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培训三级安全教育(共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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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目录专心-专注-专业第一章:安全生产形势第一节: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越来越重视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专门讲到安全生产工作,如:第一部分过去五年的工作中指出“安全生产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仍然较多” ;在第八部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指出“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下半年,联合公布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这一补充规定依据刑法修正案(

2、六)的规定,增加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等新罪名。第二节:近段时间里国家和各级政府颁布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颁布了安全生产法;2007年4月9日,国务院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19年7月19日,国务院颁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三节:我国主要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法规的主要表现形式: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和颁布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制

3、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地方性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和颁布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国际公约其他要求一、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施行。劳动法一职业健康安全基本法该法以宪法为基础,共13章107条,其中:第4章规定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6章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第7章规定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未成年工:满16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童工:未满16周岁)劳动法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和标准,对劳动者进

4、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

5、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二、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1、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2、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3、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4、促进经济发展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共7章97条。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基本法律,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武器。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

6、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四十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

7、应当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

8、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

9、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三、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

10、议通过,1998年9月1日施行。共6章54条。消防法共六章54条。摘选几条与在我厂施工期间有关的内容: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第十七条: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第十八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二条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

11、留。四、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施行。共7章79条。职业病防治法是中国第一部全面规范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维护劳动者及职业病人的健康权益是职业病防治法的精髓。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第二章:安全教育基础知识第一节: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安全教育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安全生

12、产法第2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该规定对企业所有职工包括生产岗位职工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的内容、学时和方法都做了详细规定。第二节:安全教育的作用安全教育的作用在于:1、提高职工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2、提高广大职工安全知识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3、动员企业全体职工参与安全管理,实现全员安全管理。4、加强企业的两个文明建设。第三节:安全教育的内容一、安全思想教育:

13、是安全教育的基础,目的是提高职工搞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责任心、积极性,意在培养职工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目的是使职工重点掌握自己和与己相关岗位必须的安全知识,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增强岗位作业的安全可靠性。第四节:安全教育的形式一、三级安全教育厂级(公司)、车间级(运销处)、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规定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我厂规定不得少于72学时。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工作。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其他安全教育1、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如

14、安全生产日,安全生产月、班组安全活动安全考试、安全会议等。2、“四新”和变化工种教育: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时或工人调换工种时进行新操作方法和新工作岗位的安全教育。四、三级安全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新入厂员工、外来人员在进入工作岗位之前,必须由厂、车间、班组对其进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知识的初步教育,以减少和避免由于安全技术知识缺乏而造成的各种人身伤害事故。1、 厂级安全教育厂级安全教育由企业主管厂长负责,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内容为:(1)、入厂须知,注意事项、遵守事项、禁止事项:(2)、本企业的性质、特点,国家和企业的相关安全生产规

15、章制度,十大禁令;(3)、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一般防火、防爆、防中毒窒息知识:(4)、典型的事故案例教训。2、班组级安全教育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内容为:(1)、本单位概况,生产和工作特点;(2)、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应遵守的规定;(3)、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消防器材等性能使用方法;(4)、典型的事故案例和应急处理方法;(5)、与施工任务有关系的其它要求。3、班组级安全教育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内容为:(1)、本岗位的生产工艺流程及工作特点和安全注意事项;(2)、装置的危险部点及危险物质;(3)、岗位事故预防措施,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操作方法;(4)、典型事故案例。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劳动法第55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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