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h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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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农业部部令第43号号拖拉机机登记规规定业业经20004年年9月66日农业业部第227次常常务会议议审议通通过,现现予发布布,自220044年100月1日日起施行行。部部长:杜杜青林二四年年九月二二十一日日拖拉机登登记规定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规范拖拉拉机登记记,根据据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道道路交通通安全法法及其其实施条条例,制制定本规规定。第二条 本规规定由农农业(农农业机械械)主管管部门负负责实施施。直辖市农农业(农农业机械械)主管管部门农农机安全全监理机机构、设设区的市市或者相相当于同同级的农农业(农农业机械械)主管管部门农农机安全全监理机机构(以以下简称称“农机监监

2、理机构构”)负责责办理本本行政辖辖区内拖拖拉机登登记业务务。县级农业业(农业业机械)主主管部门门农机安安全监理理机构在在上级农农业(农农业机械械)主管管部门农农机安全全监理机机构的指指导下,承承办拖拉拉机登记记申请的的受理、拖拖拉机检检验等具具体工作作。第三条 农机机监理机机构办理理拖拉机机登记,应应当遵循循公开、公公正、便便民的原原则。农机监理理机构在在受理拖拖拉机登登记申请请时,对对申请材材料齐全全并符合合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和本规规定的,应应当在规规定的期期限内办办结。对对申请材材料不全全或者其其他不符符合法定定形式的的,应当当一次告告知申请请人需要要补正的的全部内内容。对对不符合合规定的

3、的,应当当书面告告知不予予受理、登登记的理理由。农机监理理机构应应当将拖拖拉机登登记的事事项、条条件、依依据、程程序、期期限以及及收费标标准、需需要提交交的材料料和申请请表示范范文本等等在办理理登记的的场所公公示。省级农机机监理机机构应当当在互联联网上建建立主页页,发布布信息,便便于群众众查阅拖拖拉机登登记的有有关规定定,下载载、使用用有关表表格。第四条 农机机监理机机构应当当使用计计算机管管理系统统办理拖拖拉机登登记,打打印拖拉拉机行驶驶证和拖拖拉机登登记证书书。 计算机机管理系系统的数数据库标标准和软软件全国国统一。数数据库应应当完整整、准确确记录登登记内容容,记录录办理过过程和经经办人员

4、员信息,并并能够及及时将有有关登记记内容传传送到全全国农机机监理信信息系统统。第二章 登 记第一节 注册册登记第五条 初次次申领拖拖拉机号号牌、行行驶证的的,应当当在申请请注册登登记前,对拖拉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属于经国国务院拖拖拉机产产品主管管部门依依据拖拉拉机国家家安全技技术标准准认定的的企业生生产的拖拖拉机机机型,其其新机在在出厂时时经检验验获得合合格证的的,免予予安全技技术检验验。第六条 拖拉拉机所有有人应当当向住所所地的农农机监理理机构申申请注册册登记,填填写拖拖拉机注注册登记记/转入入申请表表,提提交法定定证明、凭凭证,并并交验拖拖拉机。 农机监监理机构构

5、应当自自受理之之日起55日内,确确认拖拉拉机的类类型、厂厂牌型号号、颜色色、发动动机号码码、机身身(底盘盘)号码码或者挂挂车架号号码、主主要特征征和技术术参数,核核对发动动机号码码和拖拉拉机机身身(底盘盘)或者者挂车架架号码的的拓印膜膜,审查查提交的的证明、凭凭证,对对符合条条件的,核核发拖拉拉机登记记证书、号号牌、行行驶证和和检验合合格标志志。第七条 办理理注册登登记,应应当登记记下列内内容: (一)拖拖拉机登登记编号号、拖拉拉机登记记证书编编号; (二)拖拖拉机所所有人的的姓名或或者单位位名称、身身份证明明名称与与号码、住住所地址址、联系系电话和和邮政编编码; (三)拖拖拉机的的类型、制制

