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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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二、此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定章程提供范例,规范社会团体行为。三、社会团体制定章程,应包括此章程示范文本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和细化。四、()内的文字为制定要求,下划线上的文字为可选择项。五、社会团体据此范本制定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准确反映其特征。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

2、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英文名称: ,缩写: 。(可选)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 自愿结成的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全称)。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天津市 区/县。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第六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第七条

3、本团体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第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第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第三章 业务范围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 。第四章 会员第十二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

4、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社会团体应当具体、明确地分别确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条件;会员从事的专业或业务须与社会团体的名称、业务范围相关。)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 )由理事会/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

5、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团体章程;(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年(最多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九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6、(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时,可从会员中推选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是: 。(适用于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社团)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六)决定终止事宜;( )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社会团体可自行确定其他的职权,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会

7、员代表大会每届 年(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负责人/负责人;(不设常务理事的社团此处选择“负责人”,设常务理事的社团此处选择“常务理事和负责人”)(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8、;(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公开、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可选项)内部管理制度; ()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

9、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 三、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为可选项。理事人数大于等于50人的社团可以设立常务理事会。)第四节 负责人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负责人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负责人从理事/常务理事(不设常务理事的社团此处选择“理事”,设常务理事的社团此处选择“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必须

10、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任职年龄不超过 周岁(建议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三十条 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会长/理事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罢免程序:(一)本团体罢免法定代表人须由理事会做出决议,因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理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由2/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并推选一名召

11、集人召开理事会(联名理事应为已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理事)。罢免法定代表人的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罢免法定代表人的决议须由2/3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全体签名;(二)罢免法定代表人的理事会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经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若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社会团体须以书面送达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后,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根据理事会决议签署。社会团体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原因,并提供已通知原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证明材料。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按相关要求办

12、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不设常务理事会的社团选择“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的社团选择“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

13、的聘用,由理事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节 监事或监事会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设监事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本团体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监事人数在3人以上的,设监事会)第三十五条 监事、监事会/监事的权利和义务:(一)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二)监督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履行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三)检查本团体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第六章 诚信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第三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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