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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的处理规定为了加强医院行风建设,进一步杜绝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卫生部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红包”是指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医疗活动中以各种名义收受有关单位或患者、家属馈赠的礼金、有价证券、物品等。“回扣”是指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药品、设备、一次性卫生材料、植入式器械、试剂及其他物资等购销中帐外或暗中收受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物品,或到药械生产经营企业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或接受药械生产经营企业
2、邀请的境内(外)旅游,或在医疗活动中收取临床促销费、开单费(因介绍住院、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而收取的费用)、处方费、统方费、转诊费(因介绍到其他医疗单位检查、治疗而收取的费用)等。第二条医务人员不准收受“红包”、回扣。对于因故未能拒绝收受的“红包”、回扣,当事医务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并上交党办或纪检监察处(节假日时报告并上交院总值班),逾期不交的,按收受论处。第三条医院纪检监察处按有关规定受理“红包”、回扣的举报投诉。举报提倡实事求是地署名举报,医院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纪检监察处有诉必查,查实必处。纪检监察处收到反映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行为的举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3、一)由纪检监察处对被举报人员进行谈话警示教育,记录在案;被举报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纪检监察处留存。(二)若收到不同举报人对同一医务人员的两次举报,纪检监察处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在全院进行通报批评。(三)若收到不同举报人对同一医务人员的三次举报,纪检监察处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年以下的停止其医疗行为的处理,直至取消其执业医师资格。(四)被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延缓职称(职务)晋升或聘任,直至作出解除聘任处理。(五)为维护正常的医患关系,来院就诊的患者及家属不得向医务人员馈赠“红包”、财务,纪检监察处对送红包的单位或个人,同时进行警示教育。第四条纪检监察处查实为医务人员索取“红包”、回扣的;或在医疗纠纷中反映收受“红包”的,按照规定从重处理。第五条业务科室或职能部门收受回扣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属集体行为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领导责任。取消该部门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第六条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规定,以提供回扣提成等不正当手段促销的,医院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医院不再与其进行业务往来。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全体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研究生、进修生、实习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