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信托公司的影响分析与政策建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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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对信托公司的影响分析与政策建议二(3)按照财税【2021】140号文的思路,信托方案收到的融资利息收入应属于典型的保本收益,所以信托公司需要就利息收入按贷款效劳的税目缴纳增值税。对于信托方案投资方A银行和受益权受让方B而言,按照前述分析,在合理的合同条款安排下,A与B均产生增值税应纳税额。B银行理财投资方获得B银行理财的投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要判断该理财产品是否保本。目前市面上的资管产品中,除了银行理财产品及少量存量的公募产品存在保本合约外,其余均为非保本的资管产品,法规并不允许这些产品承诺保本和承诺最低收益,因此绝大多数的嵌套并不会导致重复征税。有可能出现多重征收的情形是,资管产

2、品上层投资方存在因期限错配或其他原因,未能持有至到期而提早转让的情况。但如前述的讨论,该情况可以通过提早分配,或将未获得的收益在按时间分拆,作为合理避税的方式。因此并不会出现大量的重复征税的情形。综上所述,对大资管行业整体而言,“非保本收益不征税条款的存在使得【2021】140号文的发布未对“去通道“去杠杆起到广泛约束作用。证券投资类业务。证券投资类业务是存在争议最大的业务类别。原因在于,目前的营改增系列新政中,并未专门就投向为证券类的信托产品进展约定。故以投资上市公司股票举例,虽然投资所得的股息收入无须缴纳增值税,但股票转让应适用金融商品转让规定,需以价差为计税根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财税【2

3、021】36号文中明确规定的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获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予征税,两者间存在资管产品之间的税负不公情况,后文也将对信托产品与证券投资基金作进一步比拟和阐述。新监管精神下信托业务分类的涉税讨论。2021年底,经过对信托业开展理论、转型方向和根源定位等方面的深化研究,监管层最终确定以资金运用方式兼顾资金来源,将信托业务划分为八大类。新方案将信托业务区划分为债权信托、股权信托、同业信托、标品信托、资产证券化、财产权信托、公益慈善信托和事务信托。银监会也进一步对八大分类的内在层级和分类逻辑进展了指导。首先按照信托目的划分出公益信托及其他,然后按法律构造划分出资产证

4、券化,在此根底上根据信托财产类别划分出财产权信托,而后根据资金运用的投向,划分出标品信托后,再进一步划分为债权信托、股权信托、同业信托与事务信托。此分类一改之前过于简单笼统的分类方式,有利于对业务类型进展明确定义,充分反映风险本质,从而制定配套的、有区别的监管政策。表3按照目前试运行的信托八大业务分类,对于营改增前后的计税根底以及征税与否稍作总结与归纳。 八大分类所受税政的影响各不一样:偏向利好:股权信托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或非上市股权获得的股息收入、投资非上市企业进展股权转让退出的,都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股权信托或许迎来开展机遇。财税【2021】70号文对于金融机构往来增值税进展了补充通知,对

5、于信托公司而言,其开展的部分业务的利息收入包括同业存款、同业借款、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金融债券、同业存单,以及RQFII委托的证券买卖业务以及银行间本币市场获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为“通道类业务正名的同业信托或许迎来利好。偏向不利:债权类信托无疑是此轮税制变革中受影响最大的一部分,对于债权性质的底层资产收取的利息应按财税【2021】36号文的约定全额征税。对于部分标品信托,由于存在前述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税收豁免导致的税负不公,有可能导致开展不利。尚待明晰:公益慈善信托的税制有必要单独进展研究。税收优惠是公益慈善信托实务操作中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慈善法?明确了慈善信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6、但是相关的税收优惠详细操作细那么至今尚未落实。对于慈善信托是否属于资管产品范围,以及假设慈善信托处置的股权是未上市股权,那么该股权是否属于“金融商品转让等关键问题仍未明确。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应税行为整体沿袭了营业税时代的征税思路,但如前文阐述,对于目前资产证券化工程在融资属性区分,开票主体确认等方面仍存在政策冲突,可能出现重复征税或遗漏征税的情况。远期影响尚不明朗,需要在理论中进一步探索,亦需要补丁文件的出台。财产权信托在财税【2021】56号文里,被明确归入资管方案范围内。但实务中,财产权信托在设立环节对于财产转移的涉税问题尚无明确规定。如对于以不动产为标的设立的财产权信托,考虑到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的问题,一般不动产都必需要直接过户到信托方案信托管理人名下,以信托公司的名义持有该不动产,这将会产生原财产持有方不动产转移的增值税问题。同时,由于后期信托方案持有的不动产出租或转让都将以信托公司名义进展,因此对于此类财产权信托,一律按3%简易征收将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断裂。目前对于财产权信托的详细指引和其他配套税制的建立尚存空缺。课题牵头单位:华能贵诚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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