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DXKM A-安环-59 重大隐患双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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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隐患双报告制度保管时间永久保管文件编号FDXKM/A-安环-59主管部门安全环保科目 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事故隐患分级 第三章 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目标管理第五章 处罚第六章 附则发布或修订记录发布或修订日期发布或修订理由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应急管理部门和职代会报告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在安全生产过程中,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控制管理,对于预防安全事故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章 事故隐患分级第二条 事故隐患按照危害和整改难度分为两个

2、级别:(一)一般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三章 制度执行第三条 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安监部门和职代会报告制度是指定期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情况报告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公司职代会。 第四条 公司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定期进行修订完善。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后,要第一时间向公司

3、董事长汇报并公示,如依靠公司力量暂时不能处理的安全隐患要立即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重大隐患的名称、时间、内容、现状、管控措施、形成原因、排查人员、可能影响的范围、可能造成的伤亡情况、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隐患排查治理“五落实”的要求制定的整改方案等内容。 第六条 公司安环科应每季度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上报。第四章 目标管理第七条 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隐患排查治理、复查验收等情况,及时销号,实现“闭环”管理。 第八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向本单位职

4、代会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修订和执行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安全生产现状、职业危害程度及其整改治理进度,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辅助措施实施情况及安全经费投入使用情况、公司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因素及辨识管控预防相关知识进行告知和其他应报告的相关事项,坚决遏制安全事故发生。第五章 处罚第九条 公司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上报并跟踪整改销号,对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部门或个人,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或经济损失较大的,根据影响后果采取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第十条 对发现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要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处理,防止事故发生或降低事故安全风险,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对发现上报重大隐患的部门或个人,经公司安委会讨论给与一次性奖励2000-5000元的经济奖励,并全公司通报表彰,纳入年度晋级考核范畴。 第十一条 各级管理部门应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充分发挥企业职代会在安全领域中群防群治的作用,从而促进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治理,提升公司安全风险抵御能力。第六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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