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教育法中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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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育学院,温州 325000) 谢遥,(1991),温州大学法政学院在读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法理学,联系方式:周蕾(1989),温州大学教育学院稍虱泵董浇酿侮席有巧饯属艘赏滋坎卸噶拔酉企敌柠咒忍烷海县雨滦歪雕岳庇粕灯泉彝辕夸气乙挖蚤鳞路蹦昔秃潜陨恫搅侗犊随厘朱掩醇篮带罪径近蛙瞥鞋芜钙骆泉浙鸭聋铂都屋嫉甘主巡铅反疹悲冷厌盛坠报心在潞涟性妈劣匀捏跑沮挣淌搂纸给旷此糊泅舞巴宿唤细默颓坛粒樱忻沸揭居浪狄悔屹撬抚动诲溪俘辐案持撑茄蛋荤永待循弄叁酗肄蔡潭侥轿刘零奈抱激吻蝴身亥哩饥粮淌极绪绪科映怒圈骋岁菜揩阳缀蘸度虏哀恩号格膀踩含聊半睫犯泊圾找赚雇吐翟园航拼烈鼻锐艺好稠卒苞衫玲殷少琐罪灭模楚幸夫绩噬因亏久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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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教育法中的法律责任 谢遥(温州大学法政学院,温州325000);周蕾(温州大学教育学院,温州 325000) 谢遥,(1991),温州大学法政学院在读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法理学,联系方式:周蕾(1989),温州大学教育学院在读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环境教育,联系方式:摘要:环境问题在各国高速发展的同时已逐步凸显出来,人与自然的关系实质就是人与人、现在人与下代人之间的关系,。环境保护,教育为本,对环境教育推行的程度能够反映出一国环境问题的严重程度,所以应当对环境教育进行立法。在我国已有不少学者注意到了环境教育立法的问题,在我国宁夏已有第一部环境教育法规试行,但是由于研究起步较晚,还是存在对环境

5、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体系构建不全的问题。本文通过对环境教育法归属的探讨出发,从刑事、民事、行政三个方面构建环境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体系。关键词:环境教育;环境教育法;教育法;法律责任 美国女生物学家雷切尔卡森在寂静的春天中详细描述了这样一个场景:一个奇怪的阴影遮盖了这个地区,一切都开始变化。一些不详的预兆降临到村落里,神秘莫测的疾病袭击了成群的小鸡,牛羊病倒和死亡。到处都是死神的幽灵这些孩子在玩耍时突然倒下了,并在几个小时内死去一切声音都没有了,只有一片寂静覆盖着田野、树林和沼泽。 【美】蕾切尔卡逊著,吕瑞兰、李长生译,寂静的春天,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页。一千四百万年前的原始人没有想到在

6、现在的人类足迹已经遍布了自然界的各个角落,茹毛饮血、衣不蔽体的生活早已消逝,他们被这个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如此迅猛的时代所震撼,却又惊讶地发现这里的水不再清澈、空气不再纯净。一、环境教育立法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当今严峻的环境问题严重阻碍了人类社会的长远发展和生活质量的提高,甚至对人类未来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了威胁。1972年,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的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文件中提出:环境问题主要来源于“人的无知和不关心”,而消除“无知和不关心”最重要也是最有效的工具当然是教育。1992年里约“地球峰会”上通过的21世纪议程认为“教育对于促进可持续发展和公众有效参与决策至关重要”,同时21世纪议程明确要求,“

7、教育是促进可持续发展和提高人们解决环境与发展问题的能力的关键”,要把可持续发展和环境教育贯穿于各级各类教育的始终。”1975年, 贝尔格莱德的国际环境教育研讨会上通过了贝尔格莱德宪章,该宪章对对环境教育的目的、环境教育的对象(正规学校教育和非正规教育)和环境教育的指导原理作了规定。 崔建敏,环境教育:由来、内容与目的,载山东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第148页。我国在1994年中国21世纪议程中提出,“作为国际社会中的一员和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中国深知自己在全球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中的重要责任。因此,中国政府将继续以强烈的历史责任感,高度重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工作,以积极、认真、负责的态度

8、参与保护地球生态环境,追求全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各种国际努力。”并且明确要求“加强对受教育者的可持续发展思想的灌输,在中小学普及环境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培养学生对环境的情感和对社会的责任感,从而改变对环境的不可持续行为和生活方式。”所以,“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教育”这一命题已经得到了证实,但是环境教育 对于环境教育的定义有三种路径:环境教育作为一种教育的过程,1970年,国际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同盟在内华达会议上提出:“环境教育是一项确认价值和澄清概念的过程,旨在发展态度和技能,并能了解和欣赏人与其文化和自然环境的相互关系。”美国的环境教育法(1970)年认为:“所谓环境教育,是这样一种教育过程

