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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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 (xx年7月13日第六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三次会议经过,xx年8月13日颁布实施,xx年7月9日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则(1-11条,共11条)第二章 处分方法(12-23条,共12条)第三章 立案(24-34条,共11条)第四章 调查(35-45条,共11条)第五章 回避(46-49条,共4条)第六章 处分(50-59条,共10条)第七章 和解和调解(60-64条,共5条)第八章 附则(65-69条,共5条)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市律师执业秩序,提升律师在公众心目中的信任度,加强北京市律师协会(下称“律师协会”)行

2、业管理职能,为保障律师协会会员(包含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下称“会员”)依法执业的权利,规范对会员的处分行为,依据中国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试行),特制订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下称“本规则”)。第二条 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下称“纪律委员会”)是律师协会设置的律师执业监督机构,行使对会员执业的监督权和对违规会员的调查处分权。纪律委员会的权力来自司法行政机关的委托、律师协会全体会员经过律师代表大会或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做出的各项决议。纪律委员会依据本规则对会员做出的处分决定对会员含有约束力。会员必须接收和实施纪律委员会做出的生效的处分决定。

3、纪律委员会内设案件审查庭和纪律裁判委员会,其具体组成方法、职责和工作方法依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则要求。律师协会秘书处行业纪律部是纪律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会员在实施律师职务的过程中,或在处理和实施职务相关的事务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律师协会制订的各项行业规范的下列行为:(一)违反或拒绝实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要求;(二)违反或拒绝实施律师协会制订的对会员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业规范;(三)虽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规范的明文要求,但其具体执业行为和律师的专业精神、执业要求或职业道德显著不相当,或执业行为严重损害了律师行业的根本利益;(四)违反或拒绝实施其

4、执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合理的规章制度和对其有约束力的协议和协议,并给该律师事务所或其它会员造成损害后果。第四条 会员有违规行为应该受到纪律处分的,适用本规则。会员在非实施律师职务时的不适宜行为标准上不适用本规则,不过这类行为损害了律师行业的声誉时除外。第五条 除非发生违规行为,不然纪律委员会在进行调查和处分的过程中,标准上不应处理会员和委托人、当事人或用户之间基于委托关系和会员之间基于合作或雇佣关系而发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不过纪律委员会能够经过本规则第十七条要求的提议书形式向会员提出处理争议的提议。第六条 凡受到会员的违规行为所侵害的人,或虽未受到违规行为的侵害,不过知道和能够证实会员的违规行为

5、的人,全部有权经过纪律委员会对该会员投诉和举报(以下统称“投诉”)。第七条 凡因会员的违规行为向纪律委员会投诉的人在本规则中统称为投诉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含但不限于会员的委托人、诉讼相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其它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会员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和律师协会的其它会员,均能够成为投诉人。第八条 由五名以上纪律委员会委员或三名以上纪律裁判委员会委员书面提议,经纪律委员会主任同意,纪律委员会能够依职权直接调查处分会员的违规行为,无需投诉人投诉。第九条 纪律委员会及其组员在对被投诉的会员进行调查和处分时应该遵守独立标准,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

6、人的非法干涉。第十条 纪律委员会委员未经律师协会秘书处的安排,不得私下和投诉人、被投诉的会员见面和谈话。第十一条 立案调查会员违规行为的时效为两年,自会员的违规行为发生时起算;违规行为连续存在于具体法律服务事项过程中的,自该法律服务事项终止时起算。假如违规行为已经超出时效,但情节严重,必须给调查处分的,须由半数以上纪律裁判委员会委员书面表决同意方可立案。第二章 处分方法第十二条 依据本规则可由纪律委员会做出的处分方法有:(一)警告;(二)训诫;(三)通报批评;(四)公开训斥;(五)取消会员资格。纪律委员会做出前款(二)至(五)项处分的,能够在律师协会的会刊上通报;纪律委员会做出前款(四)、(五

7、)项处分的,能够在公共媒体上通报。第十三条 纪律委员会在做出处分决定的同时能够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受到纪律处分的个人会员附加不超出三千元人民币的罚款,对受到纪律处分的团体会员附加不超出八千元人民币的罚款。第十四条 会员有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二条或第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纪律委员会可先对违规会员做出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同时报请市司法行政机关吊销该会员的律师执业证。司法行政机关已经做出吊销会员执业证书决定的,纪律裁判委员会应直接取消其会员资格。第十五条 纪律委员会还能够依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将案件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司法行政机关针对移交的案件做出行政处罚的,不排除纪律

8、委员会同时做出纪律处分。第十六条 纪律委员会除依据本规则决定对会员实施第十二条要求的处分方法外,还有权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会员限期纠正违规行为或推行特定的义务。第十七条 纪律委员会除依据本规则决定对会员实施第十二条要求的处分方法和责令推行特定义务外,还能够同时或单独向会员发出提议书,也能够向全体会员发出规范执业指导。第十八条 第十七条要求的提议书由纪律委员会主任签发,其内容能够包含提议会员立刻纠正轻微违规行为、提议会员对其违规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做出赔偿、提议会员退还律师费和提议会员和当事人和解等内容。该提议书是处分和责令推行特定义务等方法的补充形式,对违规会员含有指导意义。第十九条 规范

