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21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在线作业一答案参考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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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交通大学21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在线作业一答案参考1. 依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外交代表在下列民事案件中不享有外交豁免权( )。 A以个人身份在接受国境内有依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外交代表在下列民事案件中不享有外交豁免权()。A以个人身份在接受国境内有关私有不动产物权的诉讼B以个人身份在接受国境内有关私有动产物权的纠纷C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继承事件的诉讼D外交代表在接受国境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之专业或商务活动的诉讼E主动在外国法院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而引起的与本诉直接相关的反诉ABCDE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31条的规定,外交代表不接受驻在国的刑

2、事管辖、民事管辖和行政管辖,但外交代表在下列民事案件中不享有司法豁免权:(1) 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在驻在国境内有关私有不动产物权的诉讼;(2)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继承事件的诉讼;(3) 外交代表于驻在国境内存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务活动的诉讼。该公约第32条还规定,外交代表及其他依法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在下列情况下,电不享受司法豁免权:(1) 明确表示放弃司法管辖豁免的诉讼。但此种自愿放弃司法豁免权,只能由派遣国作出表示,外交代表自己绝无此项权利,并且这种放弃表示必须是明示的。(2)主动在外国法院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从而引起的与本诉直接相关的反诉

3、。2. 下列关于借款合同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借款合同是有偿合同 B借款合同是无偿合同 C借款合同是转移下列关于借款合同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借款合同是有偿合同B借款合同是无偿合同C借款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D借款合同是要式合同C借款合同可以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与自然人间借款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有偿、要式合同,而自然人间借款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借款合同的履行需要交付金钱,金钱一旦移转占有,所有权也就发生转移。3. 南京国民政府1935年刑法规定保安处分一章,其处分种类共_种。南京国民政府1935年刑法规定保安处分一章,其处分种类共_种。七4.

4、下列公司设立的步骤中,同样适用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是( )。A、签订发起人协议B、募集股下列公司设立的步骤中,同样适用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是( )。A、签订发起人协议B、募集股份C、召开创立大会D、缴付股本正确答案:D5. 下列有关受庇护的外国人的地位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受庇护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与本国公民相同 B受庇护下列有关受庇护的外国人的地位的说法正确的是()。A受庇护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与本国公民相同B受庇护人的法律地位低于普通外国人C受庇护的外国人除非取得庇护国的国籍,其地位原则上与一般外国人相同D受庇护人在庇护国享有各项民事和政治权利C庇护是指一国对请求避难的外国

5、人给予保护的行为。受庇护人在庇护国享有合法的居留权,原则上不被驱逐和引渡。其在居留期间除非取得庇护国的国籍,其地位原则上与一般外国人相同,也可依庇护国的有关法律和政策享有某种优惠待遇,但不能从事敌视和有害于本国的活动。6. 唐代的“六赃罪”仅限于身份犯的有:( ) A坐赃罪 B受所监临赃 C不枉法赃 D枉法赃唐代的“六赃罪”仅限于身份犯的有:()A坐赃罪B受所监临赃C不枉法赃D枉法赃BCD唐朝把侵夺官、私财物的行为归为六类,定名为“六赃罪”,即枉法赃(接受当事人财而枉法处断的行为)、不枉法赃(接受当事人的财物,没有枉法处断的行为)、受所监临赃(监临主司官员收受所辖部内之人馈赠的钱物的行为),此

6、三者皆职务犯罪,必须是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构成此类犯罪,故称身份犯。其他三赃分别是坐赃,强盗赃,窃盗赃。7. 离开城邦非神即兽是谁的名言?A、柏拉图B、苏格拉底C、亚里士多德D、席勒离开城邦非神即兽是谁的名言?A、柏拉图B、苏格拉底C、亚里士多德D、席勒正确答案:C8. 公司债的发行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 )A.20%B.30%C.40%D.50%参考答案:C9.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 )。 A承诺须由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作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A承诺须由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作出B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7、C承诺应当以通知或其他方式向要约人作出D承诺须在合理期限内作出ABCD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承诺须由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作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应当以通知或其他方式向要约人作出;承诺须在合理期限内作出。10. 下列不属于人文生态环境保护的有( )。A.风景名胜区B.人文遗迹C.城市环境D.自然保护区参考答案:D11. 下列所作的关于公司的分类,哪一种是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的分类?( ) A总公司与分公司 B母公司与子下列所作的关于公司的分类,哪一种是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的分类?()A总公司与分公司B母公司与子公司C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D封闭式公司

8、与开放式公司C本题考查公司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公司做不同的分类。以公司信用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前者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股东个人条件而非公司资产数额为基础的公司(无限公司);后者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公司的资产数额而非股东的个人条件为基础的公司(如股份有限公司)。12.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些人丧失了继承权?( ) A继承人乙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甲 B继承人丙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些人丧失了继承权?()A继承人乙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甲B继承人丙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C继承人丁不尽赡养义务,并经常虐待被继承人甲,曾将被继承人甲的腿打得骨折