6、造厂、品品牌、型型号、发发动机号号码、机机身(底底盘)号号码或者者挂车架架号码、出出厂日期期、机身身颜色; (四)拖拖拉机的的有关技技术数据据; (五)拖拖拉机获获得方式式; (六)拖拖拉机来来历证明明的名称称、编号号或进口口拖拉机机进口凭凭证的名名称、编编号; (七)拖拖拉机办办理第三三者责任任强制保保险的日日期和保保险公司司的名称称; (八)注注册登记记的日期期; (九)法法律、行行政法规规规定登登记的其其他事项项。 拖拉机机登记后后,对拖拖拉机来来历证明明、出厂厂合格证证明应签签注已登登记标志志,收存存来历证证明和身身份证明明复印件件。 第八条条 有有下列情情形之一一的,不不予办理理注册

7、登登记:(一)拖拖拉机所所有人提提交的证证明、凭凭证无效效的; (二)拖拖拉机来来历证明明涂改的的,或者者拖拉机机来历证证明记载载的拖拉拉机所有有人与身身份证明明不符的的; (三)拖拖拉机所所有人提提交的证证明、凭凭证与拖拖拉机不不符的; (四)拖拖拉机达达到国家家规定的的强制报报废标准准的;(五)拖拖拉机属属于被盗盗抢的;(六)其其他不符符合法律律、行政政法规规规定的情情形。第二节 变更更登记第九条 申请请变更拖拖拉机机机身颜色色、更换换机身(底底盘)或或者挂车车的,应应当填写写拖拉拉机变更更登记申申请表,提提交法定定证明、凭凭证。 农机监监理机构构应当自自受理之之日起11日内做做出准予予或

8、不予予变更的的决定。准予变更更的,拖拖拉机所所有人应应当在变变更后110日内内向农机机监理机机构交验验拖拉机机。农机机监理机机构应当当自受理理之日起起1日内内确认拖拖拉机,收收回原行行驶证,重重新核发发行驶证证。属于于更换机机身(底底盘)或或者挂车车的,还还应当核核对拖拉拉机机身身(底盘盘)或者者挂车架架号码的的拓印膜膜,对机机身(底底盘)或或者挂车车的来历历证明签签注已登登记标志志,收存存来历证证明复印印件。第十条 更换换发动机机的,拖拖拉机所所有人应应当于变变更后110日内内向农机机监理机机构申请请变更登登记,填填写拖拖拉机变变更登记记申请表表,提提交法定定证明、凭凭证,并并交验拖拖拉机。

9、农机监理理机构应应当自受受理之日日起1日日内确认认拖拉机机,收回回原行驶驶证,重重新核发发行驶证证。对发发动机的的来历证证明签注注已登记记标志,收收存来历历证明复复印件。第十一条条 拖拖拉机因因质量问问题,由由制造厂厂更换整整机的,拖拖拉机所所有人应应当于更更换整机机后向农农机监理理机构申申请变更更登记,填填写拖拖拉机变变更登记记申请表表,提提交法定定证明、凭凭证,并并交验拖拖拉机。农机监理理机构应应当自受受理之日日起3日日内确认认拖拉机机,收回回原行驶驶证,重重新核发发行驶证证。对拖拖拉机整整机出厂厂合格证证明或者者进口拖拖拉机进进口凭证证签注已已登记标标志,收收存来历历证明复复印件。不不属

10、于国国务院拖拖拉机产产品主管管部门认认定免予予检验的的机型,还还应当查查验拖拉拉机安全全技术检检验合格格证明。第十二条条 拖拖拉机所所有人的的住所迁迁出农机机监理机机构管辖辖区的,应应当向迁迁出地农农机监理理机构申申请变更更登记,提提交法定定证明、凭凭证。迁出地农农机监理理机构应应当收回回号牌和和行驶证证,核发发临时行行驶号牌牌,将拖拖拉机档档案密封封交由拖拖拉机所所有人携携带,于于90日日内到迁迁入地农农机监理理机构申申请拖拉拉机转入入。第十三条条 申申请拖拉拉机转入入的,应应当填写写拖拉拉机注册册登记/转入申申请表,交交验拖拉拉机,并并提交下下列证明明、凭证证:(一)拖拖拉机所所有人的的身

