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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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农商银行”)银行汇票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长春农商银行各营业机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汇票是指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四条 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称为出票银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银行称为代理付款行。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第五条 银行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具有真

2、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第六条 银行汇票凭证由长春农商银行按照人民银行规定订购。银行汇票的出票行在汇票上的签章为经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章。银行汇票专用章和银行汇票空白凭证必须做到“证、印分管”。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支取现金。第三章 签 发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汇票金额、收款人名称等事项并签章,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向代理付款人支取现金的,可申请签发现金

3、银行汇票,申请人应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在“汇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票金额。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申请人要求汇票不得转让的,应在“银行汇票申请书”内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第十条 柜员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后应认真审查内容填写是否合规、签章是否正确等。第十一条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第十二条 出票银行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三)出票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欠缺上列事项

4、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签发现金银行汇票,在银行汇票“出票金额”栏填写“现金”字样及出票金额,并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行号。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第十三条 银行汇票凭证需经计算机打印签发。第十四条 出票银行收到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圈存确认通知”的信息,银行汇票签发成功,将银行汇票凭证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申请人。第四章 背书转让第十五条 银行汇票可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第十六条 银行汇票背书转让,背书人应在银行汇票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第十七条 背书人为个人的,签章应为其本人的签名或盖章;背书人为单位的,签章应为该单位公章或财务专

5、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名章。第十八条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第十九条 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第五章 解付与清算第二十条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一个月(按对月对日计算,遇法定休假日顺延)。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行不予受理,由出票行受理。第二十一条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营业机构不予受理。第二十二条 持票人对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需要委托他人向营业机构提示付款的,应在银行汇票背面背书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

6、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被委托人向营业机构提示付款时,也应在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向营业机构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第二十三条 代理付款行不得受理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持票人直接提交的银行汇票(个人持票人除外)。第二十四条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第二十五条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的银行汇票、实际结算金额更改的银行汇票、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均不得受理。第二十六条 代理付款行收到持票人柜台提示付款或通过票据交换提入的银行汇票,按支付结算办法

7、有关规定对票面要素进行严格审核。第二十七条 银行汇票审核无误后,向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发送资金清算请求,收到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已清算”确认信息后,方可办理银行汇票解付。代理付款行若收到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受理失败”业务非法拒绝信息,应将银行汇票退回持票人或通过其他方式将银行汇票退回。第二十八条 银行汇票超过提示付款期,持票人请求付款,出票行审核无误后,向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发送“退票”请求。农信银清算中心确认后将该笔汇票资金解锁。由出票行将资金汇至持票人账户。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提示付款期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

8、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备查)。出票银行对于转账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符合规定填明“现金”字样银行汇票退款,才能退付现金。(一)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二)被代理付款银行查询过的银行汇票,出票银行应在汇票提示付款期满后方能办理退款。(三)未用退回的银行汇票,由出票行向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发送“退票”请求,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确认无误后,将该笔汇票资金解锁,出票行将资金退回申请人账户。第三十条 银行汇票丧失,出票银行凭失票人提供的人民法院出具的票据权利证明为其办理付款或退款。 第三十一条 柜员应对客户

9、提供的银行汇票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不合规的银行汇票应拒绝付款。第六章 挂失与解挂第三十二条 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行的银行汇票丧失,出票银行或者代理付款行均可受理挂失止付申请。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行的银行汇票丧失不得受理挂失止付。第三十三条 允许挂失止付的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票据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票据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票据丧失时间、地点、原因。(二)票据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三)挂失止付人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式。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营业机构不予受理。第三十四条 出

10、票行或者代理付款行收到失票人提交的票据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由出票行办理银行汇票的挂失确认。出票行应及时向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发出“挂失”请求,待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返回挂失确认信息后,该笔银行汇票业务状态即为挂失。失票人应在票据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向出票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出票行自收到票据挂失止付通知书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第三十五条 出票行或代理付款行在收到票据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

11、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第三十六条 失票人找到丧失的银行汇票后,可向受理挂失申请的出票行或代理付款行提出“撤销挂失止付申请”,并由出票行进行银行汇票的解挂处理;失票人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以及实际结算金额的证明,也可向出票行申请办理银行汇票解挂手续。银行汇票出票行应及时向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发出银行汇票的“解挂”请求,待农信银中心返回解挂确认信息后,该笔银行汇票业务状态即为正常。第七章 查询查复第三十七条 营业机构办理银行汇票业务及资金清算时应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查必及时、复必详尽”。第三十八条 营业机构在办理银行汇票业务时,发现疑点应立即查询,收到查询在当日营业终了前必须进行查复,如

12、因特殊情况不能查复的,查复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下一工作日的上午9:00。第三十九条 银行汇票业务的查询查复应通过农信银支付业务子系统办理。第四十条 办理银行汇票业务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发出查询。(一)银行汇票密押错误。(二)银行汇票专用章不清晰。(三)银行汇票印刷质量有问题。(四)收款人账号、户名不符。(五)出票金额较大、疑点较多。(六)其他需要查询事项。第八章 责任和义务第四十一条 出票行应加强银行汇票业务管理和清算账户管理,不得签发无资金保证的银行汇票;不得签发未向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申请或未经认定的银行汇票。第四十二条 代理付款行办理银行汇票解付时,未按要求严格审核票面,造成资金损失,

13、由代理付款行自行承担责任。第四十三条 代理付款行对无法清算的银行汇票未及时退回或未收到“已清算”信息付款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第四十四条 银行汇票发生错付、误付,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第四十五条 营业机构办理银行汇票业务时,违反相关规定和规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承担相应责任,形成损失的由过错方赔偿。(一)违反银行汇票印、证管理规定。(二)无理拒付银行汇票或故意压票。(三)有疑不查或有查不复。(四)空白银行汇票凭证、汇票专用章发生丢失或被盗。(五)银行汇票票样、汇票专用章印模丢失。(六)签发未向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申请或未经认定的银行汇票。(七)其他违反银行汇票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人民银行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关的有关规章、政策规定及金融业的行业惯例办理。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解释与修订。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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