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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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史越老师谈公司法解释三的重点、难点与考点:逐条详解与规律总结(一)关于公司设立问题【公司法解释三条文】第1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 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第2 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 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 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3条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 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

2、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 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 人为善意的除外。第4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 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 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 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 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 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

3、方的责任范围。第5条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 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 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重点、难点与考点】这5条是关于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责任问题。理解它们很简单,首先 把握一个最基本、最根本的道理:“倘若公司未能成立,所有债务和费用均由发 起人承担,发起人之间是一种类合伙的连带关系;倘若公司成立,则由公司承担”。 在此基础上,公司法解释三中有一点特别重要,总结如下:(1)尽管发起人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但只要是以公司设

4、立为目的,公司 成立后对合同予以确认,或实际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就可以向 公司求偿。(2)如果发起人以公司名义订立合同,但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 是以公司名义为自己的利益签订合同,公司可以拒绝偿还。但这一点不能对抗善 意第三人。第二,关于出资1. 对出资义务的一般性规定【公司法解释三条文】第6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 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 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 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7条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

5、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 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 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第8条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 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 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 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第9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 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

6、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 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第10条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 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 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 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 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 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

7、未交付给公司使 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 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重点、难点与考点】这是对股东出资义务的重申,对于股东而言,在公司设立时(也包括公司成 立以后的增资),唯一的法定义务就是合法、足额出资。实践中,股东用以出资 的内容和形式多种多样,因此也容易引发出各种各样的问题。无论怎样,记住一 句万变不离其中的总结:“无论是货币出资还是非货币出资,都必须将出资财产 的所有权利完整、彻底、合法地转移给公司,股东对这一义务负有当然的担保义 务。如果出资有任何瑕疵,造成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受损害,出资人要依 法赔偿并承担其他不利的法律后果(比如股东

8、权利被剥夺或限制)。”在此基础 上,记住公司法解释三的一个新规定:即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公 司可以形成善意取得,即所有权人不得依据物权直接请求公司返还出资物。2. 关于股权出资的规定【公司法解释三条文】第11条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 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 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

9、责令该出资人 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 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 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处理。【重点、难点与考点】公司法解释三明确认可了股权出资的效力、以及股权出资的要件,这属于对 公司法规定的增补,适当注意。3. 对于抽逃出资的认定【公司法解释三条文】第12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 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

10、资后又转出;(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重点、难点与考点】抽逃出资属于比较严重违法行为,公司法解释三给出了详细的认定,值得注 意、。4. 出资瑕疵引发的股东责任和连带责任【公司法解释三条文】第13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 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 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 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

11、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 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 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 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第14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 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

12、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 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 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15条 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 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 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 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13、持。第19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 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 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 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条被写在后 面了,但其内容与这几条一致,故略作调整)。【重点、难点与考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将承担诸多不利后果,比如补足责任、违约责任等。由于 股东之间最清楚彼此的出资状况,所以要对其他股

14、东、公司董事、高管以及实际 控制人设定连带责任,以惩罚他们的怠于监督,维护公司和第三人的利益。这是 一般原理。公司法解散三这几条的规定属于对这一原理的强调和具体化。需要掌 握的要点是与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和情形,包括:(1)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包括股 份公司的发起人和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与出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2)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未尽忠实勤勉义 务的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责任;(3)股东抽逃出资,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4)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发起人抽回出资偿

15、还第三人后 又不能补足出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 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第一,注意不同情形对应的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不同, 这是司考常见的手法之一,切不可混淆。第二,出资瑕疵一般都是“悄悄的干活”, 没有人知道、也没有人想知道:)所以一般都是公司的债权人发现、特别是在公 司没有足够资产偿还债务时发现,此时的连带责任最核心的意义就在于对公司债 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5. 出资瑕疵的其他后果【公司法解释三条文】第16条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

16、 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 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7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 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 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第18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 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 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 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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