11、份证证明;(二)拖拖拉机登登记证书书。农机监理理机构应应当自受受理之日日起3日日内,查查验并收收存拖拉拉机档案案,确认认拖拉机机,核发发号牌、行行驶证和和检验合合格标志志。第十四条条 拖拖拉机为为两人以以上共同同财产,需需要将拖拖拉机所所有人姓姓名变更更的,变变更双方方应当共共同到农农机监理理机构,填填写拖拖拉机变变更登记记申请表表,提提交以下下证明,凭凭证: (一)变变更前和和变更后后拖拉机机所有人人的身份份证明; (二)拖拖拉机登登记证书书; (三)拖拖拉机行行驶证;(四)共共同所有有的证明明。农机监理理机构应应当自受受理之日日起1日日内查验验申请事事项发生生变更的的证明,收收回原行行驶证

12、,重重新核发发行驶证证。需要要改变拖拖拉机登登记编号号的,收收回原号号牌、行行驶证,确确定新的的拖拉机机登记编编号,重重新核发发号牌、行行驶证和和检验合合格标志志。 变更后后拖拉机机所有人人的住所所不在农农机监理理机构管管辖区的的,农机机监理机机构应当当按照本本规定第第十二条条第二款款和第十十三条规规定办理理变更登登记。第十五条条 农农机监理理机构办办理变更更登记,应应当分别别登记下下列内容容: (一)变变更后的的机身颜颜色;(二)变变更后的的发动机机号码;(三)变变更后的的机身(底底盘)或或者挂车车架号码码;(四)发发动机、机机身(底底盘)或或者挂车车来历证证明的名名称、编编号;(五)发发动

13、机、机机身(底底盘)或或者挂车车出厂合合格证明明或者进进口凭证证编号、出出厂日期期、注册册登记日日期;(六)变变更后的的拖拉机机所有人人姓名或或者单位位名称;(七)需需要办理理拖拉机机档案转转出的,登登记转入入地农机机监理机机构的名名称;(八)变变更登记记的日期期。第十六条条 已已注册登登记的拖拖拉机,拖拖拉机所所有人住住所地址址在农机机监理机机构管辖辖区域内内迁移、拖拖拉机所所有人姓姓名(单单位名称称)或者者联系方方式变更更的,应应当填写写拖拉拉机变更更备案表表,可可通过邮邮寄、传传真、电电子邮件件等方式式向农机机监理机机构备案案。第三节 转移移登记第十七条条 拖拖拉机所所有权发发生转移移,

14、申请请转移登登记的,转转移后的的拖拉机机所有人人应当于于拖拉机机交付之之日起330日内内,填写写拖拉拉机转移移登记申申请表,提提交法定定证明、凭凭证,交交验拖拉拉机。 农机监监理机构构应当自自受理之之日起33日内,确确认拖拉拉机。转移后的的拖拉机机所有人人住所在在原登记记地农机机监理机机构管辖辖区内的的,收回回拖拉机机行驶证证,重新新核发拖拖拉机行行驶证。需需要改变变拖拉机机登记编编号的,收收回原号号牌、行行驶证,确确定新的的拖拉机机登记编编号,重重新核发发拖拉机机号牌、行行驶证和和检验合合格标志志。转移后的的拖拉机机所有人人住所不不在原登登记地农农机监理理机构管管辖区内内的,按按照本规规定第

15、十十二条第第二款和和第十三三条规定定办理。 第十八八条 农机监监理机构构办理转转移登记记,应当当登记下下列内容容: (一)转转移后的的拖拉机机所有人人的姓名名或者单单位名称称、身份份证明名名称与号号码、住住所地址址、联系系电话和和邮政编编码; (二)拖拖拉机获获得方式式; (三)拖拖拉机来来历证明明的名称称、编号号; (四)转转移登记记的日期期; (五)改改变拖拉拉机登记记编号的的,登记记拖拉机机登记编编号; (六)转转移后的的拖拉机机所有人人住所不不在原登登记地农农机监理理机构管管辖区内内的,登登记转入入地农机机监理机机构的名名称。第十九条条 有有下列情情形之一一的,不不予办理理转移登登记: (一)有有本规定定第八条条规定情情形的; (二)拖拖拉机与与该机的的档案记记载的内内容不一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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