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考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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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字形包扎法多用于关节处的包扎及锁骨骨折的包扎。2.“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与“安全第一”的精神是一致的。3.“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依法治理安全”是我国煤矿安全治理的基本思路。4.安全生产法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5.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6.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酌情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7.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后,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私自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8.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9.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10.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

3、品。1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12.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1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14.安全生产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在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不得再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15.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

4、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16.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17.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18.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是在认真辨识并评估本矿危险源的基础上,总结本矿或矿区防灾抗灾经验的前提下编写的。19.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必须有井上下对照图。20.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应该含有通风系统图、反风试验报告以及反风时

5、保证反风设施完好的检查报告。21.矿山安全法规定: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22.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四条规定:软岩使用锚杆支护时,必须全长锚固。23.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条规定: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24.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规定:采煤工作面机道内顶梁水平楔数量要齐全(每梁一个),用小链与梁连挂。有冲击地压工作面选用防飞水平楔。25.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规定:机采工作面挂梁不得落后机组10m,梁端要接顶,不得在无柱悬臂梁再挂悬臂梁。26.煤矿防治水规

6、定中规定的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达到300m3/h以上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突水事故。27.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规定: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非阻燃、非防爆设备也可以入井使用。28.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规定: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29.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规定: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30.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

7、规定: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一般不得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31.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规定: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32.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规定:矿领导要尽量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33.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规定不适合煤矿地面作业场所。34.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适用于各类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35.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煤矿必须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瓦斯超限必须停电撤

8、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追究责任。36.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中机电专业标准要求机电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纳入安标管理的产品应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使用地点符合规定。37.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中掘进专业标准要求综掘机械化程度不低于50%。38.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中调度专业标准要求调度室人员配备应保证双岗每天24小时值班和调度工作需要,并保证调度员下井时间。39.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中通风专业标准要求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在45天内撤出设备和材料,进行永久性密闭。40.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中通风专业标准要求矿井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测定煤层的瓦斯参数,并按

9、相关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41.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中通风专业标准要求密闭前5m内支护完好,无片帮、漏顶、杂物、积水和淤泥,导电体可以进入密闭。42.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中运输专业标准要求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齐全可靠,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43.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中职业卫生专业标准要求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无需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44.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中职业卫生专业标准要求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个人承担。45.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

10、级办法要求对在年度内累计死亡5人及以上的煤矿,取消当年的考核评级资格。46.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要求对已有办矿企业经审核评定为无等级企业的,限期一年整改达标。对经过整改下一年度审核评定仍达不到丁级标准的,取消企业的办矿资格。47.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要求高瓦斯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一个采区只能布置一个回采工作面,矿井符合布置“一井两面”条件的,两个工作面可以布置在同一采区。48.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要求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科学合理开发煤炭资源,对稀缺和特殊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禁止越层越界开采和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49.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要求矿井应具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或

11、电源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或电源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50.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要求煤矿建设项目投产后5年内可以申请改扩建,要按照批复生产能力均衡组织生产,严禁随意增大矿井生产能力。51.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要求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的矿井,不论能力大小,要严格按照“一井一面”进行设计和组织建设、生产。52.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要求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控制在3%以内。53.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要求安全、环保、卫生等工程和设施与矿井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54.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要求掘进工作面个数及配备应能确保回采工作面和采区的正常接替,采掘比宜为1:3。

12、55.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要求矿井的绿化工程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满足实用、经济、美观的要求,绿化系数应不低于15%。56.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要求矿井井下(含井筒)必须选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可以采用铝包电缆。57.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要求水文条件地质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在正常排水系统上另外建立强排水系统,强排水系统应与正常排水系统相互独立。58.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要求斜井开拓应优先采用带式输送机提升;条件适宜的立井,应优先采用多绳摩擦式提升机。59.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标准要求煤矿施工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60.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

13、标准要求施工单位需要在当地招用施工人员,必须通过当地煤矿用工管理机构以及煤矿建设主体单位,其中井下用工新签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或至少与矿井建设期一致。61.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标准要求新招收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不少于一个月的安全教育培训。62.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标准要求严格控制建设矿井入井人数。进入二、三期施工时,大型建设矿井每班同时作业人员不得超过120人,中小型矿井不得超过70人。63.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要求矿井必须至少设置主井、副井和风井三个井筒,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井筒数量。进回风井必须均有安全出口。64.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的通知规定:矿井内严禁随意留设盲巷,人为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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