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房屋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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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土地房屋转让合同篇一:集体土地房屋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 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就乙 方向甲方购买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和房屋周边自留山、自留 地的土地使用权签订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合同标的设施和该房屋周边属甲方所有的自留山、自留土的土地 使用权(附地标图及照片)。2、本合同项下房屋相应的土 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第二条计价方式与价款。元整)。上述总价包括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价款; 房屋前后坪、围墙等附属设备、设施价款;以及该房屋周边 属甲方所有的自留山、自留土的土地使用权价款。第三条付款方式及期限第四条双方权利义务1、甲方

2、保证其系本合同项下房屋的所有权人,且其对 该房屋的处分已征得该房屋相关权利人的同意;而且没有任 何其他纠纷。2、乙方此后如出售本房屋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无 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所有相关手续,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该房 屋不能办理相关手续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 部责任,并赔偿乙方的购房款及房屋升值后收益款。3、乙方应依约按时支付合同价款,逾期支付,应承担 相应的违约责任。房屋买卖合同第五条特别约定1、甲方所属村民小组集体和甲方所属村委会均对甲、 乙双方买卖本合同标的无异议,并愿意给予乙方视同本集体 村民待遇。2、房屋交付后,如发生房屋征收或拆迁等对房屋及相 应土地的补偿,由乙方所有。第七条

3、本合同共贰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村委会存底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字 后生效。甲方(签名、捺印): 乙方(签名、捺印):合同签订时间:年 月日村名小组集体成员(签名、捺印):所属村委会(盖章):见证人:篇二:集体土地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身份证号:买受人:身份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 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 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套房达成如下协 议:该套房所在地:号,楼层为第 层 边,主体结构为框 架结构,建筑层数为6层,该套房的用途为普通住宅,层高 为3米带板,朝向为,室

4、厅,该套房建筑面积共平方米, 该房屋自卖之后,双方永不反悔,任凭卖方居住、出租、转 让处理,卖方及亲属无权干涉,此房卖前未尽事宜(含界址、 产权等),买方概不负责,由卖方处理。、计价方式与价款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整(小写)元,本条所称建 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和, 包括套内阳台,挑廊与及楼梯间的分摊面积。二、付款方式与及期限分期付款:第一期为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付购 楼层套房浇楼面水泥时付元,第三期为交房后天内一次 性付清所差款项元,如房屋需变更,办证所需税、费、出卖 人概不负担,均由买受人负担。 出卖人保证该套房没有产 权纠纷,如政府建设、城建等单位执法部门

5、在清查套房超面 积、超层高所产生产权纠纷,概由出卖人承担会部责任(含 罚款),买受人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其他产权纠纷,由出 卖人承得相应违约责任,在保修期内除自然灾害外造成的房 屋质量问题其房屋结构安全及经济责任由出卖人负责。三、使用承诺买受人使用该套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套房的建筑主 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附件另有 约定者,买受人在使用该套房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 用与套房有关的共同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同部位与共用房 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套房有关的 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四、双方的权力和义务1、卖方必须保证房屋的工程质量和遵照政府的建造章

6、程依法建造。如有违反,一切后果由卖方承担责任。2、卖方必须保证出入畅通(买方不分摊任何费用), 含顶楼天面可以共用(装水塔,太阳能及其他设施等。)3、土地属集体地土地,按现有的政策不能办理房产过 户手续,本协议同样有效。如有政策允许办理,卖方应无偿 协助配合买方办理一切手续证件,如遇政府拆迁,本套房用 按政府的补偿归买方所有(注:按政府的货币折换补偿方式 按市场价计算)。4、买方对本套房有权随时转让和使用,卖方无权干涉。五、交房标准及时间内墙,天棚混合砂浆打底,安装好铝合金窗户,外墙, 楼梯间及公共设施装修好。交房时间:年 月日止。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 方可以另行签

7、订补充协议。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当采 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本合同及附件共页,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 中出买人一份,买受人一份。六、补充知款1、水、电开户费用由买受人自理:楼梯间的路灯,按 层数各自负责。2、底层杂物间/平方米。3、套房加杂物间总价款,合计金额:。4、此套房产权,使用权由买受人系下全权所有继承。5、其它约定:在政府政策允许办理产权登记事宜,出 卖方必须无条件提供手续协助买受方办理房产登记等一切手续,所涉及的费用由买受方 自负。7、出卖人承诺:出卖人拥有对本合同项下房屋完全的 处分权。8、买受人承诺:买受人真实地愿意购买本合同项下

8、的 房屋。9、附件:房屋平面图出卖人:买受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日年篇三:集体土地转让协议书8宅基地转让协议甲方:身份证:乙方:身份证:甲、乙双方本着责任分清、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充 分的协商,现就甲方向乙方有偿转让*市*区古三村民委* 村第0006号 之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长期使用)及上盖 有砖瓦房的房产所有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由双方共同遵 守。一、甲方同意将位于*市*区古三村民委*村第0006 号面积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上盖有砖瓦房房产有偿转 让给乙方。二、该宅基地四邻至:东邻:、西邻:、南邻:、北 邻:。三、双方责任。1、甲方保证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权属甲方使用,在转让 使用前甲方保证没

