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爱惜法功能的反思与再发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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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权益爱惜法功能的反思与再发觉内容摘要:传统上,人们对消费者权益爱惜法(下文简称 消法)的关注要紧集中于经营者的违约或侵权责任。本文从消费者 行为理论视角揭露通过消法如何减少交易主体各方的信息障碍, 减少交易本钱,增进均衡价钱的实现。文章指出,由于消法在解 决信息不对称时存在不足,故而应以进展社会集体的方式实现信息平 等,进而实现交易中的实质平等,从而使消费者取得最大化的效用, 合理配置消费资源。关键词:消费者权益爱惜法 消费者行为理论 效用最大化 契 约正义现代民法的进展是一个从契约到人权的运动,甚或有人以“私法 立宪主义”加以解读。传统的民事权利平等、私人自治、契约自由等 观念不断受到

2、冲击,尤其以消费者爱惜领域最为突出。随着现代经济 和社会生活的进展,消费者群体在参与社会活动时,由于把握的信息 不充分,在博弈中处于劣势地位,极易致使其权益不能充分取得保障。 为了爱惜他们的权益,立法者和社会都选择了偏向性的爱惜方法。消费者爱惜立法现状及前馈功能的缺失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切进展,我国的消法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消费者爱惜立法考虑到以下缘故和现实:消费的前提是商品和效劳与 货币的不同所有者为了达到各自的目的而需要进行互换,在互换中, 交易两边合意是达到交易的前提,而合意是以两边的认知水平、谈判 能力为条件的,商品经济中信息的不适当散布引致的两边信息不平等 亦容易造成合意之下的互换不公

3、平。“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商品交易中,消费者老是处于弱势地位, 这种弱势地位要求法律为了保护社会正义,必需站在消费者立场上, 对消费者利益给予特殊的法律爱惜”。消法的立法目的和终极信念 无疑是通过对消费者的倾斜爱惜,来平稳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不平 等地位,实现两边之间的实质正义。消法对消费者利益的爱惜主若 是通过两种途径实现的,一是要求经营者对商品和效劳的质量、 平安、 卫生状况进行标示以预防消费者损害事件发生;二是在消费者权益受 到侵害时提供法律救济,包括协商、仲裁、诉讼等。纵览消法,循着权利、义务、责任的主线,立法落脚于经营者 的违约或侵权责任。讹诈是对交易大体原那么的严峻破坏,是通过虚 假

4、信息减少经营者交易本钱、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消法第四十 九条的双倍补偿正是对经营者讹诈行为的严厉制裁。可是应当注意的 是,对消费者的爱惜不是个体性的爱惜。通过个案事后的侵权之诉和 违约之诉,只是矫正了个体正义,其偏重的是人身、财产平安的价值。 这种矫正并非能直接解决消费者爱惜中信息偏在的矛盾,不能从本源 上解决消费者问题。相反,“学术界关于制裁的过于关注,致使了一种 错误的法律观。健康观念使咱们第一想到的不是医院和疾病、手术和 麻醉,而不论这些东西关于保护社会福利是何等必要。最好的医疗方式是预防疾病的发生,正如法律的真正益处在于它确保有序的平稳, 而这种平稳能成功地预防纠纷”。消法似乎也遭碰

5、到了一样的情形。通过成立适当的预防机制不仅能较好地预防消费者问题的产生, 而且能对最灵敏的市场杠杆一一价钱产生作用。除品质担保义务、警 示义务等的设定外,消法还有一个重要的前馈操纵功能,即减少市 场主体之间的信息障碍,减少交易本钱,增进社会财富的最优化分派。 通过这种功能的发挥能更好地保障和增进交易公平价值和消费者福利 价值的实现。就有关市场交易价钱的法律规制要紧有价钱法、反 不合法竞争法、反垄断法等。可是价钱法和反垄断法主 若是调整国家对价钱和市场主体的干与,反不合法竞争法主若是调 整经营主体之间的竞争和价钱关系。消法作为调整经营者与消费者 这两个对交易价钱都极为灵敏的主体之间行为的法律,它

