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昊律师:警惕新型保险产品中的消费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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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詹昊律师:警惕新型保险产品中的消费陷阱03月1日14:4 腾讯财经 我要评论(21)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办公室管理合伙人詹昊博士做客腾讯财经会客厅腾讯财经讯 据记录,去年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保险类投诉2218件,同比增长255%,增长幅度位居所有商品和服务第7位。3月12日,国浩律师集团北京办公室管理合伙人詹昊博士做客腾讯会客厅时提到,保险理赔难已经成为一种社会问题,保险市场还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时间来哺育。特别是营销方式五花八门的今天,消费者特别要警惕新型保险产品中的消费陷阱。国浩律师集团北京办公室管理合伙人詹昊博士詹昊博士觉得理赔难不是简朴的保险公司不讲诚信的问题,而是社会背景比较复杂。

2、保险行业专业性很强,保险的整个流程和设计要运用某些特殊的技术,例如说精算技术,对于精算技术一般老百姓是无法理解也无法波及到的。此外保险公司和消费者的谈判能力和身份对等来说差距比较大,一般消费者会处在弱势地位。同步,投保人的保险理念和保险意识并不是很强烈,这样就会产生某些纠纷,这些纠纷集中释放的时候往往会波及到理赔的问题。月份新修订的保险法更加注重保护投放人在保险缔结和理赔中的权益,这对于解决目前理赔难的现状有很大的增进作用。詹昊博士觉得,大多数投保人自身不注重投保前的询问环节,同步有些保险营销员会误导或者是诱导投保人说这些问题就是走一种形式,从而导致保险合同缔结过程中存在一切欺诈和虚假。投保人

3、的相对弱势地位也需要保险行业更加自律,由于保险合同多为格式条款,投保人没有仔细阅读,有些保险代理人故意宣传保险产品好的一面,而将免责条款一笔带过,误导许多保户,出险后产生许多纠纷。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所有阐明义务,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做出提示。詹昊博士觉得,保险纠纷发生后第一步是收集证据,证据涉及合同缔结证据、合同履行证据,甚至是发生状况的证据。目前诸多消费者对证据的收集不太注意,例如如果觉得当时保险公司没有尽到自己相应义务,投保人可以有证据来阐明,例如保险营销员存在诱导行为,投保人可以提供相应证据。最后,詹昊博士提示广大消费者警

4、惕某些新型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开发出来后来急于推销,也许对保险合同义务关系没有加以阐明。例如前段时间投诉比较多的是银保产品,就是保险公司开发的某些产品,是由银行的某些门店、营业网点作为保险公司的兼职代理人进行销售。例如说投资和风险连接的保险,保险公司的宣传手册会着重论述投资功能,或者给消费者计算一旦投入后来有多大多大的资金回报率,但是对于投资的风险提示局限性,或者说没有告知消费者尚有赔钱的也许。这种状况对于消费者来说就应当加以注意这个东西。(张艳)主持人:各位腾讯网的网友,人们好!315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腾讯财经特别邀请权威专家来到访谈间,就广大网友所关怀的保险消费问题展开讨论。一方面欢迎我

5、们的特邀嘉宾北京市律师协会保险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国浩律师集团北京办公室管理合伙人詹昊律师! 詹昊:各位网友人们好,非常快乐今天可以作客腾讯就保险的消费问题和人们一起进行探讨。谢谢人们。 理赔难成社会问题 市场还需哺育主持人:每年315都不得不提保险理赔难的话题。从消费者的投诉状况来看,保险行业给人的印象是重保费,轻理赔,消费者在事后理赔方面的投诉比较多。你觉得理赔难究竟难在哪?什么因素导致了这样的状况?消费者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詹昊:坦率的说,我觉得这个话题是一种让人们欲说还休的话题,这个问题不是保险公司不讲诚信的问题,而是社会问题比较复杂。一方面来说保险这个行业是一种技术性非常强的行业,专业

