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学习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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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学习心得体会 篇一:学习法理学的感受时间无情的在我们年轻的脸上留下岁月的痕迹,不知不觉间,学习法理学已经半个学期了。在这段时间里面,伴随着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的变化,使我对本人的人生道路充满了迷茫,显现出一种无所适从的状态。 就在我处在迷茫时,它走入了我的心间。它确实是法理学。它就像朋友一样协助我,像我的父母一样疼爱我,像老师一样关心我。在这盏明灯的指引下,我走出了迷茫期,大步迈向充满阳光的大道。 在正式上课之前,我预习了法理学这本书,竟然有些看不明白,里面大都是一些理论的内容。后来听了张老师的课逐步明白了法理学是“法学”研究中的一门科学。对国家制定“法律”进展“理”的研究,即法律标准的合

2、理合法性,也确实是说国家在制定出台详细的法律标准时,应当共同遵照的根本原那么和精神,这些原那么和精神同公民认知、社会现状息息相关,当今社会主要表达法治和民主的精神。学习法理学应当要与实践相结合。 法学的研究的学科都研究法或法律现象,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与其他法学学科的不同之处在于,法理学研究的是法或法律现象的一般性征询题,而不是法或法律现象某一个方面的详细征询题。在我国法理学的研究范围概括为:法的本体论、法的历史论、法的运转论、法的关系论、法的价值论等五论。法理学的功能有1、法理学是法学的入门与导游。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根底理论和方法论,属于理论法学,它提供的不是详细的、有用的知识,而是抽象的

3、、根底的理论,如法的根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这些根底理论不仅为法学的其他学科提供了入门的知识和理论,也为法学的其他学科提供了理论的指导。2、法理学能启蒙和传承法律精神。在法学的所有学科中,法理学是最具思想性的一门,它是以启蒙和传承法的精神与理念为核心的。3、学习法理学可以培养与训练法律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所特有的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者必须具有的职业技能,而法理学中承载着培养与训练人们法律思维方式的功能。因此,学习法理学的意义特别严峻。我认为学习法理学时应该留意切忌死记硬背,尽量多考虑,用书上所举例子、其他课程中相应的知识或已掌握的现有知识来理解法理学,使抽象的内容变成详细征询题,不要

4、单纯地把法理学看成是独立的部分,而应该将法理学与其他部门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不然容易步入学习法理学的误区。 上法理学的课程时,老师讲得生动形象,粗浅易明白。并在讲课期间插入一些例子,使我在课前预习不明白的征询题在老师授课时迎刃而解,对法理学的学习决心更大了。我相信在老师的悉心教导和同学们认真听课下会在法理学这方面有更深的造诣。 我为能掌握这种有用的思维工具而骄傲,我应该好好学习法理学知识。篇二:法理学 一简答题 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托国家强迫力保证施行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开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标

5、准体系。 、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详细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法律解释:指对法律的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 4、守法: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按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5、法的溯及力:指新法公布后对在此之前的行为和时间是否适用的征询题,即是都溯及既往的征询题,假设适用,那么该法有溯及力,反之那么没有溯及力。 6、法律思维:法律职业者的特定从业思维方式,是法律人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考虑,分析,处理征询题的考虑方式。 7、法律行为:一切具有法律意义或可以引起法律效果的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可以引起法律关系的构成,变更和消灭。 8、法律关

6、系:被依法确认和调整,表现为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社会关系。 、免责:指行为人施行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法律特别规定可以部分或全部的免除法律责任。0、法律推理:法律人将逻辑运用于处理案件过程的思维方式。 二法律谚语 1、法无明确禁止即自由:关于私法(民法等)领域来说,只要相关法律法规中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公民或者法人就可以自行商定或者为一定行为;关于公法(刑法、行政法等)领域来说,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确实是禁止的,比方说法律没有授权某行政机关具备强迫执行权的,该行政机关就不能行使强迫执行权,还有“罪刑法定”也是法无授权即禁止的一种方式。 2、没有无权利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和

7、义务是互相关联的,即对立统一的。权利与义务一个表征利益,另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受动的;就此而言,它们是法这一事物中两个别离的、相反的成分和要素,是两个互相排斥对立面。同时,它们又是互相依存、互相贯穿的。互相依存表现为,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存在和开展。它们的存在和开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开展为条件。借用黑格尔关于对立统一关系的一般阐述,确实是“每一方只有在它与另一方的联络中才能获得它本人的本质规定,此一方只有反映另一方,才能反映本人。另一方也是如此;因此,每一方都是它本人的对方的对方”。互相贯穿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互相渗透、互相包含以及一定条件下的互相转化。从上述对立统一关系的意

