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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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2009 年 9 月 11 日 会协 200951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以下简称非执 业会员)管理工作,加强对非执业会员的服务和监督,根据中国注 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非执业会 员管理相关制度的制定,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及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以下简称地方注协) 的非执业会员管理工 作;地方注协负责本地区非执业会员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登 记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一)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不超

2、过5 年。(二)执业会员停止执业或被撤销、注销注册不超过 5 年。(三)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超过 5 年或执业会员停止执业或被撤销、 注销注册超过 5 年,经过相关测试。第四条 申请程序(一)申请人向地方注协提出申请, 并准确、 真实、完整地填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 (见附表一)。二)地方注协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的申请人, 地方注协应当将其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 执业会员登记表的相关信息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上报,并将中 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汇总表 (以下称汇总表,见附表二) 抄报中注协复核;对于不予批准的申请人

3、, 地方注协应当告知其原因。(三)中注协自接到汇总表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 资格进行复核。对于复核合格的,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 同时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 中注协网站和地方注协网站上公告; 对 复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有关地方注协予以撤销。经中注协复核合格的人员, 由地方注协颁发中注协统一印制的中 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书 (以下简称会员证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注协不准予其登记:(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 满 5 年的。(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 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

4、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 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 2 年的。(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的, 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 入会之日止不满 5 年的。(五)因本办法第十条(四)、(五)项情形被取消非执业会员资 格或被理事会劝其退会的, 自相关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3 年的(六)由中注协或地方注协理事会予以除名的。第六条 非执业会员申请注册会计师注册获批准后, 地方注协应 当取消其非执业会员登记。第三章 转会、退会和除名第七条 非执业会员由于工作调动等原因, 出现跨省级行政区域 变动的,可以办理转会手续。具体程序为:(一)本人向转出地地方注协提出转会申请并填写 中国注册会

5、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转会表 (以下简称转会表 ,见附表三);(二)转出地地方注协接到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应当在转 会表上签署意见, 包括该会员的会费缴纳情况、 参加继续教育情况、 当年年检情况等事项;(三)转入地地方注协接到经转出地地方注协签署意见的 转会 表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与该会员取得联系,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 非执业会员可申请退出本协会,具体程序为:(一)本人向地方注协提交退会申请, 并同时交回非执业会员证 书;(二)地方注协批准并报中注协备案。第九条 非执业会员拒不履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或地 方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所在地地方注协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 以除名,并报中注

6、协备案。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由所在地地方注协取消其非执业会 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并报中注协备案:(一)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 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四)在申请入会时,上报虚假材料的。(五)存在严重违反中注协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的。(六)未通过年检和自行退会的。 被取消非执业会员资格的当事人有异议的, 可以自接到取消资格 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中注协申诉。中注协在收到申诉 后 3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予以答复。第四章 年度检查第十一条 非执业会员应当接受所在地地方注协组织

7、的年度检 查(以下简称年检)。新批准入会的非执业会员,不参加当年年检。非执业会员的年检时间为每年 6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 第十二条 非执业会员年检的具体内容为: (一)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二)交纳会费情况;(三)是否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第十三条 非执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无法委托他人办理年 检的,可以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暂缓年检:(一)在境外停留的。(二)生育休产假的。(三)因疾病不能参加年检。(四)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形。暂缓年检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四条 对于年检合格的非执业会员, 地方注协应当在其会员 证书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第十五条 对于未完成规

8、定的继续教育、 未交纳会费, 或具有本 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非执业会员,年检不予通过。第十六条 无故不参加年检的非执业会员,视为其自行退会。第十七条 地方注协应当将年检合格的非执业会员名单, 在财政 会计行业管理网、中注协网站和地方注协网站或相关报刊上予以公 告。第十八条 对暂缓年检的非执业会员,待暂缓年检的事由消除 后,再按以上程序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另行公告。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外国和港澳台地区人士,可直接 向中注协提出申请,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注协 1995 年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会协字 1995105 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非执业会员退会、转会工作的补充说明 (会协字 1995303 号)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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