6、性很强。保险的整个流程和设计要运用某些特殊的技术,例如说精算技术,对于精算技术一般老百姓是无法理解也无法波及到的。 此外保险公司和消费者的谈判能力和身份对等来说差距比较大,从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社会资源和人力资源来说,它一般来说处在强势地位,一般消费者会显得比较弱小。这样就会产生某些纠纷,这些纠纷集中释放的时候往往会波及到理赔的问题。 有的消费者说我对保险公司的保单和保险公司的理解不一致,保险公司拒赔的时候觉得给出了相应答复,但是如果没有加以清晰的阐明,诸多消费者对此不能理解,或者不能满意,就会发生相应的纠纷。同步由于中国保险市场目前是一种新型市场,这个市场还需要哺育,不管是作为保险公司还是作

7、为一般消费者,我们称之为投保人,她们诸多保险理念和保险意识并不是很强烈。这些问题合计起来往往会发生相应的冲突,例如说理赔的时候会产生矛盾,这个问题如果放在大的社会背景来看不是太奇怪的。保险缔结中投保人权益受保护主持人:月份新保险法修订,将来将对消费者产生哪些影响? 詹昊:新保险法修订,是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通过,新的保险法在今年9月就会加以实行。这一次保险法修订,相对此前保险法来说,是第二次修订,这次修订的内容应当说是比较大的一种改观,也有人把它称之为新的保险法。我们感觉到这次修订保险法一种重要的方面,就是要保护投保人相应的保险利益,保护相应投保人在保险缔结和理赔当中的权益。就像您刚刚说的

8、我作为专业的保险律师,平常不仅要接触保险公司,接触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同步也接到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委托,我提供法律服务过程当中的确感觉到保险问题应当引起注重。保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确也是我这样近年来始终致力于研究的问题。 其实人们只要看一看中国保监会,作为一种行业主管部门它发布的某些规章制度,涉及规范性文献和政策,就会发现其实保监会也始终在强调在保险交易过程当中,保险公司一定要注重自己的社会责任,注重诚信,注重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这个问题其实是一种社会问题。投保人:应注重保险缔结前的询问环节主持人:投保人自需要注意什么? 詹昊:我个人觉得在整个交易过

9、程中的环节和持续过程我们都应当注意某些法律要点。例如说保险公司和保险人在缔结保险合同过程中,就是投保过程当中就有许多环节要注意。保险公司一般按照它的程序,会对你有关的问题进行询问,人们懂得每一种保险个体的保险风险状况是不同的,对于高风险人来说,保险公司也许会回绝承保或者收取相应比较高额的保险费,对于相应低风险的人来说也许一般可以容易达到保险合同或者收取比较低廉的保险费,这个时候保险公司会对投保人进行一种相应的询问。 我们在案例当中常常会发现,诸多消费者或者投保人对于接受询问的过程不太在乎,有时候保险公司采用询问的过程往往是一种所谓投保询问表的方式来进行,制定一种固定的表格,上面提了若干个问题,

10、例如说“投保人请问你与否有酗酒的习惯;与否曾经由于重大疾病住院,住院的治疗愈合状况怎么样?”实际过程当中,诸多投保人不太注意,就对这些表格简朴打一种勾甚至没有明确的阐明,有时候也是由于保险公司某些保险营销员的过错或者责任,她们会误导或者是诱导投保人说这些问题就是走一种形式,你不用太在乎,我帮你填了,你打一种勾。这个是保险合同缔结的基本,如果此后发生了某些真实的保险事故,需要理赔的时候,如果保险公司发现你当时的回答是有违诚信的或者存在欺诈、虚假的过程,也许保险公司会以特为由加以拒赔。这个时候就需要注意了。固然保险合同缔结之后尚有许多问题需要注意,例如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的足额的缴纳相应保费

