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购药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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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人员购药须知一、参保人员购药须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二、在定点药店购买药品,只能使用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不足部分应用现金支付。三、根据上海市人保局,沪人社医发,2010?59号文规定;参保人员购买“支付”一栏标为“甲类”的药品,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支付”一栏标为“10%的药品,由参保人员先自负”10%比例现金,其余费用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支付”一栏标为“20%”的药品,由参保人员先自负20%比例现金,其余费用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四、一次服务不得重复购买主要药理作用相似的药品。原则上每天只能向同一名参保人员提供一次药品配售服务。单次购买药品费用原

2、则上不超过200元,如确需超过200元的,定点药店应认真审核并将参保人员配购药品情况作详细记录,以备医保管理部门核查。五、参保人员每自然月累计购药次数超过6次或费用超过200元的,医保管理部门将对购药情况进行审核,同时停止该参保人员凭医保卡在定点药店的划卡结算功能。六、非处方药品的配购药规定:1 、西药或中成药每次限购1至3个品种;同一次购买中西药限5个品种以内,其中中成药不得超过3个品种。2 、常见病西药、中成药每次限1至5天用量;慢性病西药每次限2周内用量、中成药每次限1个月用量。3、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非处方药单品种一次销售限量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按目录限量销售。七、处方药品的配购规定1

3、、处方药品用药范围应按照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及有关规定执行。2 、每张西药处方限1至5个品种、每张中成药处方限1至3个品种;中西药同用处方的药品总量限5个品种以内,其中中成药不得超过3个品种。3 、门诊西药、中成药处方限1至5天用量(中药汤剂处方限1至7天用量);慢性病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处方限2周内用量;部分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因治疗等需要长期连续服用同一类药物的,门诊处方量可酌情限一个月内用量。4 、门诊处方自开具之日起3日内有效。处方必须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开具,并有执业医师签章;处方不得随意涂改,如有更改,须经原处方医师在更改处签章。八、规定范围内其他处方药登记销售的配购药规定1、规定范围内其他处方药可在执业药师或药师的指导下,对参保人员持卡购药执行登记销售。2、规定范围内其他处方药的配药规定按照非处方药品的配购药规定执行。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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