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下民事诉讼和信访制度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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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下民事诉讼和信访制度的衔接 信访,顾名思义“来信来访”。信访制度是由特色的发明性制度,然而在中国信访制度实践中,公众高涨的上访热情和执政者对信访的强烈渲染使中国现有的信访制度承受了不可承受之重,而信访制度似乎背离了其设置的初衷,不再是化解纠纷民怨的方法反而是民怨产生和国家权威减弱之处。所以,在多元化纠纷处理视野下,信访回归民意上通下达的本意也显然是难以适应该代社会转型现实状况的,将信访制度纳入纠纷处理机制中进行制度设计应该是目前信访制度困境化解之选。到现在为止, 中国的信访仍处于以化解纠纷、实现救助为关键功效的安定团结型信访, 信访制度也因其含有强大的化解纠纷、权利救助功效而

2、具有了存在的合理性。除此之外, 涉诉信访制度能够反应社会安全程度, 能够调整社会矛盾, 能够实现社会控制, 能够立即缓冲政府所面临的社会压力, 能够起到政府和民众之间的信息沟通作用等。信访制度的这些功效无疑有利于社会安定和友好发展的实现,但实际上,国家设置信访制度, 把处理涉诉信访的能力作为衡量司法能力强弱的标准, 以此来引导司法的较大投入, 民众的涉诉案件经过信访渠道得到处理, 民众对涉诉案件的上访深入增加, 国家继续引导处理, 民众部分抛弃寻求正常司法处理的路径, 涉诉上访主动性深入被调动, 信访压力深入增大, 直至影响社会友好稳定, 涉诉信访的化解纠纷、权利救助、沟通、调整、控制等制度性

3、功效严重缺失。这么的局面不得不使我们对涉诉信访制度的功效产生怀疑。众所周知,社会转型期也是矛盾凸显期, 社会矛盾的急剧增加和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使公众对纠纷处理机制的需求激增, 涉诉信访制度作为很规纠纷处理机制,对社会矛盾尤其是常规机制无法或说临时不能处理的矛盾的化解也推进了信访案件数量上的膨胀。法制环境不够优化和公共信任危机的出现而造成的公众对司法和其它常规纠纷处理机制的不信任感和传统文化中的清官意识交织, 加剧了涉诉信访的规模化发展。社会转型大环境下, 基于利益分配不均衡而产生的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问题得不到处理也是涉诉信访数量增加、越级上访、暴力上访、组织化上访、随意化上访的主要原因。法院独

4、立司法的制度环境缺失, 对司法多元化监督所产生的负效应也是造成涉诉上访案件增加的主要原因。司法缺乏内部和外部独立的环境, 过多的且不合理的监督使监督演化成随意干预, 由此产生因裁判和实施问题引发的涉诉上访案件也不在少数, 很显然, 将这些信访案件的问题归咎于法院本身是很不合理的, 应该从社会制度环境出发寻求处理涉诉信访问题的方法。信访人不正确的心态也是造成实施信访增加的一个诱因。面对法院已经判决生效的裁判文书,信访人因为侥幸心理作怪, 仍意欲经过信访渠道来改变其败诉的现实状况; 极少数信访人认为政府以稳定为大局, 相信大闹大处理, 小闹小处理,不闹不处理的手段在实践中屡试不爽, 并为更多的信访

5、人所效仿, 带来社会负面效应。基于以上所述转型期社会矛盾加剧和纠纷处理机制缺乏和公信力缺失造成的涉诉信访方面的问题。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多个方面来考虑整合民事诉讼和信访制度的衔接,完善涉诉信访制度。一、应大力提倡和推进纠纷的多元化处理机制的成熟和完善, 强化诉讼外纠纷处理机制对纠纷处理的公信力, 经过调解、仲裁、和解等民间性、非强制纠纷处理机制分流法院的纠纷处理压力, 降低因为国家权力介入私权利所造成的当事人双方矛盾向当事人之间和其和国家权力之间的三方矛盾的演化, 尽可能化解社会矛盾。二、主动推进国家的法制化建设, 优化法制环境, 增强政府和法院的公信力, 强化当事人的法制意识, 推进社会崇尚法治

6、意识的发展, 将纠纷处理引导和规范到法制轨道上来, 消除非制度化纠纷处理机制生存的土壤。降低外部力量对司法的干涉, 实现法院内部在纠纷处理问题上的独立的裁判权, 确保司法独立, 消除裁判不公引发涉诉上访的制度性原因, 从而处理涉诉上访问题。在全社会范围内努力营造纠纷诉讼最终处理、正当上访、合理上访的环境, 法院在处理涉诉信访案件时既要坚持有错就改, 又不能因信访者采取闹访、暴力威胁等方法而随意更更正确的生效裁判, 避免带来负效应。三、严把法院入口, 把政治合格、专业素质过硬、作风正派的优异人才吸收到法官队伍中来,同时加强对法官的培养和管理, 严厉惩处违法办案人员, 保障当事人权利, 增强公众对

7、司法的信任度, 降低涉诉信访。四、信访案件处理过程中还能够移入律师的法律援助制度, 从制度和情感上全部对信访人以人性化的对待, 首先能够减缓法院在处理涉诉信访案件上的压力, 其次, 律师的介入也可提升信访者对纠纷处理机制的认同度, 以此推进纠纷的合了解决。五、实施信访终止制。对于经过听证核实等手段或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 确定为无理上访的, 或已经有处理结果进入再审程序的, 应该制作相关材料报经上级法院立案, 并在合适时候研究决定终止案件。经过法院司法程序已经终止的无理信访、上访老户, 就不能再定在法院的审判工作, 而应该纳入社会综合统筹管理, 经过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当事人单位等社会各界力量形成的协力, 进行综合治理。总而言之,社会矛盾的化解关系到社会建设大局的宏观工程,应该服务于构建友好社会的目标。矛盾化解不但仅是一个纠纷处理的善后和救助性方法,同时也是友好社会的建设和保障力量。信访制度凭借其合理性和不可或缺性,它在化解社会矛盾、处理冲突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即使现在信访制度存在很多漏洞,需要去填补,而将其纳入纠纷处理机制给予变革,深化和完善乃至重塑信访制度, 使其真正成为搜集民意、纠纷引导、权力监督及特定救助的通道, 实现权力运作的协调和纠纷处理机制的互恰,更加好地实现多元纠纷处理机制下民事诉讼和信访制度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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