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残疾人就业办法-广东残联

上传人:ni****g 文档编号:486467213 上传时间:2022-08-01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84.3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东残疾人就业办法-广东残联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广东残疾人就业办法-广东残联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广东残疾人就业办法-广东残联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广东残疾人就业办法-广东残联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广东残疾人就业办法-广东残联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广东残疾人就业办法-广东残联》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东残疾人就业办法-广东残联(1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 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 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和分散就业相结合 方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本地区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 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扶持和促进残 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第四条 各级人民

2、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 统筹规划,综合协调,依法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残疾人 就业纳入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列入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内 容,依法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维护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并指导各部门做好残疾 人公务员招录工作,并建立党政机关残疾人公务员实名制统 计制度,掌握残疾人公务员数量。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绩效 评估和年度审核工作中,应当引导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 人就业。各级国资委负责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税务部门依法落实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地方 税务局和没有分设地方税务

3、局的国家税务局负责残疾人就 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工商、统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 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 受政府委托,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政府研究、拟定和实施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 法规、政策、规划和计划;(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就业工作 ;(三)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劳动就业合法权益;(四)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由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五)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工作。第六条豉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

4、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帮 助、支持残疾人就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第七条 残疾人应当自觉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 力。残疾人职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依法 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履行工作职责,提高职业技能。豉励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豉励、吸引和支持社会力量 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开展支持性就业服务。第九条 各地应当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公示制度。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 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 缴纳保障金情况

5、。第二章用人单位责任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录用公务员或者招工时,除国家另 有规定或者特殊行业 (岗位)外,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 招用残疾人。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 总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 1名持有中华人 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 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 2名残疾人就 业计算。用人单位跨省、市、县(市、区)招用的残疾人,应当计 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第十二条政府和社会兴办的社会福利企业、盲人按摩 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 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其残疾人职工应当占 本单位

6、在职职工总数的 25%以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办工(农)疗机构、庇护性工 场等形式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为智力、精神和重度残 疾人提供辅助性就业服务。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 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为其提供适宜的工种和岗位,按时足额 支付工资,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从国家减免税收中安 排一定比例,用于残疾人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保险补贴和 其他福利性支由。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残疾职工在晋职、晋级、岗位聘任、3 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等方 面与其他职工享受同等待遇。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

7、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建设和完善无 障碍设施,改善残疾人职工的就业环境。第三章保障措施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就业工作 目标责任制考核,将残疾人就业率、落实残疾人就业扶持政 策和就业专项资金等指标纳入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绩效考核 的重要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残疾人就业状况和残 疾人就业工作任务,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 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并建立健全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 估制度。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国有控 股企业要逐步建立残疾人岗位预留制度,依照公开、平等、 竞争、择优的原则和程序定

8、向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国家机关在公开招录公务员以及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残疾人享有与其他人员同等待遇,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和要求,同等条件下优 先招录残疾人。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 情况可以专设招录残疾人的岗位,并可以给予放宽开考比例 等倾斜政策。第十八条 各地应当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各类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对于不履行义 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 评先进个人。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辅助性就 业纳入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项目。在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 中为残疾人提供服

9、务的岗位,其从业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就业 困难人员的,纳入当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范围,享受相 应就业补贴政策。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 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 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确定莫些产品、项目由其专产 专营。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 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残疾人 专营产品和服务目录。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残疾人就业 援助工作保障机制,完善农村残疾人就业援助配套措施,有 序安排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引导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 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

10、式的生产劳动。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开发基 层社会管理、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应当按照 不低于用工总数 20%的比例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 人就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复机构和敬老院等相关社区 服务机构在招聘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时,应当优先招聘有从 业资格的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按规定签订劳动合 同、缴纳社会保险,并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可按规定向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第二十三条 以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形式开发的乡 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和村(社区

11、) 残疾人协会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应当公开招考录用残疾 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直系亲属。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税务等部门和残疾人 联合会应完善集中使用残疾人就业单位年检制度,强化监督 管理,保证残疾职工在岗在职,平等享受晋职、晋级、职称 评定、薪资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各项权益。第四章就业保障金第二十五条 省、市、县(市、区)分别设立残疾人就 业保障金。省财政部门和省地方税务机关、省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制 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应当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 实际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

12、计算缴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 人数x 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x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 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 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动派遣用 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第二十七条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 3年内,对安排残 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 20人以下(含20 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 直接经济损失,上年度亏损、破产等

13、特殊情况,以及参与举 办残疾人就业辅助性机构,支持其开展生产劳动项目或提供 日常运营资金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 业保障金。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向残疾人就 业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 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属地残疾人就业服务 机构申报本单位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情况,获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确认书”。未在规定时限中 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第二十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属地原则由用人单 位所在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全额缴入地方

14、国库。按照分 级管理原则,省内的中央驻粤、省属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 就地缴入省国库,各市(含区)、县属的各类用人单位缴纳 的保障金就地缴入同级国库。市、县(区)两级保障金分配 比例由市级人民政府确定。第三十条设立省残疾人事业统筹金。统筹金按照15% 的比例从各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总额中提取,专项用于 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残疾人事业和省级重点残疾人工作项 目。#第三十一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主要包括:(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由。(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 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由。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 人就业所需设

15、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残 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 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 盲人开办盲人按摩机构的设置设备和无障碍环境改造补贴。 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 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 生产劳动。(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 安排残疾人就业做由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 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 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 济补助。(六)开展残疾人就业政策宣传。(七)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发展残疾 人事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由。第五章就业服务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创业等有关服务,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 构、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残疾人职业康复机构、残疾人托 养机构等服务设施的建设,将残疾人就业服务纳入公共就业 服务体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和服务项 目,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豉励和支持其 他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同级残疾人就 业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残疾人就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