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农业大学21春《物权法》离线作业一辅导答案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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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北农业大学21春物权法离线作业一辅导答案1. 2004年,甲将自己所有的一间房屋租给乙居住,租期3年。租期届满,乙继续居住,并按时缴纳租金。2008年,乙出差2周,在此期间,甲决定以15万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乙归来时,丙即要求乙搬走。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丙买卖有效,乙应当搬出该房B.甲、丙买卖有效,但乙有权继续居住C.甲、丙买卖无效,丙不能取得所有权D.甲、丙买卖合同无效,乙有权继续居住参考答案:B2.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 )A.不动产B.枪支弹药C.毒品D.货币参考答案:A3. 下列各项中,关于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方法正确的有( )。A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中所

2、支付的中介费,若下列各项中,关于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方法正确的有( )。A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中所支付的中介费,若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B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取得的稿酬,应合并为一次征收个人所得税C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得为一次,征收个人所得税;连载以后又出书的,应视同另一次所得,分次征收个人所得税D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税时,允许扣除的必要费用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E两人合作写书,应先按全部稿酬纳税,然后再分配各自应纳的税额正确答案:AC选项B: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取得的稿酬,应就各

3、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分次征税。选项D: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税时,允许扣除的必要费用是指投资者每月固定的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选项E:两人合作写书,应该先分稿酬,再纳税。4. 科学技术与法的关系是A、法是否进步B、法是否具有科学性C、法的实施技术D、生产力与法之间的关系科学技术与法的关系是A、法是否进步B、法是否具有科学性C、法的实施技术D、生产力与法之间的关系正确答案:D5. 为方便学习,张某与李某二位同学分别出资4000元、2000元合伙购买了一台电脑。2008年7月4日电脑出现故障后,二人将电脑交由王某修理,花去修理费600元。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王某有权请

4、求张某支付600元修理费B.王某有权请求李某支付600元修理费C.王某有权请求张某支付400元修理费、李某支付200元修理费D.王某有权请求张某、李某各支付300元修理费参考答案:ABCD6. 法院管辖权不容剥夺,仲裁协议不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 )法院管辖权不容剥夺,仲裁协议不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错误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7. 某制酒厂与某安装队签订了一份制酒设备安装合同。合同规定:安装队负责为制酒厂安装一套制酒设某制酒厂与某安装队签订了一份制酒设备安装合同。合同规定:安装队负责为制酒厂安装一套制酒设备,包工包料。为降低工程造价,安装队向第三人买了一套旧设备

5、并开始安装。主体工程完工时,安装队共开支5万元。在辅助工程开始前,制酒厂邀请有关部门验收,发现安装队安装的设备是旧设备。为此,制酒厂要求安装队重新购买新设备并赔偿损失,安装队拒绝。于是,制酒厂便将安装队停放在工地的一切车辆、工具等均予以扣留。在双方调节纠纷过程中,被扣的物资及工具大多损坏,散失,造成安装队直接损失达5万元之多。安装队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而制酒厂认为他们行使的是合法的留置权。如果安装队不赔偿他们的损失,则有权将留置的财产变卖以偿还损失。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制酒厂扣留安装队财物的行为是行使留置权的合法行为B.安装队有权要求制酒厂支付主体工程的5万元开支C.安装队被

6、扣留财物的5万多元的损失应由制酒厂赔偿D.安装队应赔偿因为其安装旧设备给制酒厂造成的损失参考答案:CD8. 刘某于1999年取得某三层小楼二楼和三楼的所有权,该一层1998年转让给了一个建筑公司,该建筑公司于2000年将一刘某于1999年取得某三层小楼二楼和三楼的所有权,该一层1998年转让给了一个建筑公司,该建筑公司于2000年将一楼改做仓库使用,并封死了一、二楼间通行的楼道。刘某争论无效后遂自行在后墙搭建简易楼梯作为通道。2001年该楼梯被作为违法建筑拆除。刘某遂再次要求建筑公司打通通道。建筑公司表示,若要打通通道,需刘某出钱并负责修缮。本案中()。A涉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关系B应由刘某出钱

7、并负责修缮C建筑公司侵犯了刘某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应将楼道恢复原状D建筑公司的权利在先,故刘某无权要求建筑公司打通通道AC本案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法律关系。依据物权法第70条,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在共有人对共有部分的权利没有达成约定时,各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都应享有法定的权利。故建筑公司侵犯了刘某的共有权,影响到了刘某的正常生活,应负责将楼道恢复原状。9. 在英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 ) A英国高等法院 B宪法法院 C议会 D枢密院在英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A英国高等法院B宪法法院C议会D枢密院C提示 本题考查的是英国宪法监督制度 英国实行不成文宪法体制

8、,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立法机关,即议会。所以,C项是正确答案。 10. 某开发公司将其用于商业用地开发成商品房,公开对外销售,成某购入一套商品房,成某对该房有多少年的使用期限( )A.50年B.40年C.60年D.70年参考答案:A11. 简述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武大2009年研)简述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武大2009年研)正确答案:(1)公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得到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这也就是说公定力是一种对世的法律效力。它并不是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而言的一种法律效力而是对行政主体以外的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而言的。公定力表现为一种尊重义务。它要求一切机关、组织或个人

