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农信银汇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上传人:桔**** 文档编号:486511025 上传时间:2023-02-22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5.0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农村商业银行农信银汇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农村商业银行农信银汇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农村商业银行农信银汇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农村商业银行农信银汇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农村商业银行农信银汇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农村商业银行农信银汇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村商业银行农信银汇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农村商业银行农信银汇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农信银汇兑业务管理,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入网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等制度,结合农村商业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范围内通过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办理汇兑业务的入网机构。第三条 入网机构包括成员机构和成员机构所辖营业网点。成员机构是指加入农信银综合系统的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简称省联社)。省联社融资结算中心(简称省中心)在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简称农信银中心)开立清算账户,行使数据传输与资金清算职能。成员机构所辖营业网点是指吉林省范围内已加入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办理汇兑业务的各信用社营业

2、网点(含农村商业银行)。第四条 农信银汇兑业务是入网机构受理客户委托,将款项通过农信银业务系统及时汇划异地收款人的行为,是入网机构办理结算业务和划拨资金的重要工具。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五条 农信银系统不支持同一清算社(行)下各机构间办理农信银汇兑业务。第六条 发起(接收)农信银汇兑业务的入网机构称为发起(接收)行。发起(接收)行号由10位数字组成。第七条 农信银汇兑业务实行逐笔实时发送、全额清算。第八条 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运行工作日为法定工作日,运行工作时间由农信银中心统一规定,各入网机构须与其保持一致。第九条 加入(退出)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的机构,应由总行统一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省中心审核后,

3、由省中心上报农信银中心,并报省联社科技部门进行系统开启(锁闭)。第三章 业务管理第十条 发起农信银汇兑业务实行分级授权制。单笔额度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无需授权;10万元200万元(不含200万元)需05级柜员授权;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需02级与05级“双授权”。第十一条 对于挂账的农信银汇兑来账,柜员可以发起退汇交易将资金退回原汇款人账户,对退汇的来账业务不可以再退汇。第十二条 当日发出的农信银汇兑业务被农信银中心拒绝,系统会自动冲销,若冲销失败,需发起行手工启动冲销交易,将款项转入“待解付款项”账户中,柜员可以从待解付款项账户中重新发起农信银汇兑业务,或将款项退回汇款人账户

4、。第十三条 总行核算中心应及时监控在省中心的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或余额过大时应及时调整。第十四条 省中心在农信银中心清算账户可用额度不足,出现业务日间排队时,省中心应及时补充资金,规定时间内无法补足的,发起行应对排队业务予以撤销。发起行只能对“排队”状态的汇兑业务进行撤销。第十五条 发起行因柜员操作失误造成业务重复发送或金额错误,应及时向农信银中心发送“紧急止付通知”。农信银中心尚未清算的,将退回发起行;已清算的,将“紧急止付通知”转发接收行。接收行收到“紧急止付通知”,未贷记收款人账户的,应做退汇处理;已贷记收款人账户的,应拒绝退汇,将结果告知发起行,同时协助发起行与客户协商解决。第十六条 总

5、行核算中心应依据省中心对账单及业务明细清单进行账务核对,发现不符,及时核查。核查后仍不符时,应当以省中心对账单为准,进行账务调整。第十七条 入网机构查询查复应遵循“有疑必查、有查必复、查必及时、复必详尽”的原则。(一)查询、查复必须根据原始凭证进行;(二)查复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下一个工作日;(三)查询、查复书需专夹保管。第十八条 农信银汇兑业务入网机构至少设置业务录入柜员、复核柜员、授权柜员三个岗位,确保职责分离。录入柜员与复核柜员不得为同一人。第四章 责任与义务第十九条 入网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保证系统安全运行及业务的正常处理。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行为造成损失或影响的,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因发送数据不及时,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二)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支付,截留、挪用资金,影响客户和他社(行)资金使用的; (三)查询、查复不及时,造成客户和他社(行)资金延误的;(四)清算账户资金不足,导致支付业务未及时处理,延误客户和他社(行)资金使用的;(五)影响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正常稳定运行,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六)其他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