9、有将该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也不存在 其他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上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交接 后因甲方发生在转让前存在的债权、债务纠纷,甲方承担全 部责任,按甲方违约处理。2、如国家政策允许过户,甲方无偿协助乙方办理过户 手续,有关过户甲、乙双方要付费用由乙方负责。3、乙方责任:在使用期限内,如遇国家或者有关政策 部门依法对该地征收时所赔偿的全部资金归乙方所得,相关 费用均也由乙方负责承担。所得的全款甲方自得到此款后,须 于一周内给付与乙方。甲方自得到征购款一周内未将此款交 付给乙方的,乙方可向甲方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此款,且可向 其追讨征购款20%违约金。若甲方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 宅基地时,乙

10、方的全部投资经评估后,甲方按其评估值无条 件支付给乙方,且应支付房产总造价五倍的赔偿金。四、转让价格为人民币8万元(大写:捌万元整)。五、甲方已移交旧房屋的房产证给乙方。六、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以及其继承人不得向乙方主张 享有该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使用权。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除,所签订的补充和修改 与本协议不可分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 字之日起生效。甲方复印身份证一份给乙方留存。甲方:乙方:继承人:签订日期:年 月 日签订日期:公证人:身份证:签订日期:年 月 日年 月 日篇四:集体土地房屋买卖能否买卖集体土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般亦

11、不予返还【案情】20XX年7月4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嵇某某签订房产转 让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原告将其位于王兴中学门前的三间 平房、两间厨房、十四间猪舍、一台饲料机等墙院内所有建 筑设施以及院外零星土地转让给被告,被告于20XX年7月 20日一次性付给原告转让费55000元,王某某协助嵇某某办 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由嵇某某负担等。时任村委会党支部书 记的李某某及村委会副主任(无正主任)张某某作为见证人 在协议上签字。协议签订后,被告按约支付了转让费55000 元,原告亦向被告交付房屋及其他标的物。交付后,被告对 上述房屋进行了维修和装潢,并增添了院墙门等。20XX年 11月4日,原告以双方签订的协

12、议违反农村宅基地相关法律 规定应归于无效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 房产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上述房屋及宅基地使用 权和饲料机等。另,讼争房屋除上述三间平房及两间厨房有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外,其他无任何手续。被告一直未 获得政府主管部门对宅基地转让的行政许可。被告在王兴社 区居民委员会1组已有宅基地一处。【评析】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产转让协 议的效力;二、如果协议无效财产是否应予返还。从本案来看,协议中约定的标的物包含两个方面,一方 面是饲料机等动产部分,由于该动产买卖并不违反法律规 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且已履行完毕,自然 不存在返还的问

13、题;另一方面是涉及房屋等不动产部分,由 于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其 效力争议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 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 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 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 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 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江苏省土地 管理条例第35条第2款规定:“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 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

14、。” 根据上述规定,宅基地 转让必须报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准予,此属行政许可,即合 同生效必须有此要式,而且买受方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司 法实践中,一般以此理由认定无效为主,而以认定有效为辅。 即在购买人购房以后,获得了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同 时,其又符合取得宅基地的条件,应当认定为有效。因此, 本案双方签订的房屋等不动产部分买卖协议应属无效。第二,无效情形下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 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 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 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

15、此, 合同被认定无效以后,双方各自返还财产应属于常态的一种 处理方式。无效以后主要审查的重点在于是否存在不能返还 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虽然在认定合同无效过程中,更 多地是考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但在判断能否返 还或有无必要返还时,则应更多地考虑地上房屋的现状与合 同履行的时间长短。实践中,集体土地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的 时间长短很好判别,而房屋的现状通常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与原买卖标的一致;其二,购房人已对房屋实施了部 分翻建或者添附且不可区分;其三,该房屋已被完全翻建; 其四,该房屋已自然灭失;其五,该房屋因征用、拆迁而灭 失,但购房人获得了拆迁补偿款;等等。司法实践中,针对上述情况,法院一般采取的是,除了 与原买卖标的完全一致且买卖合同履行时间较短情形予以 适当返还之外,其他的,一般是以不返还为主,尤其是当前 拆迁行为日益增多而导致的合同纠纷,当事人缺乏基本的诚 信,此种风气不能因当事人违反诚信却因司法裁判而使其获 得不当利益。本案中,由于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被确认 无效。同时,双方合同履行时间较长,买受人也已对该房屋 进行了维修和装潢,并增添了院墙门等,如果返还将给买受 人造成更大的损失,所以,此种情况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没有 必要返还的情形;又因在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受人也已经支 付了一定的对价,亦不存在折价补偿的问题。如何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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