9、对行政主体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表示尊重不能任意予以否定。rn (2)是否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具有公定力在理论上存在争议。许多学者认为除无效行政行为外具体行政行为不论是否违法在被依法解除前都具有公定力。一般认为所有具体行政行为都具有公定力。rn (3)公定力不仅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基本原理而且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支持着有关意思表示规则、行政救济规则和民事纠纷的处理规则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其他效力规则。但是对公定力规则也应作某些改革确立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的无效确认制度确立对无效行政行为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制度。(1)公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得到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这也就是说,公定力是一

10、种对世的法律效力。它并不是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而言的一种法律效力,而是对行政主体以外的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而言的。公定力表现为一种尊重义务。它要求一切机关、组织或个人对行政主体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表示尊重,不能任意予以否定。(2)是否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具有公定力,在理论上存在争议。许多学者认为,除无效行政行为外,具体行政行为不论是否违法在被依法解除前都具有公定力。一般认为,所有具体行政行为都具有公定力。(3)公定力不仅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基本原理,而且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支持着有关意思表示规则、行政救济规则和民事纠纷的处理规则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其他效力规则。但是,对公定力规则也应作某些改革

11、,确立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的无效确认制度,确立对无效行政行为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制度。12. 甲公司向银行借款600万元,为确保甲公司按期还款,特设立了如下担保:甲公司、乙公司分别以自有的一套房屋作抵押,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来甲公司到期无力清偿债务,银行表示放弃抵押权,仅仅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经查,担保合同中对各担保人的担保份额未作任何约定,甲公司的房屋价值200万元,乙公司的房屋价值300万元。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丙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B.丙公司保证责任的范围为600万元C.丙公司保证责任的范围为400万元D.丙公司保证责任的范围为100万元参考答案:C13. 甲将一辆汽车以1

12、5万卖给乙,乙付清全款,双方约定七日后交付并办理过户手续。丙知道此交易后,向甲表示愿意以18万购买,甲当即答应并与丙办理了过户手续并将车交付与丙。乙起诉甲、丙,要求判令汽车归己所有,并赔偿因不能及时使用汽车而发生的损失。关于该车的归属,表述正确的是( )。A.归乙所有,甲、丙赔偿乙的损失B.归乙所有,乙只能请求甲赔偿损失C.归丙所有,但甲、丙应赔偿乙损失D.归丙所有,但甲应赔偿乙的损失参考答案:D14. 甲向乙借款,约定以自己的皇冠车抵押与乙。双方为此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在抵押登记时,登记为甲的奥迪车抵押给乙。因甲未能及时还款,乙欲行使抵押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只能对甲的皇冠车行使抵

13、押权B.乙只能对甲的奥迪车行使抵押权C.乙是对皇冠车还是对奥迪车行使抵押权,由乙决定D.乙是对皇冠车还是对奥迪车行使抵押权,由甲决定参考答案:B15. 1998年3月,秦某因肝癌住院,在住院期间,其家人未将真实病情告知其本人。一月后,秦某出院在家休养。在家休养期1998年3月,秦某因肝癌住院,在住院期间,其家人未将真实病情告知其本人。一月后,秦某出院在家休养。在家休养期间,秦某觉得自己身体状况欠佳,遂委托其朋友韩某代其向本市一家保险公司提出参加“简易人身保险(甲种)”的申请。保险公司的承办人在核实时,发现保险单的“健康状况”一栏未填写,但也未追究,便准予投保。1998年5月,秦某病情恶化,治疗

14、无效死亡。后保险公司在审查秦某的子女提交的有关证明时发现,秦某在投保时已身患绝症并长期在家休养,不符合“简易人身保险(甲种)”的规定,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要求解除保险合同。问:保险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为什么?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由于保险公司也有一定的过错,所以应将秦某交纳的保险金及其利息退还给秦某的子女。 我国保险法第17条明确规定了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这种义务在简易人身保险中更是至关重要。因为简易人身保险的特点是保险人不检查被保险人的身体,而仅凭投保单中有关内容的陈述决定是否承保。本案中,秦某的代理人韩某没有填写“健康状况”一栏,这种行为属于对主要危险情况不中报,是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

15、。至于秦某不知自己患何种疾病,韩某不知秦某的具体情况是不能作为违反告知义务的抗辩理由的,因为秦某生病在家休养这一事实是秦某与代理人韩某都知道的。代理人韩某未填写“健康状况”一栏,可以推定为故意。保险公司的承办人未按规定进行核实,便予以承保,说明保险公司有一定的过错,正因为此误把投保人秦某当做符合投保条件的投保人而准予承保,这其中存在有重大误解。保险法第17条第2、3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据此,本案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鉴于保险公司有一定的过错,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将秦某交纳的保险费退还给秦某的继承人,并承担自保险费交纳之日到退还之日期间的利息。 16. 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甲预付了一部分货款,余款约定一个月还清。甲将自己的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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