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宣传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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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宣传单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宣传单 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施行日期 20X年2月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了国务院第649号令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自X年5月日起施行。 二、社会救助制度、原则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民政部门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国家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四、社会救助的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

2、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目前,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月标准为38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月标准为200元。 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办理程序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低保申请书、家庭收入、财产声明及如实申报承诺书、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家庭成员

3、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凭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同时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低保工作责任表、特殊人员备案表,做好民主评议记录和公示记录。 (三)市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

4、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七、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内容及程序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按照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程序办理。 八、受灾人员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

5、级负责。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九、申请医疗救助对象

6、、方式和申请程序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

7、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九、申请教育救助的对象、方式和程序 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申请教育救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就读学校提出,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十、申请住房救助对象及申请程序 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

8、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十一、申请就业救助对象、方式和程序 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

9、、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十二、申请临时救助对象及申请程序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

10、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十三、流浪、乞讨人员的临时救助 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第 1 页 共 1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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