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种连带责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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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 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47. 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 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 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 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48. 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 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 承担

2、;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 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5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 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 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第六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 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

3、负连带责任。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 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 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第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 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

4、理人负连带责任.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比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 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 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第一百零二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 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 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 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 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

5、偿。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 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 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 证责任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 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 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

6、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第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 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 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第四十一条 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条当事人订

7、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 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第二百六十七条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 、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 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 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

8、、施工承 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 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 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第三百一十三条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 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 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百零九条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条

9、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 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 带责任。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 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 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 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

10、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 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七十四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 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七十五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 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 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 承担侵权责任第七条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 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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