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

上传人:博****1 文档编号:486328458 上传时间:2024-01-20 格式:DOC 页数:23 大小:4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2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精品范文模板 可修改删除撰写人:_日 期:_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对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现场验收检查, 也适用于已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换证时,按本标准进行验收。第一章 零 售 连 锁 企 业第一节 机构与人员第一条 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第二条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第三条 投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

2、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无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记录。 第五条 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第六条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第七条 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或驻店药师。以上人员应经相应的专业培训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考试合格,

3、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以上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并有一年以上(含)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第八条 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以上人员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 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企业健康档案和个人健康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可能污染药品或导致药品发生差错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内包装的工作。 第十条 企业应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品知识、职业道德等教育培训,并建立企业培训

4、档案和个人培训档案。第二节 设施与设备第十一条 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办公、辅助用房。营业场所明亮、整洁。第十二条 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或者其它冷藏设备。仓库总建筑面积不应低于500平方米。第十三条 库区环境整洁、地面平整,无积水和杂草,无粉尘、有害气体等污染源。第十四条 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应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装卸作业场所有顶棚。第十五条 企业有适宜药品分类保管和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或者其它冷藏设备。其中常温库温度为030,阴凉库温度为020,冷库温度为210,其它

5、冷藏设备温度应符合药品贮存要求;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第十六条 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地架。并与地面之间距离不少于10厘米。第十七条 具有专用的计算机和服务器中央数据处理系统,并运用该系统对在库药品的分类、存放和相关信息的检索以及对药品的购进、入库验收、在库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进行记录和管理,对质量情况能够进行及时准确的记录。第十八条 库区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设施。第十九条 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第二十条 仓库应划分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发货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货库(区)等专用场所。以上各库(区)均应设有明显标志,并实

6、行色标管理。其统一标准是:待验库(区)、退货库(区)为黄色;合格品库(区)、发货库(区)为绿色;不合格品库(区)为红色。应划分药品与非药品区、内服与外用药品区,易串味药品、中药饮片应设专库。第二十一条 仓库应设置单独的、便于配货活动展开的配货场所。第二十二条 仓库应有避光、通风的设施设备。第二十三条 仓库应有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第二十四条 仓库应有防尘、防潮、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施。第二十五条 仓库应有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施。第二十六条 仓库应有适宜拆零及拼箱发货的工作场所和包装物料的储存场所和设备。 第二十七条 经营中药饮片的企业,应设置中药样本室(柜)。第二十八条 企业

7、应在库区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验收养护室。验收养护室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应有防尘、防潮、温湿度控制设备。第二十九条 企业的验收养护室应配置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检测仪、标准比色液等;经营中药饮片的企业,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显微镜。第三十条 企业应具备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运输能力。 第三节 制度和管理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制定保证质量管理职能正常行使和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及工作程序。内容包括:(1)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2)质量体系的审核;(3)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的质量责任;(4)质量否决的规定;(5)质量信息管理;(6)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7)药品采购管理;(8)质量验收的

8、管理;(9)仓储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的管理;(10)销售和售后服务的管理; (11)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12) 近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13) 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 (1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15)用户访问的管理; (16)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 (17)重要仪器设备管理; (18)计量器具管理; (19)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等。企业制定的连锁门店的有关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 (1)有关岗位的质量责任; (2)药品验收的管理; (3)药品陈列的管理; (4)药品养护的管理; (5)药品销售及处方的管理; (6)拆零药品的管理; (7

9、)服务质量的管理; (8)卫生和人员健康的管理; (9)经营中药饮片的,应符合中药饮片销售管理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企业使用的计量器具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过检定。第三十三条 企业至少应建立药品质量管理记录(表式)。内容包括: (1)药品购进记录; (2)购进药品验收记录; (3)药品养护记录; (4)药品出库复核记录; (5)药品销售记录; (6)药品质量查询、投诉、抽查情况记录; (7)不合格药品报废、销毁记录; (8)药品退货记录; (9)销后退回药品验收记录; (10)仓库温、湿度记录; (11)计量器具使用、检定记录; (12)质量事故报告记录; (1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记录; (1

10、4)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和考核记录等; (15)药品拆零记录。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以下药品质量管理档案(表格)。内容包括: (1)员工健康检查档案; (2)员工培训档案; (3)药品质量档案; (4)药品养护档案; (5)供货方档案; (6)设施和设备及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档案;(7)计量器具管理档案; (8)首营企业审批表;(9)首营品种审批表; (10)不合格药品报损审批表; (11)药品质量问题追踪表; (12)近效期药品催销表;(1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等; 第四节 验收结果评定第三十五条 以上条款适用于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含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现场检查。现场验收

11、时,应逐项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逐项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第三十六条 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合格;现场验收结果有不符合本标准,或有缺项、项目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对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分别执行。 第二章 县 以 上(含)零 售 连 锁 门 店 第一节 机构和人员第一条 门店应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第二条 门店应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悬挂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 第三条 门店应在门店前悬挂本连锁企业的统一商号和标志。(*) 第四条 门店应设置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药品质量

12、管理工作。 第五条 门店负责人和质量管理员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第六条 门店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的学历,或者驻店药师。并有一年以上(含)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第七条 药品零售处方审核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 执业药师;2、 从业药师;3、 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的技术职称;4、 驻店药师。第八条 门店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为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第九条 从事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

13、市级(含)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第十条 门店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第十一条 在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营业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可能污染药品或导致药品发生差错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内包装的工作。第二节 设施与设备第十二条 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营业场所面积较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仓库。营业场所应明亮、整洁。第十三条 门店营业场所、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第十四条 库房内地面和墙壁平整、清洁、无污染物。第十五条 应根据需要配置符合

14、药品特性要求的常温、阴凉和冷藏存放的设备。第十六条 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第十七条 仓库应划分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货库(区)等专用场所。以上各库(区)均应设有明显标志,并实行色标管理。其统一标准是:待验库(区)、退货库(区)为黄色;合格品库(区)、发货库(区)为绿色;不合格品库(区)为红色。应划分药品与非药品区、内服与外用药品区,易串味药品、中药饮片应设专区或专用货架。不设仓库的,应在营业场所内设置药品暂存区和不合格药品存放区(柜)。第十八条 仓库应有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 第十九条 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地架,并与地面之间距离不少于10厘米。 第二十条 仓库应配置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第二十一条 门店销售毒麻中药的应配置存放药品的专柜以及保管用设备、工具等。第二十二条 应配备完好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等。第二十三条 经营中药饮片的,应配置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第二十四条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第二十五条 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签,并有记录。(*)第二十六条 陈列药品的货柜及橱窗应保持清洁和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第二十七条 陈列药品应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整齐摆放。(*) 第二十八条 销售药品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库 > 总结/计划/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