6、对交易价钱 的阻碍和调整功能与消费者利益紧密相关,但这一功能显然被轻忽了。消法对价钱的阻碍和消费者效用最大化知足上的不自足性不在于 补偿倍数和消费者概念的确信或是举证责任及归责原那么的设定,而 在于反讹诈与信息平等的差距问题无法取得解决。消费者行为理论的法学启发作为消费者研究领域的行为学,已经被普遍地运用于治理学、经 济学。各个学科的进展从来都不是孤立的,企图从法学的内在逻辑中 找到自给自足的实证法学蒙受到了法学家们的普遍批评,可是人们在批评的同时,还需要寻觅更多的研究视角和研究工具。消法作为消 费者权益爱惜的专门法律,对其考察和凝视理应引入消费者行为理论 的分析。(一)消费者效用最大化的理想

7、状态消费者行为理论也叫效用理论,它研究消费者如安在各类商品和 劳务之间分派他们的收入,以达到知足程度的最大化。现代西方经济 学界比较流行的是无不同曲线分析。无不同曲线是用来表示两种商品 不同数量的组合给消费者所带来的效用完全相同的一条曲线,它既能 够反映不同消费者的不同偏好,又能够描述所能够追求的效用最大化。 消费可能线是一条说明在消费者收入与商品价钱(这一价钱为均衡价 钱)既定的条件下,消费者所能购买到的两种商品数量最大组合的线。 把无不同曲线与消费可能线合在一个图上,消费可能线必然与无不同 曲线中的一条切于一点,在那个切点上就实现了消费者均衡。在这一 点上所表示的X与Y商品的组合才达到在收

8、入和价钱既定的条件下, 效用最大,其他的点不是无法实现,确实是不能达到最大的效用(见 图1)。但事实上消费者均衡的状况往往很难达到,因为上述分析有一个 大体的假设前提:“消费者具有完全理性,即他们对自己消费的物品有 完全的了解,而且自觉把效用最大化作为目标;存在消费者主权,消 费者决定自己的消费,消费者的消费决策决定了生产;消费仅仅是个 人的事,与社会无关”。在那个假设前提下,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市场 商品和价钱信息,通过行使自主选择权,实现消费商品的最优分派和组合上述假设固然有它的不足,消费者的理性是有限的。可是作为调 整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关系的标准,消法通过给予消费者自主选择 权、公平交易权

9、、知情权、获知权,以保障消费者的交易主体地位和 选择自由,将达到消费者效用最大化作为理想目标之一。通过尽可能 的法律决策达到消费者信息的充沛,与标准科斯定理的理论要求也是 一致的一一排除私人协商的障碍,即润滑交易以达至“效率”状态。(二)消费者效用最大化的现实选择商品以既定的均衡价钱成交只是一种理想状态。事实上,交易价 钱是通过交易两边的契约来实现的,由于信息不对称,交易价钱往往 偏离均衡价钱。因此需通过信息平稳的方式发觉合理的交易价钱以接 近上述的理想状态。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在以下情形下进行的:经营者对商品都 有自己的效用评判。经营者情愿提供的价钱要大于或等于自己的生产 本钱;消费者在选

10、择和作出购买决定(生意合同的达到)时,情愿支 付的价钱要小于或等于自己的效用评判。因此,在二者之间就会因交 易而产生合作剩余。可是对这种合作剩余的分派是受到两边信息掌控 能力和体会等因素阻碍的。平常人们都用两边合意来讲明这为一种公 平,因为每一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正确判读者”。可是形式上的合意无法解决这一分派问题,即交易两边各自应当享有多大 的合作剩余。事实上经营者作为交易的强势一方由于占据更充分的信息,其提供的价钱往往大于均衡价钱,这时消费可能线向左偏移,无 法达至理想状态的消费者均衡。因此,消费者必需从头调整效用曲线, 使无不同曲线也向左偏移,当二者从头相切时,能够达至新的均衡。 而这时

