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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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侨大学文件华大科201320号关于印发华侨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学校各单位:华侨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经校长 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华侨大学2013 年 11 月 1 日华侨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华侨大学哲学社会 科学繁荣计划 (2012-2020的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发展繁荣我校人文社会 科学研究事业,凝炼学科方向,培养学术团队,构筑学科基地, 促进交叉融合,为申请国家、省部级研究基地奠定坚实基础,培 育、加强和规范我校人文社科研究基地(以下简称文科基地)的 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

2、 理办法和福建省有关文科基地管理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文科基地是直属学校或依托学院的学术性研究机 构。学校依据基地所属类别为基地设定一定的流动性科研编制, 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和建设经费。第三条 文科基地是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高层次学术 平台,担负着组织学术创新团队、培养优秀科研人才、产出重大 研究成果、创新科研管理体制、提供社会咨询服务、促进学科建 设发展的重任。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四条文科基地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国家及省部级基地直属学校领导,校级基地挂靠学院。第五条 国家及省部级文科基地主任由学校聘任,学校与基地 主任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受聘人的目标责任、

3、 管理权限、奖惩措施和政绩考核标准。基地主任每届聘期三年,可 连聘连任,原则上不超过3 届。校级基地由学院负责管理。第六条 文科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基地主任负责基地的全 面工作,筹措和批准使用经费,按照基地建设目标,制订和实施 建设计划,进行基地日常管理,确保完成建设目标。校社会科学 研究处负责研究基地工作的宏观指导,协调基地力量开展科研攻 关。基地负责人可按照学校有关人事管理办法聘任研究人员和进 行人事管理。第七条 基地聘任的校内人员,在基地工作期间仍保留原单 位的编制,项目完成后可回原单位工作;聘任的校外研究人员, 其编制仍在原单位,但在基地工作期间日常人事管理由相关基地 负责。第八条 校

4、级基地所属学院应为基地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 相应的配套经费。第九条 学校应将研究基地建设和运行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 费预算,单独建帐,专款专用。鼓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向研究基 地捐赠资金和仪器设备,以支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第三章 建设与培育第十条 学校根据基地的发展层次分为省部级人文社会科 学研究基地建设项目、华侨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建设基地 和华侨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培育基地三个层次进行建设,每个 资助周期为 3 年,并每年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 的资助,主要用于基地的科研项目、学术交流和优秀成果出版等 科研活动。第十一条 学校现有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根据校

5、学术委员会文科分委会综合评议合格后,可直接纳入省部级人文 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第十二条 校级文科基地培育遴选标准1. 申报单位必须是校内文科科研机构,且有较好的前期研究 和建设基础,研究方向明确,符合基地建设目标定位,具有切实 可行的建设发展规划,至少具有硕士点的二级学科作为支撑。2. 有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团队(研究 人员6-9名,高级职称的不少于 3人,具有博士学位人员不少于 5 人, 45 周岁以下人员占一半以上),学术交流活跃,能够整合 校内外相关科研资源,有效地组织开展协同创新。3. 在组织模式、管理体制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建立了比 较科学的科研体制

6、机制,管理规范。所隶属或挂靠的学院(研究 院)支持措施明确、稳定、有力,能够充分满足基地建设和发展 =!=需要。4. 有相当的学术积累,近3年来至少承担过 1项国家级科研 项目或 2 项省部级科研项目,取得了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对地方 经济社会发展、文化传承创新做出了较大贡献。5. 有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或者博士点学科支撑的、近 3 年来横向项目经费累计超过 50万元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遴选和 培育。第十三条 校级文科基地遴选程序1. 校级研究基地由带头人提交申请和有关论证材料,由有关 学院推荐,报送社会科学研究处形式审查。2.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由校学术委员会文科分委会 讨论确定是否列

7、入校级基地建设。3. 列入校级基地建设的,由校学术委员会文科分委会讨论并,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确定培育基地和重点建设基地的名单第十四条 文科基地要根据申报研究基地承建书的要求按,照 三年的建设周期,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研究基地 必须坚持“以学科建设为目标,以课题研究为纽带,出成果与出人 才并重”的方针,并通过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明确各方面的责 权、利,实现多出精品、多出人才、良性循环的发展目标。第十五条 省部级文科基地设学术委员会,该委员会是学术 研究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 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拟订年度研究 项目指南;

8、负责本基地研究项目的评审和重大成果的评议工作; 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校级基地由院学术委员会指导。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六条 文科基地应把产出重大科研成果作为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同时,要主动从省内外有关部门承揽各类研究项目, 广开科研项目和经费来源。并以项目数量和项目成果作为基地建 设的重要评估标准。第十七条 文科基地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 题,吸引校内外优秀社科研究人才,加大开放力度,促进校内外 合作与交流。校级研究基地每年可设立 2-3项重点研究项目,贯 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由各基地组织申报,经所属学术 委员会评定后,报送社会科学研究处审定后立项。第十八条

9、 省部级研究基地应建立专门的图书资料室,配备 专兼职图书资料人员,做好图书资料编目工作,并为研究人员提 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第十九条 研究基地应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 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第五章成果管理第二十条 文科基地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校内外兼职人员 由基地经费资助的所有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研究报告等 均应署本研究基地名称,并注明“华侨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 地基金资助”。未按上述要求注明者,一律不予结项。第二十一条 文科基地经费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其著作权 由资助方和作者共同享有。第六章 经费管理第二十二条 学校提供给文科基地的经费,包括行政事业 费、科研活动费、学术

10、交流费、图书资料费等。第二十三条 文科基地的年度经费实行包干制,由基地主任 按照基地建设计划负责安排和支配,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向学校 申请追加经费。第二十四条 文科基地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并在 每年年终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决算。第七章 学术活动与学术交流管理第二十五条 各文科基地每年根据教育部和福建省有关文 科基地管理文件精神召开的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有关事项 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第二十六条 基地自行组织联系的出国访问考察,或接待境 外、国外学者的访问活动,有关事项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第二十七条 各文科基地应做好学术成果的推广与交流,采 取科研成果汇编,专著出版等多种方式,加强学

11、术交流,扩大影响。第八章 检查评估第二十八条 学校每年对各基地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 一次年度检查,每三年进行一次目标考核。检查重点以科研质量 为导向,重点考察学术水平和学术贡献、基地重点研究项目的研 究成果、学术队伍和整体运作。对基础研究类的成果侧重评价原 创性和学术性,对应用研究类的成果侧重评价应用价值和社会效 益。研究基地要注重形成自己的学派和学术风格,培育自己标志 性的学术贡献和学术成果。第二十九条 各文科基地要指派专人负责基地统计年报工 作,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填写、报送统计年报表。第三十条 各基地每年须报送基地年度检查报告,由社会科 学研究处组织专家对年度检查报告按合格、不合格进行评价,对 年检不合格者将限期整改,并停拨第二年资助经费。社会科学研 究处每三年对文科重点研究基地进行一次目标考核,按优秀、及 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进行评价,对不合格者,将撤销其校级研究 基地的资格,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依托学院或基地负责人 的责任。目标考核为“优秀”的基地自然进入下一轮建设,并支持 申报省部级研究基地。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各文科基地除执行本办法外,必须严格执行教 育部、福建省教育厅有关基地管理的文件。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归社会科 学研究处。华侨大学校长办公室2013年 11月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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