9、D继承人戊篡改遗嘱,将全部遗产归自己所有ABC本题考查继承权丧失的法定理由,主要法律依据是继承法第7条。 选项A,继承人乙主观上具有杀害被继承人甲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剥夺甲生命的行为,因此丧失对甲的遗产的继承权。 选项B,继承人丙主观上基于争夺遗产的动机具有杀害其他被继承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因此丧失继承权。 选项C,虐待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进行精神上或者肉体上的摧残折磨。我国继承法规定,虐待被继承人的行为当且仅当情节严重时,继承人始得丧失继承权。继承人丁经常虐待被继承人甲并曾将甲的腿打折,符合情节严重的要件。因此,丁丧失继承权。 选项D,篡改遗嘱,是指被继承人

10、生前虽立有遗嘱,但继承人认为该遗嘱内容对其不利,为夺取遗产或者独占遗产而违背被继承人原意改变原遗嘱内容的行为。因篡改遗嘱而丧失继承权的须符合情节严重要件方可。情节严重是指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本选项中戊虽篡改遗嘱,但并未表明其行为情节严重。因此,戊未丧失继承权。 13. 法院对仲裁的监督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撤销仲裁裁决;第二是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法院对仲裁的监督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撤销仲裁裁决;第二是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正确14. 在亲等计算法中,不能被计算亲等的是( )。 A自然血亲 B拟制血亲 C姻亲 D配偶在亲等计算法中,不能被计算亲

11、等的是()。A自然血亲B拟制血亲C姻亲D配偶D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亲等数小的,表示亲属关系亲近,亲等数大的,表示亲属关系疏远。由于计算亲等的客观依据是血缘联系,故亲等的计算是以血亲为基准,而准用于姻亲的,具体应用时可以配偶为中介换算。配偶则自为配偶,不计亲等。因此,选项D为正确选项。15. 结合人权的国际保护论述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结合人权的国际保护论述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1) 在传统国际法中基本没有直接与个人相关的国际法内容。在唯一的与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关的国际法内容中,个人还是以国家的侨民或在国家境内的外国人的身份出现的。具体内容无非是个人的国籍、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12、、引渡与庇护等,所有这些内容都是与国家对其在国内或国外的国民行使管辖权有关的。虽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国际法上有一些零星的关于个人权利保护的条约或协定,但是它们的内容仅限于非常特殊的部分人群,例如宗教或语言少数者、奴隶或受奴役者、战争中的伤病员或平民等。国际法上大量的关于个人的内容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确切地讲是在联合国宪章规定了人权问题之后才开始出现的。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又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议定书。这些文件构成所谓的“国际人权宪章”,与其他关于人权的国际公约一起成为现代国际法的一个重要

13、组成部分。传统国际法中基本没有直接与个人相关的国际法内容的现象永远成为历史。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也因此有了改变,受到国际法学者的重视。但是个人在国际法上究竟处于什么地位?他们是不是国际法的主体?这些问题并没有解决,在学者中仍存有很大分歧。 (2) 按照学者们一般接受的国际法主体的定义,作为国际法主体必须能够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有进行诉讼的能力。这两个能力似乎是衡量国际人格者资格的标准。在国际人权法形成之前,人们争论的焦点在个人是否具有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能力这个标准上。在国际人权法形成之后,个人是否能够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似乎成为无可争议的问题。人们争论的焦点自

14、然就转向第二个标准,即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求偿能力。个人根据国际人权公约而享有的人权在遭到国家特别是自己本国的侵害后,能否以其独立于国家的身份在国际上得到法律救济成为判断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的关键因素。许多支持个人是国际法主体的学者认为个人已经取得了国际求偿能力。主要的理由有:首先,随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议定书的生效以及越来越多的国家成为该议定书的当事国,个人的国际求偿能力有了国际公约的保障并得到越来越多的主权国家的接受。根据该议定书的规定,人权事务委员会专门可以审议来自个人的关于违反公约的申诉。此外,国际上还有一些类似于人权事务委员会那样的其他人权机构可以受理由个人以自己的身份对国家提出

15、的申诉。其次,在联合国体系内的人权保护机制中,个人可以通过“1503程序”对侵害自己人权的国家提出申诉。最后,在欧洲人权保护体制中,个人过去可以通过欧洲人权委员会、部长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这三个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控告侵害自己人权的国家。现在,个人可以直接到欧洲人权法院提起诉讼。这些都足以说明个人具有在国际上进行求偿的能力。反对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人对于上述关于个人国际求偿能力的论证不屑一顾。他们强调国家在国际人权保护机制中的主导地位,强调除欧洲人权保护机制外所有受理个人申诉的制度都是任意性的,即国家的同意仍然是这些制度的基础。没有国家的同意,这些制度的建立都是不可能的。欧洲人权保扩机制是特殊情况,不能或者很难推广适用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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