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台民事案件送达及婚姻家庭的司法实践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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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台民事案件送达及婚姻家庭的司法实践问题初探作者:方建明发布时间:2009-06-08 11:23:16长期以来,大陆方面一直以务实的精神、积极的态度,为解决两岸存在的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问题做出努力。由于目前人民法院和台湾地区法院在受理互涉民事案件中都面临文书送达 的瓶颈问题。为维护涉台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涉台民事案件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海峡两岸人员往来和交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23日起施行。规定除了对大陆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 人送达民事诉讼

2、文书作出明确规定外,同时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委托大陆人民法院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大陆人民法院如何代为送达的问题,也做了规定。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送达或者代为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包括哪些?根据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送达或者代为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包括:起诉状副本、上诉 状副本、反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授权委托书、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以及与民事诉讼有关的其他文书。规定对送达或者代为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的范围采用了列举的表述方式,同时还设定了“兜底”条款,以说明送达或者代为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还包括“与民事诉讼有关的其他文书”,以解决列举不能穷尽的问题。其目的就

3、是尽最大努力、以最大的诚意解决两岸法院送 达难问题。二、根据规定,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可以采用哪些送达方式?可采用邮寄送达、公告 送达、个人送达等方式。(一)邮寄送达大陆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 ,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 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247条第(6)项规定:“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

4、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可见,大陆对国内民事诉讼的送达以及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规定 ,都以“收到”为送达完成的标志 ,自受送达人收到文书或 推定其收到文书时起,始发生送达的法律效力,并对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的特殊情况作了特别 的规定。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对邮政(邮寄)送达分两种情形加以规定:一是以邮政机关送达者,以邮务士(邮差)为送达人(第124条);二是当事人或代理人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无住(居)所、事务所及营业所者,审判长得命其于一定期间指定送达代收人。如不于所定期间内指定送达 代收人而陈明者,法院书

5、记官得将应送达文书,注明该当事人或代理人住(居)所、事务所或营 业所,交付邮政机关,以交付文书时视为送达之时 (第133条)。台湾的民事诉讼法对邮寄送达 采用了以交付给邮政机关为送达完成的“投递”送达制度,以解决受送达人或其代理人在台湾无住(居)所、事务所或营业所所产生的送达难题。如何处理两岸在邮寄送达上的法律冲 突,可以从比较中取两者之长。台湾的投递生效对解决跨两岸的送达问题具有实用性和便捷 性。但不利于保护受送达人的诉讼权利,因此可参照大陆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适当延长于投递送达后受送达人为某些诉讼法律行为(如提交答辩状或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期间,同时以“投递”之时为送达开始

6、之时计算送达期间。(二)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就是将需要送达的法律文书的内容用张贴公告、登报或广播的方法告知有关的当 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一定的时间即视为送达。大陆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07条规定:对不在我国领域内 居住的被告,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状或传唤,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将裁 判文书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 6个月的次日起,经过30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 诉的,一审判决发生效力。台湾民事诉讼法也有公示送达的规定,即将应送达的文书,依一定方 式公示后,经过一定期间,与实际交付受送达人有同一效力。其民事诉讼第1

7、49条规定,对下列情形之一者,受诉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准为公示送达:应为送达之处所不明者;于有治外法权 人之住(居)所或事务所为送达而无效乾;于外另为送达,不能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或依外交途 径办理而无效者;受送达人变更其送达之处所而不向受诉法院陈明,致使应为送达之处所不明者,受诉法院可依职权,命为公示送达。第152条规定,公示送达,自将公告或通知粘贴于牌示处 之日起,其登载公报或新闻纸者,自最后登载之日起经 20日发生效力;对国外送达为公示送达 经60日发生效力;依第149条为公示送达后,对同一当事人仍应为公示送达者 ,自粘贴牌示处 之翌日起,发生效力。(三)个人送达个人送达即由海峡两岸某一方的

8、法院将法律文书委托给具有一定身份的个人代为送达。这种个人可能是有关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也可能是当事人指定的人,或与当事人关系密切的人。当事人为自然人时,可由当事人的直系亲属送达 ;当事人为法人时,可委托其在本法域设立的 分支机构或办事处转交。大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 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代理人。受送达人在大陆没有委托代理人的,依据大陆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对在大陆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向受送达人的代理人或受送达人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

9、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上述规定即是对“个人送达”的规定。由于涉台案件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上述规定被参照适用于涉台案件中。受送达人是台湾居民的,对大陆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提出答辩状,可在收到之日起 30日内提出,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对大陆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的,应有权在判决、裁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无论是台湾居民还是大陆居民)在收到上诉状副本提出答辩状的 ,应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 30日内提出。当事 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状或者答辩状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这样 ,涉台案件的审理期限将比一般案件要长。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可“向当事人的代理人送