11、,能够明显地看到,消费者所能取得的产品数量和效用都减少 了(从O变成O。(见图2)。因此在法律上,合意达致的契约是形式 上的公平而非实质公平。可见,问题的关键在于合作剩余的分派,关于分派的正义问题, 亚里士多德早就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可是他的分派正义和矫正正义的 二分法无法解决合作剩余分派问题。亚里士多德的分派正义是一种初 始权利和义务的界定,并非对人们之间的契约关系和活动做出调整, 分派正义和矫正正义的二分法忽略了一个问题:即分派正义的可变更 性,分派正义的可变更性不仅可能表现为他人对分派正义的侵犯,而 且表现为人们对自己享有正义的处分。那个地址的合作剩余确实是人 们处分分派正义的契约活动。博

12、登海默提出以契约正义应付这一问题,并以均衡感来讲明人们 对契约正义的追求动力。法律不仅要通过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等方式 和技术来矫正消费者所受到的不正义,还必需踊跃参与到市场活动中, 通过法律标准的调整作用使消费者取得更多的商品信息,促使消费者 均衡的实现。为了争取尽可能多的合作剩余,消费者往往通过结成联盟和组织, 共共享受组织带来的收益,这种收益来源于某种程度的规模效应,消 费者组织在提供信息和维权时具有比个人行动更高的效率。消费者权益爱惜组织往往提供各类商品和价钱等信息,来指导消费者的购买行 为,在这种信息加倍充分的情形下,消费者更能够以接近均衡价钱的 定价成交,即min (O-O。时,消费

13、者能够争取到尽可能多的合作剩 余,达到效用的最大化。只要争取到的合作剩余大于维系组织的本钱, 这一组织即是有效率的。消法对消费者结社权的承认和爱惜,即是 对这一要求的反映。消费者权益爱惜法的信息平稳功能及其完善(一)消费者权益爱惜法的信息平稳功能法律上的平等指对相同或相似之人应以相同或相似的地方理,“凡 为法律视为相同的人,都应当以法律所确信的方式来对待”,可是这种 提法并未关注到这一事实,即法律上的平等并非必然代表实质上的平 等。例如,“一项规定左撇子不具有担任公职资格的法律”,这种平等 是人们所无法同意的。一样对消费者和经营者作为法律上的平等主体 而予以相同之对待,并非能代表这是一种实质意

14、义上的平等。正是这 一正义的要求下,法律也作出了偏向性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分派。消法给经营者设定了看似较高的义务与责任,或言这是随着 现代社会化生产和市场经济的进展所造成的新的分派正义,这种权利 义务的分派在必然程度上保障着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信息平等。但是不 可否定的是,诸如“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效劳符合保障人 身、财产平安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平安的商品和效劳,应 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利用商 品或同意效劳的方式和避免危害发生的方式”,这种法定的经营者义务 具有基础性、强制性和补充性的特点,更多的情形下,两边交易中的 实质公平有赖于信息公平之下当事人

15、的交易选择。从消费者角度观看,消法给予了其参与交易、取得信息的大体 权利,包括:平安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 取得知识的权利、受尊重的权利、监督权等。知情权和取得知识的权 利可谓是减少交易本钱,达致消费者与经营者信息平等的两项重要权 利。消费者有权依照商品或效劳的不同情形,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 价钱、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品级、要紧成份、生产日 期、有效期限、查验合格证明、利用方式说明书、售后效劳,或效劳 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形;消费者享有取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 权益爱惜方面知识的权利,把握所需商品或效劳的知识和利用技术, 正确利用商品。只是,消费者通过行使权

16、利也只能取得部份信息,他们始终无法 取得和经营者一样的信息量,因此始终处于交易的弱势地位。这就要 求立法能促成消费者取得信息的本钱尽可能地小于他们能够取得的消 费者剩余,如此的信息平等才是符合帕累托效率状况的,不然将致使 以更大的信息本钱换取较少的消费者剩余。从其他能够阻碍市场交易的社会主体来看,消法第六条第三款 对公共传播媒介舆论监督权进行了界定。 更为重要的是,消法以专 章的形式规定了消费者组织的性质、职能和相关禁止性规定。立法条 款都指向一点,即通过法定的要求或通过法律语言的感召,要求经营 者分享信息,号召消费者组织等集体性的信息效劳来保障消费者的信 息平等。如此的结果能使消费者依照自己需要和市场商品来行使“投 票权”,实现消费者效用的最大化。这种法律的确认是对契约正义的有 力保护和支持,而且发挥着远远高于制裁的功能。只是立法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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