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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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集中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列入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省级环境保护规划的项目第三条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政策、技术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技术的项目;2、属于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项目),或者属于“三同时”配套应

2、建而长期未建的项目。3、同时申请贷款贴息和拨款补助两种支持方式的项目;申请贷款贴息但贷款用途与治污无关的项目;已经完成竣工验收手续而申请拨款补助的项目。4、没有其他资金来源的项目。5、其它财政专项资金、国债资金和基本建设资金已经支持或计划支持的项6、多个独立法人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治理工程的汇总、打捆项目第四条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加强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市环保局成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施、验收、建档进行管理。局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申报、联络协调、建档管理等工作;局财务室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与财政部门的联络工作

3、;污管、减排、自然、监察、监测等相关职能科室、站、队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相关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和监管验收工作。各县市区环保部门也应有专门的机构和专人负责对专项资金项目工作的管理。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核第五条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应着力开展本地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库的建设,做好专项资金项目贮备和项目资料的准备。第六条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项目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统一向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申报。接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后,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将项目申报资料报当地县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并在申报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相关科室、站、队负责相关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查,其中减排办负责列入减排

4、计划的污染治理项目的审查;污管科负责其它污染治理项目的审查;自然科负责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审查;监测站负责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的审查;支队负责监察能力建设项目的审查;办公室负责其它项目的审查市环保局专项资金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经审查的项目,确定拟申报中央或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名单和款项类型,经与市财政会商后分别向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申报。申报项目资料由局办公室汇总建档。第七条中央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包括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资金申请报告及附件。附件应包括地级、县级环保监测站、监察机构人员编制、机构设置等批复件;本省特别规定的仪器设

5、备配置标准等;本省或地区加强环境监测、监察能力建设的规划、要求、实施方案、决定等文件;其它资金来源落实的证明材料。中央其它资金项目申报资料包括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附表1)、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书)批复文件复印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不需提交)、申请拨款补助项目的资金落实证明材料和其他必要的辅助材料。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资料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基本信息表、可研报告或项目建设方案等。所有申报材料要求统一格式,使用A4纸双面印制,同时提交纸质和电子版(仅对表格要求)两种形式,纸质件

6、一式6份。各地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将所有项目材料报送齐全,逾期不予受理任何申报材料。第八条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和筛选,择优上报,并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的,将取消该项目申报单位以后年度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并减少该地区项目申报数量第三章项目实施和监管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及时按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建立项目台账,实行专人专账管理。项目资金应全额投入项目建设,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改变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预定时间完成项目并将实施进展情况及时报环保部门,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申请监管该项目的环保部

7、门进行竣工验收。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的,须向省环保厅递交项目延期报告;项目因故取消,或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时,项目单位应向省环保厅申请项目终止,并将专项资金归还拨付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第十条市环保局负责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拨款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含科技发展项目)的监管,并配合省环保厅对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拨款金额在200万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和大型火电企业污染治理项目进行监管,由相关科室、站、队对上述范围内所审查的项目履行监管职责;项目所在地的县级环保部门要定期开展项目督查,配合省、市环保部门做好项目监管工作。第十一条负责项目监管的环

8、保部门应按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可研报告、项目建议书),重点对实施进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跟踪监管,并组织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后,市环保局监管的项目,在验收后一个月内由市环保局填写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表(见附表2)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直接监管的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表,由项目承担单位上报,并抄送当地环保部门。未竣工验收项目、新增项目和当年验收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由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于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报市环保局汇总(汇总表见附表3)。第十二条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应根据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可研报告、项目建议书)的内容,按建设项目

9、竣工环保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项目质量、效益、资金使用情况特别是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及合理性做出评价。在项目验收的同时进行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财务审查。污染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必须提交验收监测报告,否则不予验收。第十三条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护、运行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项目充分发挥效益。并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收付凭据复印件(加盖公章)、项目验收资料等项目资料报送市、县环保部门。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不遵守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10年内不得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1、弄虚作

10、假,挪用、挤占专项资金或专项资金到位之日起3个月内项目无故不开工建设的;2、自筹资金不落实或无故停止项目建设,不能如期竣工的;3、未经批准改变技术方案,又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的;4、专项资金拨付两年内不申请验收且未经批准延期的;5、验收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6、不按期报送项目进展情况经催告仍不改正的第十五条县级环保部门不按规定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年内不受理该辖区内的专项资金项目。1、因监管不力造成专项资金未按批准用途使用的;2、连续两次未按要求及时报送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表的。第十六条承担环保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监测的环境监测部门对验收监测结论负责。环境监测部门在验收监测中弄虚作假、编造数据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监测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弄虚作假,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七条从事项目竣工验收的单位,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参与验收的人员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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