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暂行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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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暂行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24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强化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保证工程实体质量,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以下简称工程

2、质量管理标准化)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从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到竣工验收备案的全过程,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建立健全日常质量管理制度,在项目实施质量管理过程中推行质量行为工作标准化和项目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规范化,并具有可追溯性的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其核心内容是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是指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在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自评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本办法,对辖区建筑工程项目及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的监督综合考核评价。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

3、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境内建筑施工项目和负责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湖南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湖南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企业。第四条 (管理机构)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工作。第五条 (自评机构

4、)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机构,组织开展所有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工作。第六条 (公布平台)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结果在“湖南省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中公布。第二章 质量行为标准化第七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质量行为标准化是指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规范(GB-50216)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按照“体系健全、制度完备、责任明确”的要求,对企业和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方面做出相应规定,主要包括人员管理、技术管理、材料管理、分包管理、施工管理、资料管理和验收管理等。第八条 (实施

5、主体)施工企业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的实施主体,应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相关制度、组建企业及项目经理部两级质量管理标准化机构,配备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第九条 (实施方案)施工企业应制定简洁、适用、易执行、通俗易懂的质量管理岗位手册,编制企业质量管理标准化计划,明确所承建项目的质量目标、保证措施,提升本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施工项目经理部应在项目开工前组织编制有针对性的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方案,对质量目标进行分解,明确岗位质量责任,组织质量管理标准化具体实施,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程质量。项目监理部应在项目开工前组织对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编制项目质量管理标准化监理实施细则,

6、对项目质量目标及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督导、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第十条 (保证措施)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项目负责人按规定签署质量终身承诺书,并应在施工现场显眼位置悬挂工程质量责任承诺公示标牌,将相关质量责任人信息、岗位职责及质量承诺事项进行公示。施工现场显眼位置应悬挂项目设计主要性能公示牌,对项目基础及结构型式、抗震设防等级、0.00以上钢筋含量等涉及结构安全重要指标和防水、建筑节能、质量常见问题治理措施等涉及重要使用功能的相关内容进行公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在工程显眼位置悬挂竣工验收责任标牌,载明项目名称、竣工验收时间、参建责任主体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姓名、工程抗震设

7、防等级、设计使用年限等基本信息。第三章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 第十一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是指按照“施工质量样板化、技术交底可视化、操作过程规范化”的要求,依据国家、省相关现行规范标准,实施从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质量控制、施工工艺工序质量控制及质量验收控制的全过程,对影响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分项工程或关键工序的具体做法以及管理要求等方面做出的相应规定。 第十二条 (基本保证条件)施工现场应具备加盖了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施工用图、试块养护、检验检测、施工测量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配备水准仪、混凝土强度回弹仪等基本测量及检测仪器。对于建筑面积5000m2及以上的项

8、目,应在项目现场设置标准养护室(箱)。 第十三条 (材料质量控制)施工现场实施材料标识牌制度。工程用各种材料、构件、成品、半成品进入施工现场应进行进场检验并建立台账,按品种、规格等分类存放并设置材料标识牌,载明材料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生产日期、进场日期、检验日期、检验状态等。不合格品应及时处理、清出现场,临时存放处应设置隔离专区。 第十四条 (样板和交底)施工现场实施样板引路和可视化交底制度。(一) 分部分项工程及关键工序大面积施工前,应根据本项目特点,设置典型工艺工序实体样板及图文说明,有标准层(段)的工程,应在首层(段)设置单元分部分项工程工艺工序样板区。实体样板完成后应经建

9、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确认,并填写验收记录(详见附件1);实体样板及图文说明应能充分展示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具体工艺做法、标准要求、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方法等。鼓励建筑面积8000m2及以上单体、20000m2及以上的群体建筑设置施工样板工艺展示区或可视化交底视频。(二) 项目各道工序施工前应组织质量技术交底,交底应以经审查验收合格的实体施工样板、视频影像、示范操作、动漫等直观形式进行可视化交底,明确各质量标准、技术措施和奖罚措施等要求,并填写可视化交底记录(详见附件2)。可视化交底应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组织,在施工样板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及施工班组负责人、专业监