11、,在发生相应保险事故后来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告知义务,告知保险公司事故发生,以便于保存证据,对现场例如相应的损失进行勘查。在理赔的时候,也应当配合相应的保险公司,例如提供相应资料、相应证据去证明这个保险事故的性质,涉及它的影响限度、损失范畴等等;我个人觉得,这些是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应当注意的某些内容。 保险人:合同“格式条款”要明确提示主持人:投保人的相对弱势地位需要保险行业更加自律。 詹昊:对,您说的这个问题已经波及到保险合同里面一种很重要的方面。作为一种消费者,我们说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尚有受益人,应当尽量注意这些问题。对于保险人,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保险公司,你自身的某些义务也是无

12、法回避的。例如目前一种很重要的焦点问题,就是对于保险免责条款的明确阐明义务。由于保险合同多为格式条款,投保人没有仔细阅读,有些保险代理人故意宣传保险产品好的一面,而将免责条款一笔带过,误导许多保户,出险后产生许多纠纷。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所有阐明义务,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做出提示。 例如说买了重大疾病保险,对你做了相应手术,费用可以加以承当相应的补偿义务,但是诸多保险公司也许会在保险合同条款里面有一种责任免除条款,例如在下列状况下哪些疾病如果你住院我是不赔的,例如说心脏病或者冠心病、白血病或者血液疾病,如果说投保人没有清晰的去辨认

13、或者去明晰的理解这些免责条款的内容,一旦觉得自己投保后来保的是重大疾病,一旦发生重大疾病,我住院、相应治疗费用都是应当由保险公司承当的,因此理赔的时候肯定按照自己的理解或者按照自己的一种期待去谋求相应的保险理赔。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由于考虑到,刚刚我说过保险这个行业是一种技术性非常强的行业,保险合同也是专业性非常强的合同,有时候比较晦涩难懂,保险法规定对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加以明确阐明,就是告诉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这些免责条款的内容、含义、法律后果等等,如果你没有告知的话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这些免责条款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其实保监会在诸多指南或者行业政策都三令五申,强调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保险公

14、司或者人身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要对这些进行加以提示或者是加以阐明,否则的话就是某种限度上对消费者的不负责任。 主持人:纠纷发生后消费者仿佛在举证方面说不清。 詹昊:按照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有这个明确的阐明义务,按我的理解,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对相应免责条款进行了阐明。我们注意到在平常保险实践当中,保险公司为了规避这种风险,为了进行所谓的明确义务的证据收集,她们想了诸多措施,例如有的保险公司会把相应免责条款用比较醒目的字体印刷出来,例如粗体、黑体,这是一种方式。尚有某些保险公司采用的方式是在保险单首页加印一行字,以方框或者是其她的方式标记出来,说这个里面含义相应的免责条款,

15、保险单最后需要投保人加以签收,会商定本人就是指投保人对上述免责条款义务已经加以阅读并明确知晓。尚有某些保险公司做的更细致某些,会专门在保险单之外再拿出一种免责条款义务告知单,特别把这个免责条款重新打印一次,让投保人在下面签一行字“我已阅读,收到,或者是我已明白上述意思”,这些都是某些措施。 但是我们发目前平常投保过程当中还是有诸多投保人主线就不看这些东西。但是这个也和有些保险公司的保险营销员有关系,诸多保险营销员说这个不用看,跟保单同样,你签字就完了。因此诸多人对保险合同尚未明确和知晓的状况下就签了这样一种保险合同,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双方也许当时对合同的理解本意相差甚远。主持人:保险条款繁杂难

16、懂往往令消费者以保险望而生畏,更让消费者畏惧的是其中的霸王条款,由于这些条款诸多是对投保人不利的。 詹昊:对。应当说有某些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里面的确是存在相应的问题。从目前大多数投保者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来说,她们的关系是不对等的,一般老百姓,特别是购买人身保险的广大消费者来说,固然状况也有以外,对于投保财产保险的来说也许是大公司,会有自己的服务,例如会聘任自己的保险中介公司,保险中介公司会跟保险公司谈判,也许会对某些合同当中的条款加以修正。这个是法律容许的。问题就像您刚刚说的,对于绝大多数一般投保人来说是没有这个能力的,因此有时候的确没有措施,如果她觉得个人这个条款不太公平的,也许就会选择离开。保监会也做了某些工作,就是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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