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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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专题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程序如何规定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填写成本费用不能准确核算”(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

2、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2、请问核定征收企业按什么预缴所得税?国税发200830号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

3、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3、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做帐风险点在哪里?【1】会计利润控制点问题虚报有代价【2】成本核算凭证控制无票胜有票【3】核定企业风险控制鉴定表第三项【4】事先核定与事后核定的意义征管不是稽查【5】房地产;中介机构;-主动申请还是被动核定财务风险控制方法没有100%正确。相机决择,两害相权取其轻。案例:核定征收,会计利润大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处理方法案例:商业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所得率5%;年收入1000万元,缴所得税12.5万元。会计利润:300万元。因核定后白条没有入帐。危机处理方法:【1】承认会计帐务处理错误。会计信息失真。

4、【2】坚持核定征收。坚持成本费用核算不实。【3】协调沟通,可同意稽查重新核定应税所得率。偷税的认定:广西地税桂地税发(2010)19号(十八)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证据证明以前核定征收的税款偏低,不定性为偷、逃、抗税的,不宜进行税款追缴,也不作为违法行为来处理,但可以作为下一年度核定调整的依据。河北地税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号十八、应纳税所得额增减变化达到20计算口径问题实行定率征收的企业,按全年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实际经营核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比较,其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

5、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以下类型的企业不实行:(一)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二)汇总纳税企业;(三)上市公司;(四)银行及其它金融企业;(五)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4、案例: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诉沈阳市地税局稽查局案和平区法院行政庭开庭审理了34名律师状告沈阳市地税局稽查局案。2008年6月23日,稽查局对辽宁同方律师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分别对34名律师补征0305年度个人所得税滞纳金共计1690余万元,原告不服。一审原告胜诉.原告认为:同方律师事务所未设成本费用帐,故不能对律师事务所按查账征收方式计算个人

6、所得税,而应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辽地税发(02)73号辽宁省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规定,税务机关为同方律师事务所核定征收率为5%,同方律师事务所0305年已按5%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认为:同方律师事务所具备查账征收的条件,税务机关要求同方律师事务所按查账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方律师事务所拒不执行。同方律师事务所账目齐全,应当据实申报,查账征收。税务机关依据审计报告向审计机关提供的财务报表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市税务检查中部分涉税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国税函2005402号三、对于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税务检查中发现其实际应纳税额大于税务机关

7、核定数额的差额部分,应据实调整定额数,不进行处罚。5、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收入计算所得税争议处理林场案例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收入,应按辽国税发200942号第八条规定处理,即“纳税人取得的非主营业务经营活动收入,扣除相关成本及税费后,其余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相关成本无法查实或核实的,按非主营业务经营活动收入乘以应税所得率后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收入的税务处理问题冀地税发(2009)48号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所取得的正常生产经营之外的偶然收入,如土地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资产转

8、让收入、应税的财政性资金等,应将扣除取得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的所得,并入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收入和应税所得率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6、关于核定征收的建安企业分包业务确定收入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核定征收的建筑安装企业向外进行项目分包时,分包收入额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应当全额作为“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7、旅游、广告代理业核定征收的应税收入额如何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

9、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根据上述公式,旅游、广告代理业核定征收的应税收入额不允许扣除转付给第三方的支出。旅游、广告代理业等行业核定企业的应税收入额是否允许扣除转付给第三方的支出?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对收入总额做了明确规定,国税函2009377号也明确:“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所以旅游、广告代理业等行业的企业核定征收的应税收入额不得扣除转付给第三方的支出。(另外,此类企业的支付对象通常是酒店、广告公司

10、等单位,是可依法取得发票的,同时收入通常也可以做到准确核算,因此税务机关应引导此类企业建账并实行查账征收。8、查账改核定,再改查账资产扣除处理辽地税函(2011)16号(六)查账征收企业改为核定征收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如何处理?以后年度如再转为查账征收能否继续弥补?查账征收企业改为核定征收后,不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以后年度转为查账征收后也不能弥补核定征收年度及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核定征收期间形成的资产(如开办费)在以后查账征收年度能否摊销?答: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账簿并进行会计核算,核定征收方式没有免除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责任。纳税人各项资产的计税基础的确定和折

11、旧或摊销的扣除,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处理。如果能够通过原始合法凭证确认核定期间新增资产的计税基础的,则允许在查账征收年度内在剩余使用年限内(资产全部折旧或摊销年限不低于税法规定最低年限)折旧或摊销扣除;如果不能确认计税基础的则不得计算扣除。核定变更为查帐征收后,资产折旧和长期待摊费用能否延续扣除?问:2009年前,我是一家核定征收企业,2010年1月起转为查帐征收,核定征收期间未摊销完毕的费用如开办费是否可以继续在税前返销,相关的资产折旧是否继续计提?答:核定征收期间发生的费用一般不得结转到查帐征收年度。如果你企业的资产折旧符合税法规定并且不同征收方式年度折旧年限与残值确定方法没有出自避税安排的调

12、整,资产的计税基础能够举证符合查帐征收的要求,那么这些资产在查帐征收年度发生的折旧可以在所属年度税前扣除。长期待摊费用也可比照这个方法确认。核定变查帐,折旧和长期待摊费用能否延续扣除?答:核定征收期间发生的费用一般不得结转到查帐征收年度。如果你企业的资产折旧符合税法规定并且不同征收方式年度折旧年限与残值确定方法没有出自避税安排的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能够举证符合查帐征收的要求,那么这些资产在查帐征收年度发生的折旧可以在所属年度税前扣除。长期待摊费用也可比照这个方法确认。核定变查帐,核定年度的应收帐款能否在查帐年度报损?答:核定征收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已经综合了各类成本、费用、损失等因素,是按综

13、合税负纳税的,不存在额外坏帐报损的计税方法。因此,核定征收企业的收入不得以坏帐形式再从以后年度收入中扣除。核定变更为查帐征收后,核定年度的应收帐款能否在查帐年度报损?2009年前,我是一家核定征收企业,2010年1月起转为查帐征收,核定征收期间发生的应收帐款在2010年以后发生坏帐,能否报批并在税前扣除?答: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已经综合了各类成本、费用、损失等因素,是按综合税负纳税的,不

14、存在额外坏帐报损的计税方法。因此,核定征收企业的收入不得以坏帐形式再从以后年度收入中扣除。9、同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采取两种征收方式?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一宗建设用地,开发某住宅小区项目,其中绝大部分住宅由其自行开发,另一小部分由挂靠单位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义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管理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部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财务记载详细、真实、完整,符合查账征收条件;挂靠单位开发部分未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账务处理中,由挂靠单位建账,但账务混乱,收入、成本、费用残缺不全,难以查实征收。答:按照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规定确定纳税人,然后可以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上述情况可以分别采取不同的所得税征收方式。即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并单独建账的部分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对挂靠单位建账部分采取核定征收方式。10、关于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收入额确认问题自2009年1月1日起,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收入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执行,即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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