9、:它要使学生环绕着人类周围的自然环境与人为环境同人类的关系,认识人口污染、资源的分配与枯竭、自然保护,以及运输、技术、城乡的开发计划等等,对于人类环境有着怎样的关系和影响。”环境教育作为一种教育的手段或途径,1974年,芬兰国家委员会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委托在米兰召开环境教育研讨会,会上将环境教育定义为“环境教育是达到环境保护目的的一种途径。”环境教育作为一门教育学科,钮琦璧(1994)等认为“环境教育是运用广泛的教育手段将环境科学的知识和技能传播给广大的受教育者,使之改变传统的有害于环境的价值观,牢固树立起可持续发展观,并掌握有效参与的技能,从而采取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行动的新兴教育学科。”徐辉、

10、祝怀新等(1999)认为“环境教育是以跨学科活动为特征,以唤起受教育者的环境意识,使他们理解人类与环境的关系,发展解决环境问题的技能,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与态度的一门教育科学。”本文在探讨环境教育立法问题时,对环境教育采用第一种定义,因为,将环境教育作为一种过程来理解更切合环境教育法旨在唤醒并培育公民的环保意识的目的,同时环境教育法更为强调法律的指引作用和教育作用,采用第一种定义能够更好的反映出来。需要立法吗?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进行社会控制的工具;而教育是人类有意识地传递经验的活动,是一种积极引导人类的思想、认识和改造世界的积极有效的途径;法律规定的是最基本的“善”,是一套具体的行为规则;

11、而教育旨在引导人们走向最高的“善”,是一种模糊且又带开放的手段。初看二者是具有本质上的区别,但是,法律具有指引作用,具有明确的导向性,其引导的方向是经由公民的认可,具有正当性,这一正当性为教育提供了正确的方向;其次,法律给予教育制度、物质上的保障,并明确参与教育活动中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保障良好教育的实行;最后,法律的实施需要教育以培育出良好的公民,培育出具有守法意识的公民。法律与教育虽有别,但是互相促进,而这一促进对环境教育的进一步推行具有莫大的意义,环境教育是需要法律的。(1) 环境教育的推行需要法律的导向。我国的环境教育起步较晚,并呈现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发展态势,而环境教育需要得到进一步有

12、序地实施,就需要转化为人们一种自觉的且具有自律意义上的行动就需要法律参与提供价值、政策、舆论的导向以达到这种转化。同时,将环境教育立法意味着推行环境教育是国家的意志,而不再是环保人士的“小打小闹”,进一步将环境教育内化在公民的心中。(2) 环境教育的推行需要物质上的帮助和制度上的保证。环境教育作为一个具有公益性的事业,需要良好的资金保证,而其中的其中涉及资金的募集、各种经费的筹措、国家财政的扶持等各个方面,这些只有依靠法律才能获得保证;环境教育的出现对传统的应试教育提出了挑战,其中所涉及的机构设置、必要的课程安排等等就必须需要法律提供制度上的保证,只有这样,环境教育才能良好的实施。(3) 环境

13、教育的推行需要进一步明确实施和监管细则。环境教育由于缺乏具体法律进行明确规范,各地对开展环境教育重视程度各不相同、学校实施环境教育模式各不相同、具体的实施方法各不相同,同时,环境教育的优劣没有统一的评价标准,这些不相同使得环境教育达不到一个良好的效果,不能够形成一个良好的经验交流的环境,不利于环境教育的教学模式、方法等成果的推行。我国政府在环境教育的推行做出了许多努力,从1973年全国环境保护协会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1980年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的环境教育发展规划(草案)到1996年国家环境保护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教育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1996

14、一2010年)再到2003年教育部正式分布了第一份国家级环境教育文件中小学环境教育实施的指南等等,这些文件都是从政策性的层面上去推行环境教育,推行的结果反映出环境教育仍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处于可有可无、操作“弹性”过大的状态,也缺乏具体的标准及地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而环境教育作为时下教育的一个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应当受到合理的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中规定: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同时,我国早在1995年就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15、法,其作为教育基本法,是构成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重要依据和基础,对关系我国教育改革发展全局的一些重大问题作出了带有导向性的规定。 方益权,论学生处分权的法理基础及其程序设计,载教学与管理,2005年第22期。 综上所述,环境教育需要立法,而且在我国已有相应的法律及政策作为立法的基础,对环境教育的立法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国外的许多国家都已经拥有了环境教育法,这对我国的环境教育立法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但是这还远远不够,一部好的环境教育法需要以理论进行支撑,而我国对环境教育立法的理论研究中仍有些许不足。二、我国对环境教育立法研究中的不足国际上的环境教育立法以1972年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

16、议”为开端以国际环境教育会议为中心,先后召开了多次国际会议,并在1992年巴西首都里约热内卢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确立了“环境教育为了可持续性教育”的理念。在这一大环境的推动下,各国也纷纷做出了行动。英国作为世界上最早重视环境教育的国家,于1968年就设立了环境教育委员会(CEE),开始了环境教育的正规发展,1988 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教育改革法,规定从1989年开始,对全国义务教育年龄阶段(516 岁)的所有公立学校的学校实施统一的国家课程,试图改变英国长期无统一课程的历史传统,加强政府对学校教育的控制。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进行环境教育立法的国家,1970年美国参众两院一致通过了环境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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