10、理工程师等必须到场,建设单位应派员参加,并留存交底内容及参加人员影像资料。(三) 对成品质量有较大影响的重要工序,交底时监理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明确可视化交底符合性检查控制点。第十五条 (过程质量控制)施工过程中项目施工质量应严格按实体样板、可视化交底、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控制。对于监理单位明确的符合性检查控制点,施工单位应报监理单位全数检查通过并填写可视化交底符合性检查记录(详见附件3),方可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六条 (质量责任追溯)项目过程质量管控实施质量责任可追溯制度,通过实行质量验收责任标牌制度和留存影像资料落实实施。进行检验批、隐蔽工程等过程质量验收和实体质量检测时,应在相应部位悬挂过

11、程质量责任标牌(详见附件4),载明项目名称、验收部位、验收内容、验收时间和施工、监理、操作等相关责任人员姓名,并留存影像资料作为验收归档资料。第四章 项目考评第十七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项目考评是指在建筑施工企业每月对项目开展工程质量标准化自评(以下简称“项目自评”)的基础上,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每季度对项目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项目质量行为标准化实施情况单项考评应按质量行为标准化检查表(附件5)规定的内容对施工、监理等质量责任主体单位进行。项目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实施情况单项考评应按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考评表(附件6)规定的内容对项

12、目实体质量及控制逐项进行。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综合考评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表(附件7)进行。第十八条 (考评周期)项目考评周期为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验收。项目中途停止施工三个月以上的,中止该项目考评并在当次考评结果栏中注明“中止施工”。第十九条 (项目自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施工质量管理体系,依法律法规、计划方案对项目全过程、全方位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具体组织实施项目自评工作,填写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表(详见附件7)。监理单位应对项目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在项目自评表中签署复核意见,并通过平台监理报告系统拍照适时上

13、传。项目自评工作应在每月25日前完成。建筑施工企业质量评价管理机构应当每月组织对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负总责,应成立由总承包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机构实施项目自评工作。第二十条 (项目考评)项目考评主体应成立项目考评管理机构,按照“双随机”和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频次原则统一组织项目考评。项目考评主体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应督促企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并对项目自评情况进行抽查核实。抽查核实发现项目自评情况严重失实的,应在该项目当季度项目考评评分中扣分

14、。项目考评应于每季末月的25日前完成,并在考评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考评结果(含考评符合率得分和评定等级)录入湖南省建筑工程项目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对于季度项目考评发现存在质量隐患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下达质量整改通知书,并视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 (考评评价)根据项目考评得分(项目考评符合率100,下同)分“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一) 质量行为标准化及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项目考评得分均达85及以上的为“优良”;(二) 项目考评得分均为70(含70)以上、85以下(不含85)的为“合格”;(三) 项目考评得分在70以下的为“不合格”外,存在以下情

15、形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1. 当次考评时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2. 施工图或重大设计变更未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3. 未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施工的;4. 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室内环境等性能检测项目不合格的;5. 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存在严重结构安全问题、隐患的;6. 发生因质量问题处理不当造成群体上访或反复上访或被媒体曝光等社会影响恶劣事件的,或因严重工程质量问题被举报并经查实的;7. 因工程质量问题受到国家、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记录严重不良行为的;8. 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或自评严重失实的,或项目自评表中建设、监理单位复核为“不合格”

16、、推荐意见不明确的;9. 未按规定录入项目考评结果的;10. 上级项目考评主体监督抽查被核定为“不合格”的;11. 日常质量监督依法依规提出的整改要求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12.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情形。各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本地区项目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相关信息,按附件5汇总报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章确认后,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形式报省质安监总站,省质安监总站汇总后报省住建厅同意向社会公布。县(市、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送省质安监总站不合格项目汇总表时应同时抄送其所属市州考评主体。第二十二条 (不合格认定)各级项目考评主体要认真落实考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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