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务规则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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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细则第一章 前言凡参与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的各销售机构、登记结算中心、投资者及其他有关方均应遵守本细则。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详尽权责依照各基金的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执行。本公司基金的帐户管理包括基金帐户开户、基金帐户信息变更、基金帐户销户、基金帐户冻结/解冻、基金帐户查询;基金交易业务包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基金非交易业务包括转托管、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非交易过户、分红、强制赎回、基金清盘。除非另有说明,在本规则中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 基金发起人: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基金管理人: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 基金托管人:

2、中国农业银行。4、 登记结算中心: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 投资者:指基金份额的购买和持有者。6、 基金销售机构: 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销售代理人。7、 基金账户:登记结算中心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8、 基金账户开户:登记结算中心根据投资者提出的申请,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业务。9、 基金账户销户:登记结算中心根据投资者提出的申请,为投资者撤销基金账户的业务。10、 交易帐号:销售机构根据投资者提出的申请,为投资者设立的用于基金交易的号码。11、 基金账户信息变更:由于账户基本信息变更而对基金账户进行的操作。12、 基金账户冻结/解冻:登记结算中

3、心根据相关司法程序对基金账户实施的强制冻结称基金账户冻结,其反向操作为基金账户解冻。13、 直销:基金管理人直接向基金投资者销售基金。14、 代销:销售机构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向基金投资者销售基金。15、 认购:投资者在募集期间、基金尚未成立时,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称为认购。16、 申购:投资者在开放式基金成立后,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称为申购。17、 赎回:投资者在开放式基金成立后,通过向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将手中持有的基金单位卖给基金管理人,并收回一定金额的行为称为赎回。18、 巨额赎回: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4、10%时,为巨额赎回。19、 分红:按基金契约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运作所得收益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行为。20、 权益登记日:登记投资者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有基金分红权利的工作日。21、 除息日:投资者不再享有本次基金分红权利的工作日。22、 红利再投资:登记结算中心根据投资者的选择,将其所分得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单位的行为。 23、 非交易过户:由于捐赠、继承、执行司法判决等原因而产生的基金份额的过户业务。24、 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登记结算中心根据相关司法程序对基金份额实施的强制冻结称基金份额冻结;其反向操作为基金份额解冻。25、 T日: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

5、业务申请的工作日。第二章 基金账户开户(一)业务定义基金账户开户是指登记结算中心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业务。基金账户是基金管理公司识别投资者的唯一标识。投资者在参与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之前必须到本公司在各地的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基金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的基金所有权及其变更。(二)业务规则第一条 投资于XX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必须开立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每个投资者只能申请开立一个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第二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或本公司指定的代销机构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业务。第三条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必须提供登记结算中

6、心要求的相关资料。第四条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同时可以获得销售机构发放的交易帐号卡。在基金账户开立当日,投资者可提交认购/申购申请,认购/申购的确认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第五条 个人投资者开户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销售机构受理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应当核验申请人下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3) 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第六条 销售机构受理机构投资者设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应当核验申请人下列材料:(1)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效的副本原

7、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3) 法定代表人和业务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4) 企业印章并预留印鉴;(5)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6) 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第七条 基金成立后,本公司将为所有投资者寄送基金账户卡。投资者应妥善保管基金账户卡,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卡毁坏或遗失,应在原开户网点以书面形式提出补办申请,补办的基金账户卡编号与原基金账户卡编号相同,在补办的基金帐户上注明遗失原卡。 投资者因遗失或更名申请补办基金账户卡,须提供登记结算中心要求的相关资料。(一)个人投资者补办基金帐

8、户卡,须由本人亲自到原开户单位办理,需提供以下书面资料:1、 填妥的补办基金帐户卡申请表;2、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二)机构投资者申请补办基金帐户卡,需提供以下书面资料:1、 填妥的补办基金帐户卡申请表;2、 有效的营业执照原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3、 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件复印件;4、 法人授权委托书。第八条 基金帐号由本公司TA部门集中确认发放。第九条 TA以投资者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作为识别投资者身份的唯一标识。当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完全相同时,TA认定为重复开户,重复开户无效。当天有相同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开户的,全部确认无效。投资者开户申请中的交易帐号与同一销售

9、机构的其他投资者有相同的地方,该投资者开户失败。第十条 对于同一投资者利用多种有效证件开立多个基金帐户的情况,TA不予控制。第十一条 投资者T+2日以后可在原销售机构查询基金帐户开户是否成功。第十二条 投资者可凭本公司的基金帐户在非开户销售机构办理多渠道交易手续,即凭注册登记系统确认的基金帐号和开设基金帐户时的证件原件到受理开户以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帐号登记。投资者办理基金帐号登记后,才能进行基金的交易。第十三条 登记基金帐号时,若投资者的基金帐号不存在,或与注册登记系统所记录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不一致,登记失败。如投资者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与注册登记系统的记录有差异,投资者应当在受理开户的销售