9、执业指导由纪律委员会公布,是纪律委员会依据经典案件向全体会员发出的规范执业提醒信息。其目标是:提醒全体会员对频繁引发投诉的不规范执业行为引发警惕并采取方法加以防范;对尚无明确规范的不妥执业行为提出行业指导意见,切实降低会员的执业风险和降低投诉案件的发生。第二十条 律师协会秘书处建立会员档案,凡纪律委员会受理的投诉、做出的处分决定均记入会员档案。第二十一条 纪律委员会在调查工作中不能采取调解的方法处理本规则第三条第(一)项所列违规行为。第二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节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一)首次违规而且情节轻微;(二)认可违规并做出诚恳的书面反省;(三)自觉接收纪律委员会的提议;(四)

10、主动立刻采取补救方法,避免发生违规后果。第二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视情节从重处分:(一)违规行为发生之前五年内曾受到过纪律处分或司法行政机关处罚;(二)虚假陈说或提供虚假证实材料等不老实的行为;(三)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四)逃避、抵制或阻挠调查;(五)有报复投诉人、证人或纪律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行为。第三章 立案第二十四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既能够采取信函等书面形式,也能够采取电话、传真和直接来访等方法。投诉人还能够以书面形式委托她人代理投诉事项。第二十五条 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受理投诉。负责接待投诉的人员应该制作接待统计,并填写受理投诉统计表。受理投诉统计表应该载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基础

11、情况,投诉事实摘要和接待人员的初审意见和是否立案的提议。第二十六条 负责接待投诉的人员应该妥善保管接待投诉统计、投诉统计表和其它书面投诉文件,接待完成后交律师协会秘书处存入工作档案。第二十七条 在接待投诉的过程中,无关人员不得在场旁听和问询。接待人员不得向投诉人明示或暗示是否支持投诉事项的倾向性态度,也不得向外泄漏投诉内容。第二十八条 接待投诉的人员应该向投诉人通知以下事项:(一)纪律委员会受理投诉的范围;(二)纪律委员会的处分方法;(三)应按纪律委员会的要求提交证实材料;(四)纪律委员会处理投诉事项的期限。第二十九条 纪律委员会对于匿名投诉的案件能够直接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第三十条 纪律委员

12、会应该在受理投诉后七个工作日内对投诉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向被投诉会员发出书面通知。依据本规则第九条提起的案件,亦应在该书面提议提交律师协会秘书处后七个工作日内,向被调查的会员发出书面立案通知。对不予立案的投诉,纪律委员会应该在决定做出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诉人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被投诉的行为可能触及司法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的,纪律委员会应该在立案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司法行政机关。第三十一条 被投诉和被调查的会员应该在接到通知后十日内提交书面申辩。案件包含律师业务的,该会员有义务在同一期限内提交业务档案等书面材料。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一条要求的通知中应该载明立案调查的原因和依据,有投诉人的应该列

13、明投诉人名称和基础情况、投诉内容等事项。投诉人递交了书面投诉文件的,能够将投诉文件和通知一并送达被投诉的会员。第三十三条 被投诉的会员在申辩过程中应该负担关键举证责任,即证实在投诉事项中该会员已经充分和合适地推行了律师职责,无违规行为。被投诉的会员在申辩期限内不行使申辩权的视为放弃申辩。放弃申辩可能造成的对该会员不利的后果由该会员自行负担。第三十四条 被投诉的会员如有拒绝向纪律委员会提交业务档案等书面材料的行为,可能被视为逃避、抵制或阻挠调查。纪律委员会能够针对该情节单独做出处分决定,或依据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要求从重处分。第四章 调查第三十五条 申辩期满后,纪律委员会应该指定案件审查庭对投诉案

14、件进行调查。第三十六条 案件审查庭的三名组员由纪律委员会委员担任。其中一名为主审人。主审人负责主持案件的调查工作。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安排投诉案件的调查程序。第三十七条 在调查中,主审人负责审阅投诉和申辩材料,确定投诉的各项事实,并提出调查汇报。假如确定会员有违规行为,主审人还应在调查汇报中提出处分、责令推行义务和是否发出提议书的提议。案件审查庭的其它两名组员应分别对调查汇报和处分提议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第三十八条 案件审查庭在调查中除确保本规则第九条要求的标准得到充分实施外,三名组员之间也应该保持相对独立的判定。案件审查庭组员应分别对调查汇报的内容负责。第三十九条 假如投诉和申辩材料不足

15、以证实案件事实,由纪律委员会进行调查有可能取得关键或关键证据的,案件审查庭主审人能够向纪律委员会提议进行调查。调查由纪律委员会主任同意,调查费用由纪律委员会经费预算中拨付。第四十条 对被投诉会员拟做出纪律处分的,纪律裁判委员会应该依据被投诉会员的要求或案件审查庭的提议举行听证会。第四十一条 听证会由案件审查庭组员和纪律裁判委员会委员组成,由纪律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听证会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听证会组成人员应该认真听取投诉人陈说、会员的申辩和证人证词,而且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向投诉人、会员和证人问询。听证会统计由投诉人、会员和证人签字确定后存入档案。纪律委员会有权制作听证会录音录像资料作为听证会统计的补充形式。第四十二条 被投诉人本人必须出席听证会,接收听证,被投诉人是团体会员的,其责任人或合作人必须出席听证会,接收听证。听证会既能够采取投诉人和会员共同接收听证的方法,也能够要求投诉人和会员分别或单独接收听证。采取投诉人和会员共同接收听证方法的,假如投诉人未到会,不影响听证会的进行。第四十三条 纪律委员会能够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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