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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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范文模板 可修改删除撰写人:_日 期:_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条(监管目的) 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计划,保障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确保人防工程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发挥。 第二条(监管主体)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并指导全省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审批、质量、安全、验收等项监管工作。市州、县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审批、质量、安全、验收等项监管工作;市州监督并指导所辖县开展相关工作。第三条(监管对象、范围)在全省范围内,参与工程审批、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质量监督、建设监理、防护专项质量检测、竣工验收、防护和防化设备供应等主体及其行为。

2、 第四条(监管内容) 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建设质量、施工安全、竣工验收 第五条(监管方式)建设审批、建设面积类型等级核定及备案、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第六条(监管程序)对参与主体资格的监管:制定检查或抽查计划,确定被检查或抽查的单位,通知被检查或抽查单位,实地检查或抽查;对建设面积等级和类型的监管:通过立项审批、计划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等环节进行监管;对质量和安全的监管:制定检查或抽查计划,确定被检查或抽查的单位,通知被检查或抽查单位,确定检查或抽查和具体项目,根据法规政策规定对审批、建设和安全进行评判,与监管对象核对确认检查或抽查结果,反馈结果

3、,结果应用。 对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的监管,适用吉林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七条(监管措施及处理)(一) 举报、立案和处理。对个人和单位举报的,要受理并做记录,确定立案的,进行调查取证,根据调查结论决定是否处理及如何处理。处理方式包括警告和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改正错误行为,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建议取消相关资格、(建议或)撤销、撤回、吊销许可资质;发现涉及其它方面违法犯罪线索的,移送相关单位。(二) 对于建设项目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应当查处而城市人防主管部门不给予查处的,上级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查处,逾期

4、未查处的由上级人防主管部门直接进行查处。(三) 信用评价。对于检查或抽查结果,涉及企业非中性信息的,要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黑红名单),进行公示及发布。第八条(行政问责)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通报地方政府,建议调离工作岗位。(一) 未落实人防工程规划和计划,审批的单建式人防工程类型和等级不符合规定或与城市人防工程建设情况不符合的;(二)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规定造成损失的。第九条(保障措施)加强对各级人防主管部门的业务培训;年初制定抽查和检查工作计划;列支必要的工作经费;进行行政法规等普法宣传。第十条(监管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吉林省实施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 1 页 共 1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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