8、义上,可以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3、任何人不得担任本人案件的法官:这是英美一般法自然公正原那么的内容之一,根本内涵是假设一个法官与法庭受理的某一案件有个人利益牵连,那么他就不能审理这个案件,这是保证审讯无偏私的必定要求,这确实是任何人不得作为本人案件的法官原那么。这一原那么在大陆法系理论中称谓回避原那么。任何人不得作为本人案件的法官的原那么不仅适用于司法领域,同样也适用于行政领域,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时也必须遵照这一原那么。 4、无义务那么无责任:法律义务是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没有法律义务就没有法律责任了。 三.简答题 1简述法和适应的区别: 产生的时间、方式及存续时

9、期不同;表达的意志不同;调整的内容不同;施行方式和效力不同;适用范围不同。 2. 简述司法的原那么 法制原那么;平等和公正原那么;司法独立行使原那么;司法责任原那么。 简述行政执法的原那么 合法性原那么;合理性原那么;民主原那么;责任原那么。 4简述确定法律效力位阶的一般原那么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按照行政级别断定5. 简述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行为调整方式从个别到一般化;由适应到适应法到成文法;由私有制阶级构成,国家产生相关;在混沌一体的一般标准中法律道德宗教产生分化构成各自独立的标准系统。 6. 法律和自由的关系 自由需要法律确实认和保障;自由需要法律去排除人们之间的互相强迫与损害;自由需

10、要法律排除主体对本身的滥用;自由实现的条件需要法律确认和保障。 假定关于该规那么的适用条件的规定 处理关于行为方式的规定权利、义务的规定 法律后果对遵守或违犯规那么的行为确实信或否认 . 简述法律解释的重要性 法律是概括的,抽象的,只有通过解释才能成为详细行为的标准标准 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只有通过结实才能不断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 人的才能是有限的,只有通过不断结实,法律才能趋于完善 .简述法律和适应的区别 产生方式不同原始适应的产生和开展不经由特别权力机关,而是自发行程的。法是由国家有认识的制定或认可的,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基于本身的根本利益和集体利益并出于维护和开展这种利益的目的有意而

11、为之的。 表达本质不同适应反映的是人们之间利益的一致性和平等关系;法那么是反映社会统治集团的意志,维护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的根本利益。适用范围不同适应遵照属人主义原那么,法律遵照属地主义原那么 调整内容不同原始人按照适应行事,在一般情况下权利与义务不别离。法对行为的调整以权利与义务的别离为条件 施行方式不同适应是依托社言论等等外在力量保证,法律是依托国家这一特别的暴力机关保证施行,有国家强迫性 历史使命不同原始社会适应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与维护原始平等的社会关系和血缘关系,维护共同利益。而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于确立和维护有利于社会统治集团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原始适应具有平等性,无政治色彩而

12、法律具有强烈的政治倾向。 10简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的区别 法律构成大陆法系为成文法,一般不承认判别法英美法系除成文法外以判例法为主主法区别大陆法系采纳法典方式英美法系大都采纳单行法律法规司法区别大陆法系法律按照和服从成文法律,不是立法者,不能制造法律 英美法系法官既服从成文法律又按照判例法还可以用判例的方式制造法律。 法律分类区别;审核制度区别:大陆法系除细微案件独任审理外,一般采纳合议制不实行陪审制度。英美法系除高级上诉法院外,一般采纳独任制,实行陪审制度。 四阐述题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中具有逻辑联络的各个环节。法律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

13、转的全部过程。首先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标准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具有逻辑关系的各个关节的构成要素其次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再次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转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最后权利和义务全面的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因此我们认为法学是权利与义务之学。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标准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标准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国目前法的渊源一般有本质意义法的渊源和方式意义法的渊源。在本质意义上,法的渊源指法的内容的来源,如法渊源于经济或经济关系。方式意义法的渊源,即法的效力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和地

14、位的法的不同表现方式。而由于社会制度、国家治理方式和构造方式的不同及受政治思想、道德、历史与文化传统、宗教、科技开展水平、国际交往等的阻碍,在不同国家或不同历史时期,有各种各样的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标准性文刊:、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另外国家政策也是当代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之一。按照国民法通那么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因此国家政策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篇三:法理学总结归纳 法理学总结归纳 第一章法的本体 第一

15、节法的定义 一、法概念的争议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本质的看法三、国法 四、法的特征 五、法的作用第二节 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的含义二、法的价值的品种三、法的价值冲突 第三节 法的要素 一、法律规那么 二、法律原那么 三、权利与义务 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一、法律部门 二、法律体系 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第六节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含义:广义与狭义二、法的效力的按照 三、法的效力范围 四、法的空间效力 五、法的时间效力 第七节 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二、法律关系的品种 三、法律关系主体四、法律关系的内容五、法律关系客体 六、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第八节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二、法律责任的竞合 第二章 法的运转 第一节立 法第二节 法的施行 一、法的施行 二、执法三、司法四、守法 第三节 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一、法适用的目的 二、法适用的步骤三、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第四节 法律推理 一、法律推理的概念二、法律推理的品种 第五节 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 二、法律解释的方法与位阶三、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第三章 法的演进 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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