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侵权责任法》中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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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析侵权责任法中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情形作者:彭泽县人民法院杨秀丽侵权责任是依照民事责任发生根据的不同划分而来,是指因侵犯他人的财 产权益与人身权益而产生的责任。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 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一、侵权责任法第26 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 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此处“过错”应理解为“过失”,按照过失相抵原则承担责 任。1、过失相抵,是指受害人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失,法院可依职 权,根据一定的标准可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对 此混合过错也有类似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 条第 1 款规定:“机动车发生

2、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 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 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 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 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 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 偿责任”,即损害发生责任按双方过错情况分担。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 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

3、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 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 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 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此规定肯定了过失相抵 原则不仅适用过错责任领域,也适用于无过错责任领域;同时规定,在无过错 责任领域内仅限于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情形方可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即一般过 失不可减轻赔偿义务人责任。那么就如何界定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应该是司 法实践中比较难确定的问题,很大程度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如雇员受害 赔偿纠纷,往往

4、因临时性或一次性的雇佣行为造成雇员严重伤害,界定雇员一 般过失和重大过失则成为影响案件结果至关重要的因素。如甲、乙均为农民, 甲建房子雇请乙作为工人提供劳务,乙在工作中不慎从高处摔下,致伤残九 级,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赔偿请求约6 万元。像这类案件在农村中 比较普遍村在,双方生活条件原本都不是很好,但雇员受伤,赔偿数额如此之 大,雇主又需依法承担无过错责任,审理过程中很难认定受害人有重大过失, 完全由雇主来承担责任,很难做到案结事了,同时也给执行埋下了隐患。因 此,对本条“过错”的理解是否理解成“重大过失或一般过失”。2、侵权责任法第 26 条中“损害的发生”应扩大理解为损害的发生和损

5、 失的扩大。3、区分过失相抵与因果关系中断。因果关系中断指在因果关系进行过程 中,因为介入一定的自然事实或者第三人行为,而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发生中 断。如甲向乙食物中投毒杀害乙,乙食用后毒性发作前,被丙驾驶车辆撞死, 从结果上看,中毒身亡与车祸身亡结果相同,但乙遭遇车祸的结果却使投毒的 作用完全消失,即被毒杀损害的因果关系已经中断,因此甲在此过程中并不承 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二、侵权责任法第27 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 担责任。”该条属免责条款,也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通安全法第76条第2 款:“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 碰撞机动车造成

6、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应与自甘冒险相 区别,二者虽作为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责任的不同抗辩事由,但二者仍然有区 别:对受害人的注意义务和成都要求不同,自甘冒险指受害人对危险和损害已 经认知和预见,明知或预见到某种行为存在危险性而选择为之的赌博心理,且 受害人以基础法律关系中的同意表现出自愿承担危险意思;过失相抵对于受害 人的注意程度并非出于注意义务角度考虑,受害人单纯的不注意也可能构成过 失相抵的适用,但过失相抵不存在基础法律关系,受害人即使出于故意,也并 非通过民事行为表示主动去承担风险的意思。例如,明知他人醉酒,仍然搭乘 其驾驶的车辆,发生翻车等事故时,受害人的行为即属自甘

7、冒险行为;又如, 甲明知一辆私自载人的破旧三轮车属非法营运,却因票价非常便宜而选择乘 坐,造成损害则应按过失相抵原则来处理。三、侵权责任法第28 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第三人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第三人过错,是指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对造成原告的损害具有过 错,且第三人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共同过错,既无共同故意,也无共同过失。1、第三人过错是否成为免责事由要确定第三人过错是完全过错而非第三人 与被告共同造成损害。如果被告无过错或者说第三人过错是损害发生的惟一原 因,则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27 条规定的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即属此种类型。若是被告行为与第三人行为偶然结合致原告损害,则属减责

8、事 由,即被告与第三人事前无同谋的数人侵权行为,双方共同造成了对原告的损 害,且是一种偶然结合的相互作用,不构成共同侵权,不承担连带责任,按过 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如乙为保管人,甲为寄存人,甲将寄存物交付乙保 管,乙未尽到管理人的义务,致使保管物因丙的过错而毁灭,则对甲的损失乙 与丙应负赔偿责任。此种情形,受害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债务人提出全部主张;若承担责任后, 赔偿人并非最终责任人的,其可在承担全部责任后,向最终责任人追偿,但不 能以自己不是最终责任对损害主张免责。2、被告负相关义务,不能依据本条主张免责。如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 经营活动及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合理限

9、度范围内的 安全保障义务,以免他人遭受人身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监护人不能依此主张免责,即类似以上情况均不能因 损害由第三人造成而主张免责。3、区分本条与法定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责任认定。如本法第9 条:“教 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就属法定连带责 任情况。四、侵权责任法第29 条、第 30条、第 31条分别规定了不可抗力、正 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免责事由,这在民法通则第107条、第 128条、第 129 条中已有明确规定,且规定内容基本一致。免责事由即不承担民事责任,是 指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但损害者依法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民法理论将 免责事由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正当理由,包括职务授权行为、正当防卫、紧急 避险、自助行为、受害人同意等五种;另一类是外来原因,包括不可抗力、受 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意外事件等四种。侵权责任法仅对不可抗力、正 当防卫、紧急避险、第三人过错、受害人过错等免责事由做了规定,其他情况 未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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