应满足检样和备样需要。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

11、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 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 圭寸措施,并保证圭寸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贮存 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 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对温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产 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 要求。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 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 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 备份样品。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如酒精度等)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啤酒种类。2.5检验要求检验项目检验项目见表15-2表15-2啤酒检验项目序号检

12、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1酒精度GB 4927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T 49282甲醛GB 2758GB/T 5009.493一氧化硫GB 2760GB/T 5009.344铅GB 2762GB 5009.125警示语标注aGB 4927检查是否标注“切勿撞击,防止爆瓶”注:a.限玻璃瓶装啤酒检测。检验应注意的问题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2.6判定原则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 式作出判定:检验的项目全部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13、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xx项目不符合 GB xxxx -xxxxXX标 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3黄酒3.1适用范围适用于黄酒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范围包括黄酒、绍兴酒(绍兴黄酒)。3.2产品种类主要包括三种类型:黄酒、绍兴酒(绍兴黄酒)3.3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 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 275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T 17946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绍兴黄酒)

14、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28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GB/T 5009.29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GB/T 5009.97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GB/T 5009.140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GB/T 13662 黄酒GB/T 23495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 相色谱法SN/T 1948进出口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检测方法液 相色谱-质谱/质谱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3.4抽样抽样型号或规格各类瓶(袋)装或坛装黄酒。抽样方法及数量原则上在流通环节抽样,流通环节未抽到的产品, 可在生产 企业抽取。在流通环节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 品;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抽样数量不得少于2L,不少于4个包装,其中3/4用作检验 样品,1/4作为复检用备样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在企业成 品库抽样时,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4个或4个 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取的样品量,根 据标准,原则上应满足检样和备样需要。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 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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