10、达或向其在台湾有事务所或营业所的代表人或管理人为之”,这就是台湾地区法院审理的涉“外”案件对“个人送达”的规定。而其两岸关系条例规定,大陆与台湾的法人、团体及其它机构经批准可以根据对等原则,在两岸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应于大陆地区送达司法文书或为必要之 调查者,司法机关得嘱托或委托有关机构或民间团体为之。除此之外,对于受送达人在大陆居住的,可以直接送达。对于受送达人虽然不在大陆居住, 但是,于送达时在大陆的,也可以直接送达。另外,规定还规定可以按照两岸认可的其他途径送达。上述方式,是为了多途径解决涉台民事案件送达问题,并没有先后顺序之分,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采用其中的某些方式进行

11、送达。除了以上几种送达方式外,规定还规定了公告送达方式。但应当注意,采用这种方式送达的前提是,采用 其他方式不能完成送达或者台湾地区的当事人下落不明。三、涉台民事诉讼文书公告送达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考虑到目前两岸信息往来还不是太方便等特殊情况,从此类案件自身特点及有利于及时审理和裁判考虑,规定将涉台诉讼文书公告送达的时间规定为三个月。四、规定公布后,如何贯彻执行?规定公布之后,首先,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工作,并要 求指定专人负责做好这项工作;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将就规定专门召开会议,部署规 定各项内容的落实及具体实施方案;最后,还要组织广大法官认真学习规定,通过办培训班

12、、举办讲座等方式,提高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对实施规定重要意义的认识,使之 熟悉规定内容,从而进一步审理好涉台案件,更好地服务于两岸当事人。人民法院一贯 重视依法维护台胞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为促进两岸人员往来和经济交流、为维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都做了哪些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一贯重视依法保护海峡两岸当事人的民事权益。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对涉台婚姻、夫妻共同财产、抚养和赡养、收养、继承、房产和债务问题,以及诉讼时效问题等, 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及时、公正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两岸交往中出现的民事纠纷。1998年,为了进一步推动两岸关系的发展,保护两岸同

13、胞,尤其是台湾同胞在大陆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对认可的原则、程序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和仲裁机构 的裁决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 经大陆人民法院审查认可后,可以在大陆得到执行。 随后,根据台湾法界人士和民众的反映和诉求,最高人民法院又将认可民事判决的范围予以扩大,相继公布了对于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和支付令予以认可的批复。上述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为维护两岸同胞民事权益、诉讼权利,发展两岸关系所采取的务实而重要的举措,有效地减少了两岸当事人的讼

14、累,为及时、公正地解决涉台民事纠纷提供了便捷有效的途径和方式,在海峡两岸引起很好的反响,受到普遍欢迎。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两岸法院审理互涉案件,都遇到了如何相互送达的瓶颈问题。由于民事诉讼文书无法送达当事人,有关案件难以开庭审理,致使两岸许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难以行使,实体权利经常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这既不利于台湾同胞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大陆人民应有权利的维护。因此,解决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问题, 对于两岸法院及时、公正审理互涉民事案件,切实维护两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是十分必要而迫切的。规定的公布和实施,必将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两岸法院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 问题,增强台胞依法维权的意识和信心,同时

15、也进一步表明大陆依法维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的诚意,推动两岸司法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两岸关系的发展。一、两岸婚姻法律问题研究(一)历史遗留婚姻问题研究由于历史原因,自两岸开展旅游、经贸合作后,有关婚姻问题的矛盾日益突出。对于这种因特殊历史原因造成的婚姻问题,一般由当事人自己解决。 如果当事人协议不成,政府也可以根据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情况酌情处理。人民法院不以重婚对待,采取当事人不告诉不主动干预的做法。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于历史婚姻,我国法院具体处理办法如下:1、去台人员与其留在大陆的配偶分离后,未办离婚受到影响均未再婚的,承认其婚姻关系存续。留在大陆一方依据国家法律与去台一方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双方均未再婚,现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按复婚的有关规定处理;去台一方依照台湾地区规定与留在大陆的一方 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双方均未再婚,现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可承认其婚姻关系存续。2、对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件,如果双方均未再婚,现双方请求恢复夫妻关系的,人 民法院可以用裁定注销原判决,宣告婚姻关系恢复。3、双方分离后,一方或双方再婚后的配偶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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