10、机构先办理基金帐户信息变更手续。第三章 基金账户信息变更(一)业务定义基金账户信息变更是指登记结算中心根据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账户信息变更申请而进行的变更登记处理。当变更重要信息(姓名、证件号码等)时,投资者须在原开户网点办理。(二)业务规则第一条 投资者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作为确认投资者身份的关键标识。投资者只能在办理开户的销售机构办理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的变更。第二条 投资者申请变更基金账户资料时,必须提供登记结算中心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一)个人投资者修改帐户资料,须由本人亲自到销售机构办理,需提供以下书面资料:1、 填妥的修改帐户资料申请表;2、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 原基金帐户卡原件;

11、4、 发证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需粘贴相片并加盖骑缝章或钢印)。(二)机构投资者因重组、合并、分立、更名、工商年检变更登记等原因,申请办理修改基金帐户资料,需提供以下书面资料:1、 填妥的修改帐户资料申请表;2、 有效的营业执照原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文件(需注明“原公司债权、债务皆由*新公司承接”字样);4、 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件复印件;5、 法人授权委托书;6、 原基金帐户卡原件。第三条 销售机构对申请资料变更的投资者身份和相关法律依据负有审慎检验责任。第四条 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化的,投资者可以在任一已登

12、记过的销售机构办理。第五条 T+2日投资者可在受理信息变更的销售机构查询信息变更的结果。第四章 基金账户销户(一)业务定义基金账户销户是指登记结算中心根据投资者提出的申请,为投资者撤销基金账户的业务。销户后,该基金帐号作废,不再分配给其它投资者。(二)业务规则第一条 个人投资者注销基金账户只能由本人亲自办理。第二条 销售机构应当为申请注销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办理注销其基金账户的手续,并收回已注销的基金账户卡。若投资者已遗失基金账户卡,投资者应在申请表的“客户签名”栏上注明“已遗失基金账户卡”。第三条 发生以下情况时,投资者注销基金账户的申请将被拒绝:(1)投资者当日有交易申请;销售机构对此加以控制

13、。销售机构没有进行有效控制,当天有交易申请和销户申请时,TA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申购申请无效的情况下,销户确认成功;二是赎回确认成功的前提下,销户也确认成功。(2)投资者持有登记结算中心登记的任何基金份额(包括冻结份额);(3)投资者持有尚未兑现的基金权益;(4)基金账户处于冻结状态。第四条 投资者申请注销基金账户,必须提供登记结算中心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一)个人投资者需提供以下材料:1、 填妥的注销基金帐户资料申请表;2、 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 基金帐户卡原件。 (二)机构投资者需提供以下材料:1、填妥的注销基金帐户资料申请表;2、有效的营业执照原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发证

14、机关印章);3、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件复印件;4、法人授权委托书;5、基金帐户卡原件。第五条 投资者只能在原开户销售机构提交销户申请。但TA可以处理任何销售机构发上来的销户申请。第六条 投资者提供的注销基金帐户申请材料内容应当与注册登记系统所记录的资料一致。如有差异,销售机构提醒投资者先办理基金帐户信息变更手续。TA只能对销户的基金帐号是否存在进行验证,其他验证由销售机构控制。第七条 认购期间,投资者发出认购申请后,不能再提出基金帐户的销户申请。第五章 基金账户冻结/解冻(一)业务定义基金账户冻结是指将基金账户置为不接受除解冻以外的任何申请的状态。其反向操作为基金帐户解冻。(二)业务规则第一

15、条 登记结算中心只受理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的冻结。第二条 登记结算中心受理司法机关要求的账户冻结(解冻)的申请,应当核验以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 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的有效工作证件和复印件;(2) 已经生效的司法判决书;(3) 填妥的申请表;(4) 基金帐户卡原件和复印件。第三条 基金账户司法冻结后,登记结算中心在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指定的期限届满后予以解冻,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没有指定冻结期限的,登记结算中心可以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条 基金账户冻结期间不能进行除解冻之外的任何交易。第五条 基金帐户解冻时,TA不对原冻结的交易流水号检验控制。第六条 基金帐户冻结期间不可以做基金转托管业务。冻结帐户接受非交易过户转入,不可以进行非交易过户转出。第六章 基金账户查询(一)业务定义投资者查询本人帐户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的业务统称为基金帐户查询。(二)业务规则第一条 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原销售机构或客户服务中心查询本人开户资料、持有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变更及其它相关业务信息,查询业务必须由本人办理,不得代办。第二条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应程序的前提下,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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