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拆迁条例的对比

上传人:人*** 文档编号:486559085 上传时间:2023-02-06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15.6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旧拆迁条例的对比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新旧拆迁条例的对比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新旧拆迁条例的对比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新旧拆迁条例的对比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新旧拆迁条例的对比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新旧拆迁条例的对比》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旧拆迁条例的对比(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新 旧 拆迁 条 例 的 对 比1991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第一部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行政法规城市 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年6月1日正式实施。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史 上的重要里程碑,该条例对于规范房屋拆迁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 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改革 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该条例以不能很好的促进社会的发展。 2001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从2001 年6月至2011年1月21日,在这将近十年的岁月中,该条例见证了中国的逐步发 展壮大,尤其对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及其在此基础

2、上的社会发展做出过重大的贡献。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中国历史的发展进程已超过了它所能帮助的范围,渐渐的落后 于时代,甚至阻碍了社会的进步,终免不了有一天会退出历史舞台。2011年1月19 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 新条例),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又一个新的拆迁条例登上 历史舞台。历史的车轮总是在往前走,落后的东西终免不了被淘汰的命运。我相信 历史是不断进步的,长江后浪推前浪,世上新人赶旧人。旧的已成为历史,新的尚 未大显威力,不知其究竟如何。以本人之愚见,新条例之所以新,在于它是以更强 调群众的利益或者说市民的利益,这是一部

3、为每个中国公民制定的条例,公民至上 旧条例之所以旧,在于它过分注重国家的利益而忽视了普通群众的利益,使得它日 益不得人心,这是一部为国家制定的条例,国家至上。人首先是动物,是动物首先 就要解决生存问题,如果个体的利益得不到国家的保护,国家怎能苛求个体去爱护 这个国家?所以说,以民为本的法制建设势在必行-旧条例总则部分,开宗明义的第一条是“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 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新条例总则部分, 开宗明义第一条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 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每部法律法规的第一条都是具有

4、宗旨性的,或者说第一条就是说制定玩意是干嘛的,大家不难从这两部条例的第一 条对比中发现:旧条例特别强调是为了“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其所说的维护 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咋一看上去很像是以维护被拆迁人的权益为主,实际上拆 迁当事人既包括被拆迁人同时也包括拆迁人,到底谁在前谁在后,条例没有说。而 新条例则把“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改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 权益”明确表明这部法律更注重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改为“维护公共利益”更加明确了只有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才能得到本条例 的保护,而不是保护所有的建设项目。旧条例在总则部分的第三条规定了拆迁原则“城市房

5、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新条例同样在总则部分的 第三条规定了拆迁的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 开的原则。”都是对于条例原则的规定,原则是一部法律法规的灵魂。旧条例强调这 部条例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要着重考虑城市的规划、生态环境,文物保护,强调的 都是站在国家角度考虑问题,而新条例,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 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这些都便于公民的参与和监督,可以使公民在这种国家活 动中得到应有的利益,是站在公民的角度考虑问题。在拆迁的主管部门、拆迁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方面,新旧条例之间同样有着重 大的区别。

6、就拆迁主管部门来说:旧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做了以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 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 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可以看出这里所说的拆迁主管部门应该是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它负责对城市的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新条例第四条第 一款做了以下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可以看出新条例中的拆迁主管部门不再是各级政府下属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而是 直接由各级政府直接负责。新条例中的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就比旧条例中的拆迁行政 主管部门要高

7、一级,体现了国家对于拆迁问题的重视,体现了国家对于人民利益的 重视。就拆迁人来说:旧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做了以下规定“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 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也就是说不管是什么单位,私人的也好国家的也好, 只要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各级政府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你就可以进行拆 迁;但是这样的规定显然已经很落后了,在新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中做了以下规定“市、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级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成了拆迁人。把最重要的拆迁人不 再任意交给一个单位,而是由政府直接出面,同样是体现了对于拆迁的慎重考虑。那么,对于房屋

8、征收实施单位呢?什么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就是具体去扒房子 的单位。旧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 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 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 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从这里我们可以知道, 在旧条例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一般是由拆迁人以合同的方式、以支付一定的报酬 为代价请来拆迁的;而新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 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 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9、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并且法律明 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两者相比较, 显然新条例对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要求更严格一些。对于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拆迁人的要求也同样严格一些。在对于拆迁活动的监督方面,新条例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 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 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 本条例规

10、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 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 工作人员的监察”明确规定来了各个组织和个人的监督权力。而在旧条例中没有单 独的以某一条规定各种组织和个人的监督权力,甚至没有看到监督两字,这对于现 代法治对于监督、知情权的要求相差甚远,淘汰也是必然的。新条例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况下可以进行拆迁,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 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

1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 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 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 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 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 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旧条 例未对哪些情况下可以进行拆迁做出具体规定,不便于实际的操作且模糊不清,难 免有浑水摸鱼的情况。新条例第八条,每一条件都是具体的出于公共利益,且都是 由政府组织的。这和上面讲到的第一条相照应:

12、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非公共利益一 概不得进行拆迁。旧条例中,不管是否为了公共利益,都有可能进行拆迁。这是中 国法制的进步。新条例中的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 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 0 0”、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 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 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 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对于政府在拆迁过 程中应当征询群众的意见做了具体的

13、规定。应该说这些规定属于程序性的规定,政 府在做出拆迁决定或拆迁补偿方案前如果没有征询群众的意见,那么这个决定或方 案就是违法的。新旧拆迁法对于被拆迁人禁止行为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旧条例第十二条“拆迁范 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 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 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 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 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新条例第十六条“房屋征收 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

14、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 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 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 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新条例对于被拆迁人禁止行为的限制 较少,体现了国家尊重个人的利益,尽量减少限制。同时,新条例取消了旧条例中 暂停期限可以延长的限制,暂停期限的延长(也就是延长拆迁时间)不利于普通群 众生活以及社会的稳定。在可以的条件下,尽量减少因拆迁对于普通群众生活的影 响是很实际也是很容易忽视的一步。以上九个方面是新旧条例中主要的一些不同点,也是我个人认为新条例优于旧条 例的主

15、要原因所在。除此之外,还有以下方面本人认为体现了新条例优于旧条例:(1) 新条例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 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 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 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 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这一条说明了,国家意识到拆迁是城市建设 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长远战略,必须要有长远的眼光,长远的规划,做出科学的决定, 这样方能最大限度的增加拆迁对于社会进步的作用。而旧条例在这方面无任何规定, 显然,在

16、2001年制定该条例时政府并未注意到这一问题或者说并未重视这一问题。(2) 新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看似简单、无关紧要的一句,实际上体现了我国立法上的逐步严谨细密,使其无论 在实际上还是理论上都能占得住脚,这就是未来法制的发展方向。(3) 新条例第时期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 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鼓励民众支持拆迁,减少阻力,让利于民。(4) 新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 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 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 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 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