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中几个重要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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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法中几种重要概念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畴二、行政诉讼的管辖 三、行政诉讼参与人 四、行政诉讼的基本流程(程序)行政诉讼法中几种重要概念(P10案件审理中需要注意的几种问题): 1.撤回起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作出判决前,原告撤回自己诉讼祈求的诉讼行为,分为申请撤诉和视为申请撤诉两种。 ()申请撤诉。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后,法院宣布判决或者裁定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祈求,如果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她人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视为申请撤诉。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原告没有履行法定诉讼义务,人民法院据此推定原告申请撤诉。视为申请撤诉有两种状况

2、:原告经合法传唤,无合法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半途退庭的;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且又未提出暂不交纳诉讼费用申请的。 例题?单选题在行政诉讼中,( )。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 .原告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C.一审程序除波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开庭审理,不得书面审理 D原告撤回起诉应当在法院宣布判决或者裁定前提出 答案:D .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到庭参与诉讼的状况下,对行政诉讼案件通过审理后作出的判决。缺席判决合用下列状况: (1)被告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合法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2)

3、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合法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半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行政诉讼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合法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半途退庭的,可视其放弃权利,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例题?单选题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 ),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A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原告撤诉,原告经合法传唤无合法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半途退庭的.行政诉讼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合法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半途退庭的 C.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D.原告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合法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

4、可半途退庭的答案:A 3.诉讼中断: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诉讼程序因特殊状况的发生而临时停止。当中断诉讼的状况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程序,中断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根据规定,下列状况下,诉讼中断:()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白与否参与诉讼的;(B)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拟定法定代理人的;(C)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其她组织终结,尚未拟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与诉讼的;案件波及法律合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F)案件的审判须以有关民事、刑事或者其她行政案件的审理成果为根据,而有关案件尚未审结的;(G)其她应当中断诉讼的情形。4

5、.诉讼终结:指在诉讼程序因特殊状况的发生不能继续或者继续进行毫无意义状况下,结束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导致诉讼终结的状况是:(A)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她组织终结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C)因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白与否参与诉讼或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拟定法定代理人或因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其她组织终结,尚未拟定权利义务承受人而中断诉讼满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状况的除外。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裁判作出前,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用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6、。(A)合用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如因对罚款不服而起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必须具有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她因素,致使将来生效的判决或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也许性。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判决拟定此前裁定被告预先给付原告部分财物并立即交付执行的一项临时性措施。先予执行应当具有的条件:(1)合用先予执行的行政案件必须具有给付的内容。如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怃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的案件,或者某些行政补偿案件,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二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3)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产和生活。此种状况下,先予执行的裁定必须是人民法院依原

7、告的申请作出,而不能依职权积极作出。 审理根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根据,并参照合用规章。合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此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她规范性文献笫三节税务行政诉讼法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畴 (一)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畴的概念 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畴,也称法院的主管范畴,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税务行政案件的范畴,即法律规定的、法院受理审判一定范畴内税务行政案件的权限。换言之,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对税务机关的哪些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

8、诉讼。 行政诉讼与其她诉讼的一种重要不同之处,在于它存在着受案范畴问题,即并不是对所有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均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界定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畴,便于明确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及其她国家机关之间在解决税务行政争议方面的权限和分工。只有税务行政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受案范畴时,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才可以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畴 根据行政诉讼法、税收收管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现将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畴分述如下:1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因不服复议机关复议决定和裁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税务行政争议案件。目前此类案件仅限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9、及其她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案件,重要涉及四种状况:(1)对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有异议的;(2)对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的行为不服的;(3)对税务机关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行为有异议或不服的;(4)对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缴税款的行为不服的。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税务行政争议案件。此类案件重要是指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惩罚决定、限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税务行政争议案件。它具体涉及七种状况:(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的行为不服的;(2)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3)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告知出境管理机关制止出境的

10、行为不服的;(4)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措施不服的;()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惩罚行为不服的;(6)对税务机关回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或不予签受的行为不服的;(7)法律、行政法规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为了保证法院能对的、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既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足行使,又避免当事人不负责任“滥诉”现象的发生,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如下条件: (1)原告是觉得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一方面,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是行政行为而不是非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并且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11、的;另一方面,原告必须是受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本人而不是她人。但在行政诉讼中有一种例外,按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2、3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其她组织终结,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她组织可以提起诉讼,在这种状况下,依法承受其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的权益与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了直接利害关系。第三,要强调的是“觉得”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与否,要待人民法院的判决确认。但是,就起诉的条件而言,并不规定具体行政行为确属违法才干起诉,而只要原告觉得其违法就足够了。也就是说,合法权益是不是合法,与否被侵犯以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与否确属违法,均不影响原告资格的获得和当事人起诉。 ()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需明确指出实行

12、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名称,但要注意的是,被告参与行政诉讼并不一定是由于其作出了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是因原告觉得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才提出指控。 (3)有具体的诉讼祈求和事实根据。诉讼祈求指的是当事人向被告提出的并但愿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的实体权利规定。例如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祈求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等。事实根据是指原告向法院提供的案情事实和证据材料,用以阐明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已影响了原告合法权益。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受案范畴,即原告祈求人民法院保护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以受理的案件范畴。受案范畴与起诉权的行使具有直接的关系,当

13、事人只能在人民法院的受案范畴内享有起诉权。原告起诉除了要符合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的实体性规定外,还要符合某些程序法规定,例如法律规定必须通过行政复议后才可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才可提起行政诉讼;此外,起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进行,超过起诉期限当事人就丧失了起诉权。 3在理解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的税务行政争议案件基本上,进一步理解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才干明确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争议案件审理和审判权限。根据国内行政诉讼法及税务行政法规范的立法现状,人民法院不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她税务当事人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由于这些行为关系到国家和民族

14、的整体利益,虽然这些行为也许影响某些纳税人及其她人的利益时,这些个别利益也要服从国家的整体利益。(2)抽象行政行为。确认行政机关的这些抽象行政行为与否对的合法并予以撤销、变化的权力,只属于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而人民法院对这种抽象行政行为无审查、确认并加以撤销、变化的权力,因而不能受理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提起的税务行政诉讼。 (3)税务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对这些属于税务机关内部管理事务活动的内部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无权对此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也不应予以干预。 二 、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税务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 税务行政诉讼管辖,是拟定各级或同级

15、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的权限,明确它们互相间审理案件的具体分工。行政诉讼法第1条至第23条具体具体地规定了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和内容。这对税务行政诉讼也是合用的。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应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因此,第一审案件管辖明确后来,第二审案件的管辖也自然明确了。 (二)税务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 行政诉讼法在拟定税务行政诉讼管辖时,重要考虑如下原则: .便于原告参与诉讼。在税收等行政法律关系中,原告管理相对人一方始终处在被管理、被支配的地位。行政诉讼是为管理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的重要途径,保障管理相对人充足、以便地行使诉权是确立行政诉讼管辖的因素。固然,也要便于被告参与诉讼。 2便于人民法院办案。既便于人民法院勘验现场、核算证据、查明案情及对的、合法、及时地解决案件,同步也便于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执行。3.有助于人民法院公正审判。税务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拥有一定职权的国家税务机关。在拟定管辖时,应尽量地有助于排除或减轻来自行政机关的干扰,以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审判。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有关诉讼管辖的事项复杂、多变,诸多状况在立法时难以预料。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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