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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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纠纷答辩状债务纠纷答辩状范文为大家推荐关于债务的答辩状,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欢迎大家阅读借款民 事答辩状范文!欠款纠纷答辩状答辩人:*,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身份证 号码:*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委托,指派本所柳浩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就与原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特提供以下答辩意见供合 议庭参考。一、原告*主张的借款除一张欠条外,没有其他相应的借款事实予以佐 证,不能证明借款事实确实存在,故对其诉讼请求理应予以驳回。合同法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而本 案当中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原告已向被告支付过2, 300,000元这

2、一事实的存在,更 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已产生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而欠条只能说明双方存在债权债 务关系并不能说明存在真实有效的借贷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 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除了一张欠条外,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将借款交付 给被告的时间、地点,也没有任何证人证言证明有借款事实的发生,其不能形成一 组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原告曾于20*年*月*日借款给被告的事实,故应承担举 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应当予以驳回。二、通过对原告说明的事实理由分析说明不存在真实有效的借贷关系。1、原告陈述被告是于20*年*月*日因开店装修缺钱向原告借款2, 300,000元整,

3、而实际情况是被告在20*年*月*日就已开业经营,原告所述与 事实情况不相符。原告又说20*年*月份向被告主张要求还款,这一事实除了原 告的.陈述外也没有相应的证据辅助证明原告有向被告主张过还款,依据证据规定 76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交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 不予支持。2、原被告之间既非朋友关系也没有经济业务往来,原被告借钱给被告与 常理不符。3、如果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原告*应当是向被告写收条而不应该 是借条。三、即使存在原告所说的借贷关系,因原告未能举证说明未超过两年的举 证期限而丧失胜诉权。法律规定,欠条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限是2年,已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 欠条,

4、诉讼时效期限从注明清偿欠款日期之日起算;对没有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 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欠款人出具欠条的次日起算。原因是,对于没有履行期限 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因 此,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 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 (1994)35号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 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 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

5、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 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而本案的欠条并没有注明出具欠条的日期及任何的时间上的说明,作为原 告应当举证说明该欠条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否则,法院应当驳回诉讼请求;综上所述,原告起诉被告偿还原本不存在的欠款是一种严重不实的诬告行 为,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债务纠纷答辩状范文答辩人:XXX答辩人就与XX 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一、答辩人与XX签订的“委派外驻陕西省、西安市驻点销售塑铝板合同 书”部分条款无效。1. XX与答辩人之间系一种劳动用人关系。在双方签订“委派外驻陕西 省、西安市驻点

6、销售塑铝板合同书”第一条第二项:“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一定数 额的基本工资,并享受甲方员工医疗、养老、失业、工伤意外保险等福利待遇”, 可以明确XX每月向答辩人支付工资且作为用人单位,为答辩人购买社会保险的事 实。另外,XX在本合同中将答辩人称为“供销员”,XX将答辩人称为“供销 员”,众所周知,“供销员”系为用人单位从事业务销售工作的劳动者特定的称 呼。由此可以确定,答辩人系XX有限公司一名员工,签订的“委派外驻陕西省、 西安市驻点销售塑铝板合同书”是一份劳动合同。2. 该合同第三条的条款无效。条款中“乙方未结算给甲方的货款在二00 五年继续在顺延由乙方负责结算给甲方。责任由乙方承担”的规定,

7、违反了我国的 法律法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 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规定,劳动者作为法人企业的工作 人员,为法人企业工作,谋利益,对外代表法人企业,产生一切权利和义务由法人 承担。劳动者作为员工不应当也无能力去承担法人的法律责任,这是法律所明确规 定和社会的共识。但XX有限公司强加要求答辩人独力收取货款,并承担未能收取货款的法 律责任,这无疑要求答辩人承担了法人企业自己应承担民事责任,显然违反了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该条款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是无效条款。3. 合同的第一条第一项的条款有失公允,是无效条款。该条款就双方销售形式作出规定

8、。“乙方根据市场需要用标准定货单向甲 方落单定货”;“凡甲方向乙方发出的每一件板乙方必须保证百分之百将本合同规 定的价格货款结算给甲方”,从条款内容不难看出,XX有限公司是以经销商的经 营形式来规定答辩人供销工作,答辩人只是企业员工,却被以要求从事经销商的工 作,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发生严重的倾斜,答辩人承担义务远远超过了享 有权利,违反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显失公平,有失公允。该条款为无效。综上所述,该合同所规定答辩人承担还款责任的条款均属无效。二、XX有限公司要求答辩人支付拖欠货款没有法律依据。答辩人作为XX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外代表法人企业,答辩人跟第三 方签订塑铝板买卖合同,合

9、同双方当事人应为XX有限公司和第三方,合同关系而 产生权利和义务应XX有限公司和第三方享有或承担。答辩人在所有买卖合同中, 只作为员工,代表XX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并非合同本身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能向合同对方当事人主张权 利,合同双方不能打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肆意向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XX有限公 司追欠货款,只能向买卖合同中购买者主张还款权利。因此,XX有限公司向答辩 人主张支付货款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三、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本案中欠货款对帐单的对帐时间为 20XX年1月25日,距今有两年零四个多月,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XX有限 公司提起还货款诉讼没有法律依据。以上答辩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并采纳。此致XX人民法院答辩人: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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